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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 (2023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章 科学研究 第五章 成果转化 第六章 人才环境 第七章 保障与服务 第八章 附则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光明科学城建设和发展,打造世界一 流科学城,加快以深圳为主阵地建设 粤港澳大湾区 综合性 国家科学中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 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光明科学城的范围包括光明科学城总体发展规 划确定的区域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扩展区域。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 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的国家战略部署,将 光明科学城 建设成世界级大型开放原始创新策源地、粤港澳大湾区国际 科技创新中心核心枢纽、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核心承载区、 引领高质量发展的中试验证和成果转化基地、深化科技创新 体制机制改革前沿阵地。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光明科学城加强与粤港澳大湾 区内重点科教资源和优势产业集群的协同联动,统筹创新 链、 产业链、 资金链 、 人才链布局,强化科技创新源头供给, 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水平全球领先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 , 推动未来产业和 新兴产业发展。3第五条 光明科学城聚焦信息、生命和新材料等领域, 集中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新型研发机构、前沿交叉研究 平台和科技支撑服务平台 。 光明科学城推动研究型高等院校和研究型医院建设, 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和临床医学研究,提升研究成果产出水 平。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光明科学城与河套深港科 技创新合作区 等科技创新重点区域的 科研机构和重大科技 基础设施一体化布局,加强光明科学城与东莞松山湖科学 城、广州南沙科学城 、香港科学园的协同配合、联动发展。 第七条 光明科学城的建设和发展坚持创新、 协调、 绿色 、 开放、共享的 新发展理念,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 标要求, 统筹推进开发 利用与生态环境保 护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光明科学城开展体制机制 创新, 在基础研究、 技 术攻关、 成果转化、 科技金 融发展、 人 才引进 培养等方面先行先试。 光明科学城 营造开放包 容、协同合作、 崇尚创新的环境, 建立完善正向激励和容错免责机制。 第二章 治理结构4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光明 科学城建设和发展的 管理机制,明确有关职责分工,统筹 推进光明科学城的建设 和发展。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 科技创新、 工业和信息化、 财政、 人 力资源保障、 规划和 自然资源、 国有资产监管、 市场监管、 地 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和税务、海关等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 ,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光明科学城 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一条 光明区人民政府承 担光明科学城的 社会管理 和公共服务 职责,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社区人居环境整 治、公共服务配套供给等 工作,为光明科学城建设 和发展提 供空间保障, 营造优质人才服务和生产生 活环境。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光明科学城开发 运营 企业,承担光明科学城范围内创新载体和基础设施 的投融 资、建设、 运营、成果转化服务等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支持 光明科学城开发运营企业通过市 场化 运营,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面向国内外各类创新主体开 放共享。 第十三条 支持各类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光明科学城 社会 治理, 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 社会治理制度。5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部 门以光明科学城总体 发 展规划和光明科学城 空间规划纲要为指引,根据市、区 两级 国土空间规划,立足保障科技创新全链条发展 空间,统筹 光明科学城范围内 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 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 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部 门组织编制光明科学城 范围内城 镇开发边界外的生态单元规划,按照生 态功能提 升导向,明确 单元内指标管控要求,并作为规划 许可的依 据。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优化光明科学城科学装置集 聚区内 项目选址工作机制,综合法定规划 以及其他空间管 控要求,建立准入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推动光明科学城 纳入国家级高新 技术产业园区范围, 在创新平台建设、 企业集聚与 培育、科 技金融服务、人才引进 培养、高新区 品牌建设等 方面给予政 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光明科学城 土地出让收入 分配、土地整备资金投入安排作出规定,支持光明科学城建 设和发展。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光明科学城建设 用地需 求。光明科学城科学 装置集聚区新 增建设用地、林地定额指6标,探索按照规划 期总量管控方式统筹实施, 用地用林指 标优先保障科学 装置集聚区的科技基础设施 项目。 光明科学城科学 装置集聚区范围内的科研 用地,在核 算工业区块线用地占比时可以视为新型产业 用地。 第二十条 光明科学城推行 二三产业 混合用地,实行科 研、 生产等主 导功能设施与宿舍、商业、公共服务等配套 设施 混合布局, 在不改变主导功能用途的情况下,允许配套设 施集中布局 并按照主 导功能用途供应土地。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用地管理,采用划拨 或者协议方式供应的科研 用地,应当 严格限制使用人的条 件和土地使用用途,保障光明科学城 科研机构、重大科技基 础设施建设等科研 用地需求。 第二十二条 光明科学城应当建 立和完善智能基础设施 体系,将物联网感知设施、通信 系统等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统 一规划,推进 智慧城区建设。 第四章 科学研究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聚焦信息、生命和新材料等 领 域前沿 方向,在光明科学城集中布局和建设通 用型、专用型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空间集聚、学科 方向关联、功能 互7相支撑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推动实 现源头创新和科 技瓶颈突破。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多渠道筹措资金,推进光 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运营。 支持光明科学城 依托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企业 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按照 有关规定申报和建设 符合深圳产 业发展 需要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在光明科学城布局 和建设 高端科研仪器研制、 精密测量等前沿交叉研究平台 ,以及大 数据中心、国际科技信息中心等科技支撑服务平台, 开展关 键共性技 术、 前沿引领技 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 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形成交叉 融合、紧密协作、 相互支 撑的创新链条。 第二十六条 支持光明科学城 培育和建设国家实验室、 广东省实验室和省级以上重点实验 室,开展战略性、前 瞻性、 系统性基础研究和 关键共性技 术攻关,推动学科理 论与前 沿技术突破创新。 第二十七条 光明科学城推进新型研发机构 管理机制改 革,培育和发展 投资主体 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 运行机 制市场化、人才 使用评价机制高效灵活的新型研发机构。8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创新部 门应当支持光明科学城创新 主体牵头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 计划、大科学 工程建设, 鼓励 创新国际大科学 计划发起、运营和管理机制。 第二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 科技创新、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 门应当支持光明科学城创新主体 牵头或者参与国家、 省、市 重大科技 项目,鼓励国家、 省、市重大科技 项目的研发成果 在光明科学城转化落地。 第三十条 市科技创新部 门应当对光明科学城创新主体 开展基础研究、 应用研究、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 予以重点保障。 市发展改革部 门组织实施资金 扶持计划,支持光明科 学城前沿技 术预见研究、基本原理 探索和技术概念验证、 关 键核心技 术攻关和工程化验证、重大科学 仪器设备自主研制 和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创新、 财政部门在光明科学城 探索 开展科研经 费管理改革,扩大科研 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完善科研项目资金 激励引导机制。 支持光明科学城 从事基础性、前沿性、 公益性研究的 独 立法人科研机构 探索实行财政科研经 费包干制,财政科研 经费包干制实行 负面清单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创新 部门会同市 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第三十二条 支持光明科学城 在依法合规的前提 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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