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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22年12月22日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24日云南省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 —— 1 ——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源 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确定,并向社 会公布。 第三条 生活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 统筹、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 立健全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 类、塑料、玻璃、金属、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 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明 的废荧光灯管、废含汞血压计、废含汞温度计、废药品、废杀 —— 2 ——虫剂和消毒剂、废油漆、废铅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 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 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 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 他垃圾,是指 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 以外的生活垃圾。 除上述四大类 外,大件垃圾应当 单独分类。大 件垃圾,是 指日常生活中 产生的重量超过5千克或者体 积大于0.2立方米 或者长度超过1米,且整体性强而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者处理 的废旧家具等废弃物及 各类废家用电 器、电子 产品等。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类 别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装修垃圾按照建筑垃圾有 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 会应当加强对本 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 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 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 入和 土地供给。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负责本辖 区内的生活垃圾管理 工作,组织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 、 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以下简 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 落实生活垃圾管理责任。 —— 3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 日常管理 工作,加强 组织协调和监督,并指 导村(居)民委员 会组织动员 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 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 处做好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管理 工作。倡导村(居)民委员会 将生活垃圾分类 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 约。 第六条 城市管理 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 工作的行政 主管部门, 负责生活垃圾管理 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和监督。 发展改 革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项目的立 项工作,会 同城市管理等 相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处理的具体收 费办法和标 准。 自然资源规划 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内容 纳入 相关规划, 预留和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 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负责督促物 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管 理工作,并将生活垃圾管理 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生态环境 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置 工作 对生活垃圾处置 企业污染环境防治 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 再生资源回收 产业政策、回收标 准和回收行 业发展规划,制定 再生资源回收 网点规划,推进 再 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并对可回收物的回收进行监督管理。 —— 4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工作,因地制宜 拟定农村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或者 细化分类类 别,指导农村 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 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 相关知识纳入本市学 校 环境教育内容, 普及生活垃圾分类 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 习 惯。 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 旅游、滇池管理、市 场监管、 交通 运输、卫生健康、 园林绿化、水务、公 安、财政、应 急、广电 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 级人民政府确定的 职 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 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机关、社会 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以及其 他 组织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 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 和无害化处理的 宣传教育,推动 形成全社会共 同参与垃圾分类 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 守国家、省和本 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 义务,并有 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 举报。 第九条 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 逐步建立健全分类计 价、 计量收 费、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 费制度,具体收 费办法 另行制定。 —— 5 ——生活垃圾处理 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足部分纳入 属地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行政 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产生生活垃圾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 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 理费。 第十条 机关、社会 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 他组织应当 依 法保障环卫 作业人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改善 工作条件,保 障作业安全,做好卫生保健和 技术培训工作,维护其合法 权益。 全社会应当 尊重环卫作业人员及其 劳动成果。 第十一条 鼓励通过表 彰、奖励、积分兑换等方式,促进 单 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 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 境保护需要,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处理 相关专项规划, 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 相关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建设计划并 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应当与分类投放、收集、运输 —— 6 ——处理系统和垃圾 种类、产生量、收运 频率、服务半径等要求相 适应,有利 于环境卫生 作业和环境污染防治。 鼓励建设生活垃圾资源循环利用 园区,综合处理生活垃圾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设 项目,应当 按照国家标 准和省、市 相关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配套建设的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 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 同步 验收并投 入使用。 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不符合标准和规 范的,县(市 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 组织逐步升级改造。 城市管理 部门应当参与 项目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 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 养维护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 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 场所;确有 必要关闭、闲置或者 拆除的,应当经城市管理 部门 商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 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 措施, 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 提供替代设施、 场所。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 委会应当建立生 产、流通、消 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工 —— 7 ——作机制, 倡导简约适度、 绿色低碳的生活 方式,减少生活垃圾 的产生,促进资源 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十七条 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 袋等一次 性塑料制品。 倡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一次 性塑料制品,推 广应用可循 环、易回收、可 降解的替代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 守限制商品过度包 装的强制 性 标准, 避免过度包 装。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 产品和包 装 物的企业,应当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对 该产品和包 装物进行回收。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包 装相关 标准和规 范,优先使用可重复、易回收利用的包 装物,减 少包 装材料的使用。 鼓励寄件人使用可循环的环保包 装。 第十九条 推广无纸化 办公,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 化利用的 办公用品,减 少一次性办公用品的 使用。 旅游、餐饮、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推行 不主 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倡导家庭和 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物品,通过 买卖、租赁 互换、赠与、出借等方式,促进 闲置物品 再利用,减 少生活垃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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