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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2年12月23日邢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河北省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作业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促进文明城市 建设,创造整洁优美、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 2 —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 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推进城市治理 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 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 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持续打造干净、整洁、有序 、 安全的城市环境,不断增强 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 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 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的市场化、 社会化进程。应当建立健全数字化平台管理功能,利用信息化 手段,实施动态监测、统筹调度、及时处理和考核评价,提升 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做好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3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 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 管、公安、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形式 宣传普及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 知识,增强公众维护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的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卫生 习惯。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宣传,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违法行为 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和 谐 城市环境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爱护环境卫生设 施的义务,应当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 劳动,不 得妨碍、阻挠其履行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 权劝阻、制止或举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设 立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 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 家、省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4 —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 第八条 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 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 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 域。 第九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 权 人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 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 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 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和公 共厕所,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二)街巷、居住区和城中村, 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区实行 物业管理的,由该物业服务企业负 责; (三)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机动车停车场、公 园、宾馆、商场、饭店及其他公共场所,由其经营单位或者管理 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以及学校、医院、厂矿等企事业单位 的管理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5 —(五)城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 责; (六)城市各种摊点由该摊点从业者负责; (七)城市内的河道及 两侧管理区域,由河道管理单位负 责; (八)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九)城市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用 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十)城市内铁路按土地使用范围,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 相关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明 确的,由县级人 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确定并予告知;跨县 级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 门确定并予告知。 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 依照城市容貌标 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工作,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秩序的行为,应 当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报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 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 6 —监督管理,与相关责任人 签订包括责任区秩序、美化、净化、 绿 化、亮化等内容的管理责任 书,定期组织检查,公布检查结果。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和国 家、省的有关规 定,结合邢台地域 特色与文化内涵,组织编制城市色彩、建筑风 格等专项规划,制定实施细则 或者单行办法。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做到整洁、完好、美观、协调。 第十三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美 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依照 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清洗、粉刷。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划 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造型及 外部装饰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禁止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 擅自进行改建,禁止以破墙开门开窗等方式改变、破坏建筑物、 构筑物的整体容貌。确需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形式、色彩、材质 等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 7 —因公共利益或者城市建设需要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进行 统一整改的,应当 保障建筑物、构筑物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权利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 墙、隔音板、路缘石、便道砖等设施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 通讯、邮政、电力、互联网、有线电视、市政公用、环境卫生、生活 服务、文体休闲等公共设施,由其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定期维护、 保洁,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 污损、丢失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补充。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上设置的井盖、雨箅等设施 应当保持齐全、完好,与路面保持平顺,无缺损、移位,无堵塞。 井盖、雨箅等设施出现堵塞、破损、移位、塌陷、丢失或者其他安 全隐患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设 置警示标志等 防护措施,并及时进行修复、更换或者补充。 第十七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设分界 的,应当选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透景、半透景的围墙、 栅栏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 的外,应当改造为通 透式。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以铺设便道 砖等方式进行硬化。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公园、公共广场等公共场所照明设施— 8 —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按照规划要求 建设。公共场所照明设施的设 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 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并按照 规定时间科学合理的启闭照明设施。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 广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擅自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 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已废弃 的线(缆)、杆、管、箱等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 人应当及时拆除。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专项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外观 形式与整体建筑风格以及周边市容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整 洁; (二)内容真实、健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 (三)出现脏污、破损或者字体残缺,影响市容的,设置人 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更换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和街道办 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 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 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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