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 山 市 网 格 化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2023 年1月19
日
舟
山
市
第
八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3
年 3 月 31
日
浙
江
省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批 准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 1 - 第 二 章 网 格 和 网 格 化 服 务 管 理 人 员
第 三 章 网 格 化 服 务 管 理 事 项
第 四 章 网 格 联 动 和 数 字 化
第 五 章 保 障 措 施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为 规 范 网 格 化 服 务 管 理 ,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 ,
推 进 市 域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二条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网 格 化 服 务 管 理 以 及 相 关 活 动 ,
适 用 本 条 例 。
第 三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网 格 ,
是 指 在 城 乡 社 区 、 行 政 村 以 及 其 他 特 定 区 域 之 内 划 分 ,
覆 盖 所 辖 空 间 、 组 织 、 人 群 ,
集 成 治 理 事 项 、 资 源 、 力 量 等 要 素 的 基 层 服 务 管 理 单 元 。
本 条 例 所 称 网 格 化 服 务 管 理 ,是 指 在 党 组 织 领 导 下 ,
综 合 运 用 数 字 化 技 术 等 手 段 ,
在
网
- 2 -格
内
组
织
实
施
综
合
治
理
、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宣
传
、
社
- 3 - 会
保
障
、
应
急
管
理
、
疫
情 防 控 、 便 民 服 务 、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等 组 团 式 服 务 和 管 理 的 活 动 。
第 四 条
网
格
化
服
务
管
理
应
当
坚
- 4 -持
党
委
领
导
、
政 府 负 责 、 社 会 协 同 、 公 众 参 与 和 法 治 保 障 、 科 技 支 撑 的 原 则 。
网 格 化 服 务 管 理 应 当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
践 行 全 过 程 人 民 民 主 。
第 五 条 市 、 县 (区)
应 当 确 定 网 格 化 服 务 管 理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
负 责 对 网 格 化 服 务 管 理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
市 、 县 (区)、 乡 镇 (街 道)
应 当 建 立 网 格 化 服 务 管 理 议 事 协 调 机 制 ,
明 确 承 担 网 格 化 服 务 管 理 日 常 工 作 职 能 的 机 构
(以 下 简 称 网 格 化 工 作 机 构 )。
网 格 化 工 作 机 构 负 责 研 究 和 制 定 网 格 化 服 务 管 理 政 策 和 制 度 ,
承
担
组
织
协
- 5 - 调
、
指
挥
调
度
、
联 动 处 置 、 跟 踪 反 馈 、 监 督 检 查 、 绩 效 考 评 、 宣 传 引 导 等 工 作 。
教
育
、
公
安
、
民
政
、
司
法
行
政
、
- 6 -财
政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
资
源
规
划
、
生
态
环
境
- 7 -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
农
业
农
村
、
卫
生
健
康
、
应
急
管
理
- 8 -
法律法规 舟山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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