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
(2017年9月22日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2022年12
月29日四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修订 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 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 改善卫生环境 ,
预防控制疾病 ,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提升社会
健康治理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 运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 运动,是指以提高公民卫生素质、
改善公共卫生环境、 消除危害人体健康因素、增强公民体质
为目的的群众性、社会性卫生 运动,主要包括卫生城镇创建 、
健康城镇创建、 健康中国行动、 城乡环境卫生治理、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内容。
第三条 爱国卫生运动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 部
门协调、全民参与、预防为主、社会监督 的原则。
第四条 市、 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运动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爱国卫生组织和工
作机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开展本辖区的爱国
卫生运动,并将其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
处组织本辖区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第五条 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
会 (以下简称爱卫会 );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
成员单位及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调整;爱
卫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爱
卫会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设立
专门组织或者确定专人负责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第六条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爱国卫生行为规
范,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第七条 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每季度最后一个
“双休日”的周六为文明卫生日,全市组织开展爱国卫生
运动。第二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第八条 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应当树立和 践
行健康管理理 念,主动 学习健康知识,掌握健康技能,养
成良好的个人卫生 习惯,提高健康素 养,加强健康管理。
第九条 在发生 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期间,
公民应当遵守政府以及有关部门 依法采取的预防控制 措施,
不得损害他人健康和社会公共 利益。
第十条 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 施健
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 划,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网 络,开
展健康创建活动, 营造有益于健康的人居环境。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
促进的 技术指导、 培训、监测和评价。
医疗卫生机 构应当宣传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 意
外伤害、病态成 瘾行为等防治 知识,并对其工作人员开展 技
术培训。
乡(镇)卫生 院、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站)应当为所 属
区域内的村(居)民提 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教育 服务。
第十二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
体系,把健康教育作为所有教育 阶段素质教育的 重要内容。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设健康教育 课程,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加强健康 心理辅导,培养学生养成健康行为 习惯和生活
方式,提高自 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
第十三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公民健身公共 服务体
系,推广普及广播体操、工间操等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 推
动开展公民健身活动 ,全面提高公民身体素质。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 对职工开展职业健康教育, 积
极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保 护职工健康。
第十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 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设健
康教育 栏目,开展健康 知识公益宣传,引导公民 养成文明
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在发生 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期间,新闻媒
体应当开展卫生防 疫知识宣传。
车站、商场、广场、 公园等公共 场所应当 利用电子屏幕、
宣传栏等,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内容。
第十六条 健康教育专业机 构及学校、医院、 社区、 机关、
企事业单位等人员 集中的公共 场所,应当在日常健康教育
活动中开展控 烟宣传。
第十七条 学校、学前教育机 构、医院、车站、 体育 场馆、
文化娱乐场所、商场、会场等公共 场所和公共 交通工具内,
除专设 吸烟区外,禁止吸烟(含电子烟)。
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 营者应当在 显著位置设
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并履行管理职责。禁止吸烟场所内,单位和个人有 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
烟(含电子烟)。
第十八条 禁止在大众 传播媒介或者公共 场所、 公共 交通
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向未成年人 销售烟草制品,经营者应当在 显著位
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 销售烟草制品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
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 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与保护
第十九条 城镇环境卫生应当 符合下列规定 :
(一)道 路路面平坦、完好;
(二)公共 场所无卫生死角,无乱扔、乱吐、乱倒、乱设
摊点等现象;
(三) 垃圾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公共 厕所等公共
设施布局合理, 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垃圾收集设施设
备实现全面密闭化,生活 垃圾运输体系完善,做到日常管
理规范、 清扫保洁到位、垃圾及时清运、定期组织消 毒;
(四)公共绿 地定时养护,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
(五)河道、湖泊、湿地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
圾杂物;
(六) 集贸市场经营区域相对独立,环卫设 施齐全,卫生管理规范; 活禽交易应当独立设置区域,实行 隔离宰
杀,并逐步取消集贸市场活禽交易;
(七)居民区 干净整洁,无乱堆乱放;
(八) 饲养犬只、发布小广告应当分 别遵守《四平市 养
犬管理条例 》《四平市 小广告发布管理规定 》的规定。
第二十条 农村环境卫生应当 符合下列规定 :
(一) 路旁、河旁、桥旁等无暴露的生活 垃圾和建筑垃
圾;
(二) 河道、水 塘、水沟等水域 无漂浮垃圾;
(三) 墙壁、电线杆、门面、树木等无乱贴乱画;
(四)家 畜家禽实行圈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无规模
饲养家畜家禽;
(五)主要道 路两侧和农户门前屋后无乱搭建、乱堆放,
建筑材料、秸秆堆放整齐;
(六)道 路硬面化,路两侧无土堆、粪堆及污水坑等;
(七)禁止违反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
尘污染的物质。
第二十一条 爱国卫生运动实行责任人制度。 责任人 按照
下列规定确定:
(一)市、县(市)区主次 干道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
部门负责;
(二)机关、 团体、 部 队、 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 营者对其管理区域负责;
(三)居民 住宅区由物业 服务企业负责; 没有物业管
理的,由所在 地街道办事处或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公园、广场、 绿地、 道路、桥梁、 人行 天桥、 人行 地
下通道由管理单位或者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负责;
(五)车站、 公交站点、停车场、旅游景点、 文化娱乐场
所、工业区、 仓储区等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 营单位负责;
(六)集贸市场由市场主办者或者经 营者负责;
(七)举行大型户外活动的,由组织者 负责;
(八)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待建地块由土地使
用权人负责, 拆迁工地由拆迁实施主体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 属地人民政府确
定。
第二十二条 个人应当保 护环境卫生, 禁止下列行为 :
(一) 随意便溺、吐痰,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口
香糖、塑料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乱倒污水、建筑垃圾、污物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三) 抛撒和焚烧冥纸;
(四)在楼道内乱堆乱放杂物;
(五)损坏公共卫生设 施;
(六)其他有 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市、 县(市)区 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设 施建设,建立健全环境卫生 长效管理
机制,并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卫生 综合整治:
(一) 对城市老旧小区、 城乡结合部、 背街小巷、 建筑工
地、集贸市场、小餐饮店、小作坊等重点区域或部位实 施重点
治理;
(二)加强 垃圾收集、运输设施设备和处置设施建设,
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开展 农村
垃圾源头减量、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三)推进城市公共厕所改造升级和农村户用卫生 厕
所建设改 造,推进学校厕所改造建设,提升规范化卫生管
理水平, 抓好粪污无害化处理。 推进旅游厕所提档升级,提
升管理 维护水平。 开展 农贸市场、医疗卫生机 构、客运站等重
点公共场所厕所环境整治,有 效改善厕所环境卫生 状况;
(四)依法严格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管理,开展水质 检
测,加快城镇供水设施建设改造,不断提高农村供水保障
水平,保障 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水质应当 达到国家规定 标
准;
(五)开展乡村 清洁活动, 完善长效保洁机制, 推动
乡村清洁活动制度化、常态化。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 采取措施抑制扬尘、降低噪声,
并及时清运建筑土方、 工 程渣土、 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工
程竣工后,应当及时 清理和平整 施工现场。
法律法规 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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