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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 保护管理条例 (2007年2月9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30日云南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5 年3月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15年5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23年1月 9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三次会议修订 2023年3月24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者黑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的保护和管 理,合理开发利用景区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协 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景区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 例。 在景区保护范围内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湿地、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的还应当适 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景区保护范围总面积 388平方公里,东起双戈线岔 路起点,沿新白石岩、上清平至祥启;南起大戛勒至桥头村, 沿旧城龙潭至八道哨鱼塘村;西起曰者石坎子,沿摆龙湖(红 旗水库)出水大山至曰者狮子山;北起曰者老虎冲,沿官寨岩 峰山至 双龙营青草塘。 第四条 景区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坚持科学规划、 保护优先、开发有序、永续利用、社会参与的原则,实现生态 —— 2 ——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景区 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 建立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 第六条 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景区保护管理协调 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景区保护管理中的重大事 项。 景区保护实 行河(湖)长制, 各级河(湖)长应当 依法履 行河湖长职责。 第七条 丘北县人民政府景区管理机 构(以下简称景区管理 机构)具体负责景区保护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 负责景区资源的保护管理; (三) 做好景区资源的调 查、登记、建档等工作; (四)管理和 维护景区的 基础设施和公共设 施; (五)管理景区内的建设 行为及经营活动; (六)负责景区内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征收景区资源有偿 使用费等规费; (八) 按照批准的 权限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八条 丘北县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条例的规定, 做好景区保护管理工作。 —— 3 ——景区保护范围内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做好辖区内的景 区保护管理工作,加强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入湖 河道、沟渠、 库塘的日常管护。 景区保护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民 小组应当充分发挥村 民自治优 势,协助做好景区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 强景区保护的 宣传工作, 增强全民保护 意识。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景区的保护与开发利用。 第十条 景区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保 障当地群众的合 法权益,调动 群众的参与积 极性,带动群众共同致富。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编制景区保护规划,经 同级人大常委会 审议,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景区保护规划应当与 国土空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喀斯 特国家湿地公 园、省级自然保护区等规划相 衔接。经批准的规 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景区保护范围划 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 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的 具体范围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划 —— 4 ——定并向社会公 布。景区管理机 构按照分级保护的地理 界线设置 界桩、标识。 第十三条 一级保护区内沿 河两岸及湖泊四周常年洪水位线 向外延伸70米的地段规划为湖 滨带,涉及村寨的 按村庄规划预 留湖滨带,具体范围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划定。 湖滨带内除建设必要公共设 施外,不得进行新建、 扩建活 动。已有的建 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景区保护规划的,应当 逐 步迁移或者拆除。符合法定补偿条 件的,由丘北县人民政府 依法 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在景区保护范围内 禁止新建、 改建、扩建工业和 其他不符合景区保护规划的建设 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 逐步 迁移或者拆除。符合法定补偿条 件的,由丘北县人民政府 依法 予以补偿。 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 从事前款禁止范围以 外的建设活 动,应当经景区管理机 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景区保护范围内统一规划 建设供水、排污、通 信、电力等地下管 网,完善污水集中处理 设施及配套管网和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并保 障其正常运行。 —— 5 ——第十六条 景区保护范围内纳入《建设 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分 类管理名录》的建设 项目,应当 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 项目的污染防治设 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的要 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 周围生态环境和文 物古迹,不得造成污染和 损坏。 第十七条 景区保护范围内的 餐饮、住宿等经营 场所应当配 备净化油烟、处理污水、 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并遵守 油烟排放、污水 排放、垃圾分类和餐厨废弃物处置规定。 景区保护范围内的村民应当建设 卫生厕所,不得乱排生活 污水、 乱堆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 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加 大林草资源保护和石 漠化治理 力度,落实 绿化造林、封山育林、 抚育管理等生态修 复措施。 第十九条 景区保护范围内重 要水位点实 行水位控制:丁家 石桥水库常年 洪水位1447.17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 同), 最低水位1444.50米;双甲山闸常年洪水位1446.78米,最低 —— 6 ——水位1443.48米;西荒湿地闸常年洪水位1446.40米,最低水 位1442.20米;龙 泉湖闸常年 洪水位1446.40米,最低水位 1441.50米。 根据防 汛和抗旱实际,水位 确需调整的,由丘北县人民政 府决定。 第二十条 摆龙湖(红旗水库)的水 质按照《地表水环境 质 量标准》(GB3838—2022 )Ⅰ类水标准进行保护,旧城龙潭、 清平水库及一 级保护区水 域的水质按照Ⅱ类水标准进行保护。 第二十一条 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景区保护范围内湿地 的保护, 维护湿地生态 功能及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采取退塘、 退房还湿和 疏浚清淤、截污、补水等 措施,对功能退化的湿地 进行修复,促进湿地资源 可持续利用。 第二十二条 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 并公布禁渔区、垂钓 区,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在禁渔区、禁 渔期进行捕捞,禁止在垂钓区外垂钓。 第二十三条 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 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扶持发展 高效生态 农业,推广使用有机生 物肥、生物农药和绿色防控技术,有效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四条 三级保护区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 7 ——(二)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 物; (三)在水 体清洗装贮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四)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或者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 方法进 行捕捞; (五)围湖 造地、围 垦河道; (六)开(围) 垦、填埋自然湿地; (七)擅自挖掘、采集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 野生植物; (八) 毁林开垦或者对树木采脂、剥皮、挖根; (九)猎捕或者毒害野生动物; (十)出 售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 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 (十一) 破坏野生动物繁衍、栖息的环境; (十二) 擅自从事引种、驯化、繁殖和放生外来物种; (十三) 林区内野外用火; (十四) 露天焚烧秸秆; (十五) 破坏、盗采、买卖钟乳石; (十六)开山、 采石、开 矿、开荒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 形地貌的活动; (十七)私设景点、 停车场,占道经营; (十八) 使用禁用的农药;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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