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公报 2023 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2022年12月20日嘉峪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 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和前期物业 第三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物业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氵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 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建设和谐宜居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3·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 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 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服务管理人。 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 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 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党建引领下的治理架构。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 协调机制,统筹和协调物业服务管理各项工作,推进物业服务管理规范化、 市场化。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监督管 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划定、调整物业服务管理区域; (三)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服务管理活动: (四)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六)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纠纷行业调解机制,物业服务规范与质量 考核体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培训制度; (七)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统称维修资金)交存、使 用进行监督管理; . 4 · (九)每年对全市物业行业总体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问题,提出整改 落实方案; (十)实施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服务管理活 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完善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政策,会同相关部门 制定普通住宅小区(含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查处物业服务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治安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和督 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侵占、毁环公共 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六)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处置生活垃圾,查处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 定的行为; (七)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管理活动 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 (四)对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 : 5· (五)指导和监督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人退出交接活动; (六)协调和监督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开展未进驻物业服务住 宅的基础物业服务或者自助物业服务; (七)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管理区域进 行定期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八)实施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物业服务标准化建设,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管理行业健 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和前期物业 第九条物业服务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 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和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以利于服务便利、资源 共享、协商议事。 规划城市道路、城市公共绿地、城市河道等公共区域不得划人物业服务 管理区域。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确定为一个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并 由-个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服务管理: (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二)处于同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 (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 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 . 9: (五)其他可以整合成一个物业服务管理区域的。 根据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确定的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建筑物规 模一般不小于三平方米。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应当 基本情况,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标准和费用、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 违约责仕等。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由 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前期物业服务人。期限届满,业主与新物业服务 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前期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期限未满 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共同确认物业服务管理区域, 对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确认现场查验 结果,形成查验记录,并向业主公开查验的结果。对于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 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整改。 于四十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应为地面以上,且设有服务厅、办公用房、卫生 间、库房等设施。 物业服务用房不计人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未 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 . 7· 房的用途,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 业服务用房中予以调剂安排。 第十四条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 人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 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服务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已投入使用,前款所列资料尚未移交的,应当移交;资料不齐全的, 应当在约定时间内补齐。 第十五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 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 物业费,由业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 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 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 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临 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就 物业服务管理事项进行表决。 . 8·
法律法规 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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