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23年1月8日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
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计划和预算的审查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活动,保障
其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 组织法等法
律规定,结合本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
主、 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 贯彻落实习
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的重要思想,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
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
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
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
开会议。 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 ,
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并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
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
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进行下列
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 长、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 执行主席 名单草案;
(四)提出 需要临时 设立的委员会的决定草案和组成人员
名单草案;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 名单;
(六)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稿;
(七)听 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代表 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选
举或者 补选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资格的审查报告;
(八)听 取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 批 评和意见 办
理情况的报告;
(九)会议的其 他准备事 项。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 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
日前, 将开会日期、 地点和建议会议 讨论的主要事 项通知代表,
并将准备提 请会议审议的 地方性法规草案发 给代表。
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
讨论有关法规草案, 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 拟讨论的其
他主要事 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不适用本条前两款的规
定,但是应当提前 将开会日期、 地点和建议会议 讨论的主要事 项
通知代表。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按照区组成代表团, 驻本市的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编入所在
区代表团。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 长一人、 副团长一至三人。
代表团推选代表团团 长、副团长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
定的临时召集人主持。 各代表团可以分 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
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 各代表团 讨论
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 长名单草案、 需要临时 设立的委
员会的决定和组成人员 名单草案、 会议议程草案, 讨论准备提 请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报告 征求意见稿和地方性法规草
案,讨论选举准备工作, 讨论关于会议的其 他准备事 项,提出
意见。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 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
主席团和秘书 长名单草案、 需要临时 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名
单草案、 会议议程草案以 及关于会议的其 他准备事 项提出调整意
见,提 请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
举主席团和秘书 长,通过会议议程、 需要临时 设立的委员会的决
定和组成人员 名单、关于会议的其 他准备事 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
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主席团 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 向会议提出议案;
(三)决定议案 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四)组织审议列 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决定 是否将议案和决议草案、决定草案提 交会议表
决;
(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 办法草案;
(七)确定由会议选举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市 级国
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的 正式候选人名单;
(八)决定议案、 罢免案、 质询案的审议程 序和处理意见;
(九)组织宪法 宣誓仪式;(十)发布公告;
(十一)其 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 项。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第一 阶段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
任召集并主持,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若干人;第二 阶段会议由
推选出的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推选主席团成员 若干人分别担
任每次全体会议的 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 项:
(一)会议日程;
(二) 副秘书长的人选;
(三)表决议案的 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 截止时间;
(五)其 他需要决定的事 项。
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 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 属于主席团职权范 围内的事 项向主席团提出建
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 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 长会议, 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
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 讨论,并 将讨论的情况和意
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 就重大的 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
进行讨论,并 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 向主席团报告;(五)根据主席团授权, 处理主席团职责范 围内的其 他事
项。
常务主席决定问题,由常务主席全体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设立秘书处,由秘书 长和副
秘书长组成,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 处在秘书 长领导下,
办理主席团 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 秘书 处设立有
关工作机 构,负责会议的有关 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 候,市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 应当出席; 因病或者其 他特殊原 因不能出席的, 应当在
会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 面请假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批准。 会议期 间须向所在代表团提出书 面请假报告, 经代表团团
长同意,报大会秘书 长批准。
代表团 应当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大会秘书 处负责考勤并向主席团报告市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和 缺席原因,在
一定范 围内予以通报。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每届任期内,未 经批准两次 不出席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 资格终止,由常务委员会发出
终止代表资格的书面通知,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市人民 政府组成人员、市监 察委员会主任、市中
级人民法 院院长、 市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下列人员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经常务委员会决
定,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常务委员会 副秘书长、 工作机 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三)其 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
上一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本届
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没有表决权。
列席人员 因健康等特殊原 因不能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的,会前 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 面请假;会议期 间须经所在的代
表团向大会秘书 长书面请假并获得同意。 未 编入代表团的列席人
员,应当向大会秘书 长书面请假并获得同意。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
全体会议可以 设旁听席, 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 闻发布会、 记者会, 设发言人。
大会秘书 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 部门、单位负责人 接受新闻媒体
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 道。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 候,可以举行秘密会
议。 举行秘密会议, 经主席团 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 各代表
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选举
法律法规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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