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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3年2月7日阳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 的合法权益, 营造文明和谐 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业管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 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 选聘物业服务人管理 的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 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以及相关 秩序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 人。 第三条 物业管理遵循 党建引领、以人为本、权责统一,2以及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 治理体系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的培 育,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规范化、标准化。 市人民政府应当梳理涉及物业管理的行政处罚事项、执法 主体和处罚依据,列出清单,并予以公布。有关执法主体应当 依法及时查处物业服务人报告和有关业主投诉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市、县(区) 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 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 管理、市场监督管理、 人民防空、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 ,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 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 ,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 治理、社区建设的关系,调处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监督业主 大会、业主委员会 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协助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 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社区治理。 第七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 行业诚信经营和规范发展,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协助调解物 业管理纠纷。3第八条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突发事件应对期间,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物业服务 人依法实施应急 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有权对物业管理违法行为进行 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条 报刊、广播、 电视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 法 律法规、政 策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对物业管理违法行为进行 舆 论监督。 第二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十一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 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为物业 使用人。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 约、业主大会 依法作出的 决定等,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但业主不得以放弃 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 使用人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 约。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全体业主组 成, 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 由其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4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 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 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 召开定期会 议。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 召开业 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 不履行或者 怠于履行职责的,业 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 令 业主委员会 限期召开;逾期仍未召开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 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召开。 业主大会会 议召开十五日前应当通知全体业主,将会 议议 题、时间、地 点、方式等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显著位置公告。会 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通过信 息化手段等形 式召开。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 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 约、业主大会 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 更换业主委员会 成员; (三)确定和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事项、服务 费用标 准;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 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 金; (七)改建、 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 分从事经营活5动; (九)公共收益等共有资 金的管理和 使用; (十)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 决定相 抵触的决议; (十一)有关共有和共 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 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 以上 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其中, 决定 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 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 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 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 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 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由业主大 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由五至十五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为 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委员出现空 缺,应当及时 召 开业主大会 补足。任期届满的三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 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 决定事项,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 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 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 人签订物业服 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 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 协助物业服务 人履行物业服务合 同;6(四)监督管理规 约的实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 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 候选人应当通过社区(村)党 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推 荐、业主自 荐或者联名推荐方式, 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业主中 产生: (一)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 心强、具有一定组 织能力;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 (三)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不存在欠缴专项维修资 金及 其他需要业主共同分担费用的情况;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 无直接的利 益关系; (五)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未有本条例规定的房 屋使用禁止规定的行为 ; (七)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的情形。 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中国共 产党党员、人大代 表、政协委 员、社区工作者、 网格员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 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 议事规则以 及业主大会的 决定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 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 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 副主任。7业主委员会会 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 托的副主任负责 召集, 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 席,作出的 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 上同意。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会议。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 议依法作出的 决定,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 议的决定应当自作出 之日起三日 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 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 的,物业所 在地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 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 决定,并通告 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 使职权或者 不执行业主大会 决定; (二)转移、隐匿、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活 动形成的文件资 料; (三)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印章; (四)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有 利害 关系业主 提供的不正当利益或者报 酬; (五)泄露业主信息; (六)组织、 煽动业主进行违法活动 ; (七)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8业主委员会委员违 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 议决定 暂停其委员职务, 同时提请业主大会会 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 务,并将结 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显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 届满之日起十日内, 将其保管的 印章、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以及其他属于 全体业 主共有的财物, 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不移交 的,物业所 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 令其 限期移交,必要时公安机关 给予协助。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 临时机构,代行业主委员 会部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 民政府应当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 但是确有困难未成立的; (三)业主大会 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符合前款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对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进行公告,自公告 之日起三十日 内完成组建。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共 同决定物业 管理事项,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动 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 成立业主大会、选举 产生业主委员会 ;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 议,报告物业管理委员会 年度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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