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大庆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2022年12月27日大庆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 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避免 、减轻雷电灾害损 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黑龙 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 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雷电灾害防御 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共安全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 工作协调机制。建立 由气象主管机构牵头 ,有关部门和单位参 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雷电灾害防御 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宣传、应 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 和指导监督全市的雷 电灾害防御工作。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 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 输、水务、农业农村、教育、应急管理、公安机关、城市管 理、民政、市场监督管理、 科学技术、卫生健康、体育、文化 广电和旅游等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相 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监 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和雷电灾害监测、预报 、 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雷电灾害特 点,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开展雷电灾害应急演练 和科普知识宣传,增强社会公众 防御雷电意识,提高应急救援 能力。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雷电灾害防 御应急演练和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第八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 安装雷电防护装 置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 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 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 雷电防护装 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 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建设工 程设计、施工、监理、 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 位等依法承担相应的防雷工 程质量安全主体责 任。 第十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下列建设工 程、场所和大 型项目雷电防护装 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后的监 督管理 :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 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 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 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 矿区、旅游 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 (构)筑物、设施等 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 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 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 殊论 证的大型项目。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房 屋建筑工 程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 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纳入建筑 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 房屋建筑工 程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 程雷电防护装 置投入使用 后的监督管理职责,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 建设工 程雷电防护装 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后的 监督管理职责,由各相应领域的建设工 程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三条 雷电防护装 置的所有权人或者受托人应当对雷电 防护装 置进行日常 维护、保养,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定 期 检测,发 现雷电防护装 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 修复或者更换,保障雷电防护装 置安全有 效运行。 生产、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雷电防护装 置应当每半年 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装 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行业 标准有 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雷电防护装 置的所有权人或者受托人应当做好维护、保 养、检测和整改记录,建立 维护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五 年。 第十四条 安装雷电防护装 置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 在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 明确雷电灾害防御相关内 容,按照规定 定期组织包含雷电灾害防御内 容的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 雷电防护装 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 资质等级承担相 应的雷电防护装 置检测工作, 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 范,对出 具的检测报告的准确性、 真实性负责。 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 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 置检测。 第十六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及时 向当地气 象主管机构报告, 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 查与鉴定。 第十七条 倡导单位和 个人对雷电灾害参加保险,因保险理 赔需要气象灾害 证明的,雷电灾害发生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 无偿出具。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气象主管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 权限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处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 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 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防雷 标准规定的雷电防护装 置 或者产品的; (三)已有雷电防护装 置,不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经检 测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 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气象主管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 权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 从事雷电防护装 置检 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 置设计、施工、 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三)雷电防护装 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 工的; (四)雷电防护装 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 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 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 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 相应主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对雷电灾害防御 已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 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 是指由于直击雷、雷电 感应、雷电 波侵 入、雷 击电磁脉冲等造成的人员 伤亡、财产损失; (二)雷电灾害防御, 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 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 研究、监测、预报、预警、 风险评估、 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 鉴定等; (三)雷电防护装 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 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 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 或者系统。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大庆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2023-05-1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大庆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2023-05-1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大庆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2023-05-1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大庆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2023-05-1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48:54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交流群
  • //public.wenku.github5.com/wodemyapi/22.png
-->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