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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 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 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滋事等情 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 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试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充分 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试点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报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进行中,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 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 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一2014年6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并受最高人民检察院 为贯彻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完善刑 委托,对《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 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40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 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 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滋事等情 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 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试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充分 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试点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报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进行中,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 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 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一2014年6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并受最高人民检察院 为贯彻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完善刑 委托,对《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 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40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 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 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滋事等情 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 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试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充分 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试点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报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进行中,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 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 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一2014年6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并受最高人民检察院 为贯彻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完善刑 委托,对《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 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40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 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 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滋事等情 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 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试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充分 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试点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报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进行中,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 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 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一2014年6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并受最高人民检察院 为贯彻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完善刑 委托,对《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 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40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 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 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滋事等情 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 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试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充分 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试点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报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进行中,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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