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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2022年12月22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 展,充分发挥其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根据有关法律 、法 ,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 1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 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增 城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发展 、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增城开发区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开放引 领、绿色发展、 产城融合和创新驱动原则 ,立足粤港澳大湾区 建设,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服务业, 吸引先进制 造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 集聚发展,全面建设广州东部枢纽 ,打 造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 广深联动发展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 新兴智造高地。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增 城开发区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并 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报告增城开发区的建设发展情况。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增城开发区 建设发展的指导,制定支持增城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具体政策措 施,依法建立增城开发区事项报批绿色通道 。 第五条 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 会)是增城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在增城开发区行使市人民政府 交由行使的管理权限,负责增城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管理和 服务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管委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增城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文件; (二)会同增城区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增城开发区总体发 — 2 —展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 (三)对增城开发区的土地利用依法实施管理; (四)负责增城开发区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招商引资、 经济统计和企业服务等工作; (五)负责增城开发区自然资源、安全监管等综合管理工 作; (六)国家、省、市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制定公布 交由管委会行使的市级经济、建设管理权限目录,并结合实际 情况适时评估、动态调整。 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报告承接的市级经济、建设管理权限的实施情况。市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现场指导、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 方式,加 强指导和监 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增城开 发区的 财政支持力度,管委会应当加大资 金筹集,为增城开发 区的建设发展 提供财政保障。 第七条 管委会依 托增城区人民政府以合 署办公等方式实 施行政管理和 社会治理,促进开发区 与行政区协调发展。 管委会应当在管理体制、 审批服务和 运营模式等方面进行 创新,建立 健全适合增城开发区发展 需要的管理 模式,委托社 — 3 —会组织承接专业性、技术性 或者社会参与性较强的公 共管理和 服务职 能,支持各类市场 主体采用市场 化运作方式依法参与增 城开发区的 投资建设、资源 配置使用以及 运营服务等活动。 第八条 本市地 方性法规有关规定 不适应增城开发区发展 的,市人民政府 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 或者其常务委员会 就 该规定在增城开发区的适用作 出调整决定;本市政府规章有关 规定不适应增城开发区发展的,管委会 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 就 该规定在增城开发区的适用作 出调整决定。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九条 管委会应当根据市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以及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会同增城区人民政府 依法编制增城开发区 总体发展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公布实施。增城开发区总 体发展规划应当 明确战略目 标、产业发展、 空间布局、生态保 护等内容。 管委会应当坚持全市规划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原则,依 据 上级国土 空间总体规划和增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 统筹规划 生产、生活、生态等各类 功能分区,保障重大公 益性项目、 跨 区域项目规划 选址工作的 落实,促进产业发展和人 居环境改 善,推进产城融合、城乡融合。 — 4 —管委会应当建立国土 空间详细规划定期评估制 度,每年第 一季度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告 上一年度国土空间详细规 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增城区人民政府和管 委会应当科学推进增城开发区交通、 能源、信息、供排水、地 下综合管 廊、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布 局合理、 功能 完善、安全高 效、保障有 力的基础设施体 系。 市人民政府应当 推动广州东部一体化发展,加快建设增城 开发区 与市中心城区、 珠江口两岸城市、港澳地区之 间的快速 交通网络,促进交通 基础设施与园区的有 效衔接。 管委会 当会同增城区人民政府应 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运用 互联网、云计算、智能传感、卫星、地理 信息系统等技术,完 善现代化市政基础设施智能网络,推进建设智能化的交通、电 网、气网和供排水保障系统,构建城市智 能运行模式和智能治 理体系,提升城市功能品质。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 增城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用 地,对增城开发区范围内列入省市级年 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的 项目,在土地利用年 度计划中优先保障建设用地指标。 管委会应当在以下 方面对增城开发区的土地利用依法实施 管理: (一)确保土地利用以产业用地为 主导,建设用地应 — 5 —当优先用于重点发展的产业; (二)加强公 共配套服务、 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保障, 提 高生产性服务业用地 比例,适当增加 生活性服务业用地 供给; (三)建立土地 节约集约利用的动态评估制 度,从建设用 地开发强 度、土地 投资强度和综合 效益等方面进行土地 节约集 约利用评估, 提高土地利用 效率; (四)建立存量用地二次开发利用制 度,通过 提高容积 率、厂房分割转让、收储合理补偿、土地整合开发等 方式探索 留用地和 低效工业用地的开发利用 模式,拓展产业发展 空间。 土地利用的具体实施 办法由管委会依法依规制定实施。 第十二条 增城开发区 应当依法 落实企业土地使用 退出机 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 偿使用合同、项目监管协议 中明确约 定土地 退出情形,当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 形发生时,出让方 或者出租方应当按照 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增城开发区应当 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 件,发展 节能环保产业,推动节能环保材料和新能源技术的应 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清洁生产,进行 园区循环化改 造,建设 生态工业 园区,引导产业结构向绿色、 低碳、循环方 向发展。 在编制增城开发区 建设和开发利用等 相关规划时,组织编 制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 6 —跨区域项目需要占用增城开发区用地 或者其地下 空间的, 有关部门应当在 办理项目 选址手续前,征求管委会、 属地区人 民政府的 意见。管委会、 属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 收到征求意见 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答复。 第十四条 增城开 区 当发 应全面实施乡 村振兴战略,推进 城 融合 展乡 发,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促进城乡公 共服务和 基础设施建设 均衡配置,打造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先行 区,建设国家农业 现 代 化示范区。 增城开 区 当依托自然生发 应 态 、历史文化、特色农业等旅 游资源,开发文化旅游项目,开展民 俗、公益等特色活动,打 造粤港澳大湾区山水文化宜游区 。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 管委会应当制定产业发展规划, 实施产业促进 政策,并参考环境影响、资源 节约、技术 水平、经济 效益、知 识产权、人文 教育等要素,建立项目评 价和准入、退出制度, 编制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并向 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增城开发区应当 优化产业结构和布 局,完善产 业链、供应链和创新 链,加速产业数字化转型,推动先进制造 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协同发展, 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 能级,构 — 7 —建高质量现代 化产业体 系,重点发展下列产业: (一)智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 (二)新型显示、电子信息、半导体和集 成电路等新一代 信息技术产业; (三)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智能装备、人工智 能 等新兴产业; (四)研发设计、检验检 测认证、现代物流、融资 租赁、 总部经济等现代服务业; (五)大健康、智能家居、休闲服装、食品饮料等产业; (六)其他先 制造进业和现代服务业。 第十七条 管委会 当应推动建设完善广州东部枢纽、广州 东部公 铁联运枢纽、 侨梦苑华侨华人创新产业聚集区、广州科 教城等重点发展平台,提升产 业 发 展承 载力。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保障、 基础设施建设等 方面对增城 开发区的重点 发展平台建设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增城开发区 申报省、市级 创新平台,推动省、市级政府 投资基金在增城开发区设立 子基 金。 管委会应当 根据产业发展 需要,对重点产业在资 金支持、 企业培育、产业引导、土地 供应、物业使用等 方面给予扶持。 增城开发区重点产业 扶持办法由管委会 另行制定。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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