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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 (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种业高质量发展,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珍 稀、濒危种质资源和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作物、 林草、 畜禽、 水产等 种质资源的收集和保护力度,实行种质资源活体原位保护与异 地集中保存,加强原 生境保护区和种质资源库(场、 区、 圃) 的 建设与管理,建立系统完整 、 科学高效的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 系,提升种质资源精准鉴定评价和优异 种质资源创制与应用水 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通过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支持单位和具备条件的个人开展种质资源保 护工作。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高标准推进全球 动植 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 建设,建立种质资源交流共享机制,— 2 —推动优化农作物、林草、畜禽、水产等 种质资源进出境监管流程 , 实现种质资源安全有序流动。 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林草、畜禽、水产等种质资源 到达进 境口岸后,海关根据货主或者其代理人预约开展 查验,建立查 验绿色通道,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经申请可以免于到场陪同查验 。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从 境外引进优良种质资源。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林业主管部门与所在地直属 海关应当建立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种植场所考核互认机制, 明确隔离种植场所的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加强隔离种植场所 的监督和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进境农业植物繁殖 材料隔离种植场所,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市、 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隔离 种植场所的建 设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除需经特许检疫审批引进的外,从境外引进的 农业植物繁殖 材料,在隔离检疫期间,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在 指 定的区 域内同步开展品种特异 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以及 适 当的杂交育种工作。 第五条 符合省人民政府 农业农 村主管部 门规 定条件的 单— 3 —位和个人,向 省级农作物 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主要农作物品种 审定的,在承诺符合相关要求 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后,可 以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对 其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 证可追溯;达 到审定标准的, 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应 当颁发审 定 证书。 主要农作物 品种审定自行试验的具体 法由办省人民政府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 制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 家南繁生 物育种专区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生物育种安全监管体系, 采 取与安全等级 相适应的安全 防控措施,保障生物育种研究与试 验安全。 支持在国家南繁生物 育种专区依法从事新基因、新性状、新 技术、新产品等创新性强的生物 育种研发活动。 探索海南自由贸易港基 因编辑作物属地管理机制,以及对 未引入外源基 因的基因编辑作物分类管理体制。 鼓励开展生物 育种技术国际交流与合作 研究。 通过优化市场 准入管理体制机制,推动生物 育种产业化发展应用。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 依照国家 授权 核发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 事农作物、 林草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 生产经 营许可证,简化审批程序,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 制定。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园区内食用菌菌种的进口审批以及主要— 4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 营许可证的核发由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机 构实施。 第八条 支持建设水产原良种场,开展主要水产 养殖生物良 种规模化生产与高效繁 育技术研究,建立良种繁 育和配套养殖 技术工艺,实现规 模化应用。 支持畜禽核 心育种场、 良种 扩繁推广基地开展 新品种培育和 优良品种的推 广使用,建立 健全畜禽良种繁 育体系。 第九条 支持种业 企业、高等 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商业化 育种体系和种业创 新联合体,提升 育种创新能力,推进产学 研 深度融合、育繁推一体化。 支持科研机构、 高等 院校与种业 企业等联合开展种源关键核 心技术攻关,以 底盘技术突破与核心种源创制促进 多领域科技 和产业 迭代升级。支持 围绕热带作物、地方畜禽、 热带水产等特 色品种开展 育种联合攻关。 支持国 内外种业科研机构、 种业 企业和平台落户海南自由贸 易港,为种业科技成果 化转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 中间试验等服务。 支持国 内外种业科 研机构提供育制种技术、田 间鉴定、制种 等服务。 鼓励科 研机构、 高等 院校与种业 企业共享大 型科学仪器设施、 实验室、 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公共财政投入达到一定数额以上— 5 —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省大 型科学仪器设 备共享平 台上进行 登记,依照有关规定 向种业企业提供共享服 务;鼓励其 他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建共享共用。 推动实 施投向种 业领域的科技创新券跨省通兑。 第十条 鼓励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申请植物 新品种权。海南自 由贸易港植物 新品种审查 协作机构应当协助开展植物 新品种权 申请的 受理和审查等工作。 推动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建设国家植物 品种测试机构,开展 植物品种特异 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真实性检测,转基 因成 分检测等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 理、综合行政 执法等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 察院、人民法 院应 当加强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 案情通报、案件 移送机制, 联合开展 重大案件督查督办 。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品种试验、测 试、 种子生产经 营和管理等 信息的数字化、智能化管理,保证品 种全流程可追溯,促进 品种身份信息开放共享。 第十二条 推动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建设种业交易 场所,开 展种子、种畜禽、水产 苗种和种业知识产权等贸易。推动建设国 际种业 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提高种业及 相关产业 技— 6 —术性贸易措施应用及应对水平。 支持引进国际 性种业会议 论坛、 国际种业 品牌会展, 培育高 层次种业会展经 济,促进种业国际交流。 第十三条 支持引进和建设国际 先进的检验检 测机构,开展 检验检 测技术、 标准以及设备等方 面的交流与合作,提升检验检 测技术水平,推动检验检 测结果及标准的国际互认,为开展种 业国际贸易提 供技术服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优化考评 内容、 考评 环节等方式 简化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 构资格认定审批流程, 压缩审批时限,加强 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四条 支持国家级和省级 园区结合人 才需求实际,自主 认定园区种业高层次人才。 支持从境 内外引进种业高 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市、 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在落户、科 研、住房、医疗、配偶就业、子 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农林牧渔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在本省从 事种业相关工作、 履行 一定服务期 限的,按照规定 给予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五条 取得种业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 大技术难题、 在种业事业发展中作出 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可以直接申报评审高级 职称。 对引进的境外种业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按照规定 放宽资历、 年限等条件 限制,根据 能力和业 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 7 —层级职称。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 层一线工作的种业技术人才申 报职称,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六条 鼓励国有 企业、事业单位的种业 专业技术人才按 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离 岗创业、 在 岗创业或者到 企业兼 职等方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 事种业科 技创新活动, 并按照 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报 酬。 允许国有 企业、事业单位的种业管理人 才按照本省有关规定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兼职兼薪。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保障用地用海需求,统筹 安排财政资金,支持种业基 础设施建设、 种质资源保护、 科 技创 新、品种示范、成果转化等工作。对在种业产业发展中作出 突出 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有条件的市、 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 单独设立政府 投 资基金或者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投资基金合作设立子基 金等 方式,引导社会资本 投资种业产业 ;通过政府 性融资担保机构 增信、贷款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补贴等方式,支持 金 融机构为种业 相关企业和个人提 供金融服务。 对投向种业产业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地方 金融监管、 证监、 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其申请设立或者 迁入时应当简化程序、 提供便利。 种业相关企业、个人按照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规定享— 8 —受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 得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种业生物安全 风险防 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建立种业生物安全 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 升种业生物安全 风险防控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 林业、 卫生健康、 应急管理、 生 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 职责分工制定种业生物安 全事件应急预 案,加强应 急准备、 人员 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应 急处置、 应急 救援和事后恢复工作。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林业等部门应当会同海关加强外 来物 种引入管理, 联合开展境外引种生物安全 风险评估,建立 健全 境外种质资源引进后全程 追溯管理制度,加强外 来物种检 测信 息共享,保 障种质资源引进的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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