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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91年9月2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议通过 根据 1996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7月 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 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 样性和生态平衡,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 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健全保护体系和目标责任制,纳入 生态环 境保护目标指标 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 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 2 —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 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村(居)委会配合做好辖区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林长制,加强现 代信息技术应用,实行生态护林员等管护人员网格化管理,加 强巡护,强化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 加强保护生物多样性、 保护野生动物 迁徙通道、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 等重点领域的 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采取 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每年 3月 20日至26日为本省爱鸟周, 8月为本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 第六条 支持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基金,推动野生动物保护公 益事业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 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和 监测机制。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野生 动物重要栖息地设置保护标识牌,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时段、物— 3 —种和级别,采取种植食源植物,配置巢箱、饮水槽等多种方式, 营造适宜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环境。 第八条 在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实施追逐、惊扰、随意投食、 制造高分贝噪声、闪烁射灯等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行为的, 由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采取 栖息地修复、生态廊道建设、迁地保护等 措施,对海南长臂猿、 坡鹿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 抢救性保护。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 收容救护能力 建设,将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野生动物收容救 护机构。尚未设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者收容救护机构不能 满足需求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通过购买服务、租赁等 方式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需要划定本行政区域 内的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 猎笼、猎夹、地弓、弹弓、弓箭、捕鸟网、捕鸟架、排铳、火铳、射钉 枪、气枪、地枪等各类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 4 —猎、歼灭性围猎、陷坑、水淹、声诱、捣毁(掏)巢穴、火攻、烟 熏、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 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规定并公布其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第十二条 以电捕、药捕等方式非法捕杀野生蚯蚓,破坏生 态环境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 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 下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声诱、模拟营造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等方式 擅自将爪哇金 丝燕等陆生野生动物招引到指定地点,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 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 违法行为,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 向市、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备案。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省重点保护野生— 5 —动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从 重处罚。 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 名称、别称、图案制作菜谱招徕、 诱导顾客食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 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外国人在本省对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陆生野生动物 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 拍摄视听作品,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 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授权的单位报告, 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 由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野生动物 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联合开展重大案 件督查督办。 支持建立野生动物 检测鉴定机构,引进检测鉴定人才和先 进技术设备。 第十七条 本办法对野生动物保护 未作出规定,其他法律法— 6 —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 为,国家和本省规定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由省人民政 府确定的执法机构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机 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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