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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辽代城址塔墓葬保护条例 (2023年3月3日阜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29日辽宁省第十四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辽代城址、塔、墓葬的保护和利用,传承 中华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辽代城址、塔、墓葬的保护和利 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对辽代城址、塔、墓葬的保护和利用未作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辽代城址、塔、墓葬,包括红帽子城址 、 塔营子古城、西南城子城址、小五喇叭城址、土城子城址、塔 营子塔、东塔山塔、塔山塔、关山辽墓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其 他已经公布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辽代城、塔、墓 空— 1 —空葬的遗存。 第四条 辽代城址、塔、墓葬的保护和利用,应当坚持保 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 时代文物工作方针。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辽代城址、塔、墓葬保护 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市、县(含区,下同)、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辽 代城址、塔、墓葬的保护承担主体责任。 市、县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辽代城址、塔、墓葬 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代城址、塔、墓葬保 护的基础性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 环境、民政、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 草原、教育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辽代城址、塔 、 墓葬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辽代城址、塔、墓葬所在地的县文物行政部门、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保护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负责辽代城址、塔、墓葬及其保护标志、保护设施的日常管理 。 鼓励和支持辽代城址、塔、墓葬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 会引导村(居)民自觉保护辽代城址、塔、墓葬。 空— 2 —空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分别保障辽代城址、塔、墓葬 保护所需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和支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社会捐资等形式筹 集资金,用于辽代城址、塔、墓葬的保护和利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辽代城址、塔、墓葬 的义务,对 破坏辽代城址、塔、墓葬及其保护标志、保护设施 的行为有 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 向社会公布 举报方式,及时 处理 举报的问题。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辽代城址、塔、墓葬保护 工作中作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 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条 辽代城址、塔、墓葬的保护和利用,应当 纳入各级 人民政府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和年度计划、国土 空间规划。 第十一条 禁止进行下列损坏辽代城址、塔、墓葬的行为 : (一) 刻划、涂污等; (二) 擅自攀登城墙、塔、建 筑基址; (三)擅自进入塔、墓葬 ; (四)在塔 上摆放物品等; (五)在城址内 取土、垦荒、深耕等; (六)其他 损害文物安 全的行为。 禁止损毁辽代城址、塔、墓葬的保护标志、保护设施。 在辽代城址、塔、墓葬的保护 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内,不 空— 3 —空得进行法律法规所 禁止的行为。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 将辽代城 墙作为重 点保护对 象, 在城墙两侧依法设 立界桩或者必要的保护设施。 禁止在界桩或者保护设施 范围内进行一切与辽代城 墙保护 无关的行为。 第十三条 县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尚未核定为文物 保护单位的辽代城址、塔、墓葬,应当 予以登记、公布,并根 据保护需 要制定、公布和实施 具体保护 措施。 市、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 辽代城址、塔、墓葬的文化价值,及时 确定保护 级别。 第十四条 辽代城址、塔、墓葬所在地的县文物行政部门应 当按照管理 权限,制定辽代城址、塔、墓葬保护应 急预案,健 全安全保障和 防灾减灾体系。根据保护需 要,对辽代城址、塔 、 墓葬以及 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 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 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考古发掘单位对辽代城址、塔、墓葬 开展考古调 查、勘探、发掘 前,应当依法 履行审批手续,并告知市文物行 政部门 ;结束后,及时依法 向文物行政部门 提供考古调查、勘 探、发掘 情况报告和出土文物 清单、取得的实物 图片,并提出 保护意见。 第十六条 市、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 立辽代城址、塔、 墓葬保护志 愿服务机制,依法支持志 愿服务机构 参与辽代城址、 空— 4 —空塔、墓葬保护的日常管理。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 组织向市、县 博物馆捐 赠辽代城址、塔、墓葬相关的文物、资 料等。 第十七条 辽代城址、塔、墓葬的展 示和利用,应当在不改 变原状的基础 上,坚持规 划引领、 最小干预的原则,依法 履行 有关审批程序后开展。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文 博单位、 研究机构、文 史专家组 织开展辽代城址、塔、墓葬 研究,挖掘 阐释辽代文化内 涵。 文博单位和 研究机构应当通过实物展 览、云展览、云教育 等方式 开展成果共享和知识普及,展 示宣传辽代文化价值。 鼓励和支持中小 学校、大中专 院校等将辽代城址、塔、墓 葬保护 纳入地方课程内容。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依 托辽代文化资源,建设 特色旅游 景区、特色旅游目的地,发展文旅 融合新业态。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由文物行政部门、 公安机关等 有关行政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 治安管理 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 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职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 给予政务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空— 5 —空
法律法规 阜新市辽代城址塔墓葬保护条例202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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