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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2023年2月23日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生存放和收运处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环境 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 1 ─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存放、收集、运 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餐 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 混合物。 第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 构建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协调 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餐厨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采取措施促 进餐厨垃圾源头减量,支持利用新技术进行餐厨垃圾无害化处 理和资源化利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餐厨垃圾 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推广减少餐 厨垃圾产生的技术和方法,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餐饮单位 等级评定范围。 第七条 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餐厨垃圾 源头减量义务。 推动“光盘行动”。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和个─ 2 ─人应当引导用餐人员按需适量点餐、取餐、餐后打包,在醒目 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改进供餐方 式,按照标准 规范制作食品,合理 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 选择;对有浪费行为的,应当及时 予以提醒、纠正。消费者应 当文明消费,合理点餐、取餐,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第二章 产生存放和收运处置 第八条 市、县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垃圾管理的 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集、处置 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 专项规划,组织构 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建 设处置设施。 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 严格执 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工 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 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 选择具备条件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 企业,依法颁 发服务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 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3 ─ 第十条 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取 得服务许可证 的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 第十一条 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设施; (二)使用专用收集容器单独、密闭存放餐厨垃圾; (三)将餐厨垃圾 专用收集容器摆放在经营场所或者紧邻 经营场所的适当位置,不 得影响食品卫生安全和公共环境卫生; (四)将餐厨垃圾 交由取得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收集、运输 ; (五)法律、法规的其 他规定。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 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符合标准、不同规格的专用收集容器供产生餐 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选择使用; (二)每日至少一次上门收集餐厨垃圾; (三)有偿回收单独存放的废弃食用油脂; (四)餐厨垃圾收集、运输 专用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喷 涂统一标识,安装使用监控设备; (五)运输餐厨垃圾应当保持 密闭存储,无裸露,无抛洒 滴漏; (六)向城市管理部门报送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 来源、 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 4 ─(七)法律、法规的其 他规定。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实行集中处置,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 意处置餐厨垃圾。 餐厨垃圾处置服务 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贮存设施设备,并保 证其运行良好,符合环境标准; (二)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采取相应的安全 控制 措施处置餐厨垃圾; (三)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 气、废渣等污染物应当 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四)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 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城市管理 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五)餐厨垃圾处置后 形成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六)向城市管理部门报送处置所形成产品的种类、数量 去向等信息; (七)安装、使用监控设备; (八)法律、法规的其 他规定。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 企业不得有下列 行为: (一)拒绝收集、运输已签订协议的单位和个人产生的餐─ 5 ─ 厨垃圾; (二)将餐厨垃圾和其 他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三)销售废弃食用油脂; (四)擅自拆除、关闭或者损毁监控设备; (五)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 集、运输、处置应 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 急处理系统,确保 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集、运输、处置。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 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垃圾 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当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 综合协调、 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餐厨垃圾的产生、存放、收集、运输 、 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价格 成本的调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有利于源头减量的餐厨 垃圾收费政策。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 专用车辆的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依法 查处利用餐厨垃圾加工的油脂进行生产 经─ 6 ─营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存放、收集、运 输、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的肥料产 品的监督管理,依法 查处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餐厨垃圾 喂养畜禽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及其产品 市场流向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使用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 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 水利、商务、卫生健康、行政审批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 公安、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 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餐厨垃圾管理中的 违法 行为。 第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管理 信息系统, 对餐厨垃圾产生、存放、收集、运输、处置等 信息实行动态管 理。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城市管理 等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7 ─ 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和方式,对投 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 已有处罚 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 款规定,未取得服务许 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餐厨垃圾 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未将餐厨垃 圾单独存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将餐厨垃圾 和其他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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