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00.01
CCS A 02 22
吉林省 地方标准
DB22/T 3583—2023
广告经营业务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advertising business
2023-09-28发布 2023-11-16实施
吉林省市 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DB22/T 3583 —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吉林省广告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省广告协会、吉林省标准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刘丽、刘连芳、孙铭阳、周孟彤、韩雪、 李瑞、杨芸硕、付莉颖、 李东、黄伟、
陶桃、刘春萍、陈永纯、王琪 、刘宏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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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业务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广告 经营业务管理的 基本要求 、业务受理、档案管理 和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 商业广告业务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广告 advertisement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
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 。
3.2
广告经营 者 advertising operator
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3
广告发布者 advertising publisher
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4 基本要求
广告经营业务活动 应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应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
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 。
5 业务受理
5.1 基本条件
5.1.1 应建立和健全广告业务的相关承接 登记、创作、审核、发布、档案管理制度。
5.1.2 根据经营规模,可配备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经营管理人员,市场调研、策划创意 、设计制作 等
业务人员以及广告审查人员。
5.1.3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或出口广告业务,宜有了解进出口政策的人员以及稳定的
外商来华广告和出口广告业务渠道。
5.1.4 广告审查人员 应定期参加广告业务培训。
5.2 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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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2.1 承接广告业务时,应 对委托方名称、联系人、 联系电话、广告类别、主要内容、数量、费用、
承接人员、登记日期等内容 进行登记。
5.2.2 应依法订立广告业务书面合同, 根据广告内容情况, 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其他行政许可证明及
广告内容引证证明 等材料。
5.2.3 广告中含有广告代言人的,应 查验其身份证明 及代言合同等 材料。
5.2.4 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取得本人 、监护人或著作权人 的书面授权;如果是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应取得书面授权。
5.2.5 广告业务中有关证明 材料应真实有效 。
5.3 创作
5.3.1 应按照广告 创意和策划要求,遵照 设计程序,根据广告 主题表现广告内容。
5.3.2 应坚持创新与借鉴相结合, 运用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 不应采用怪诞、离奇等广告创
意,倡导正确的道德观念和社会风尚。
5.3.3 应尊重原创,自觉抵制 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
5.3.4 应使用合法素材进行创作, 运用科学方法,系统搜集、记录有关信息和资料,提供客观、准确、
真实的数据。
5.4 审核
5.4.1 总体要求
5.4.1.1 承接广告 市场调研、策划 创意、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等业务时应履行审核程序。
5.4.1.2 广告审核 结果应得到委托方确认 ,如广告内容有修改, 应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5.4.1.3 审核应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a) 广告内容是否存在知识产权、肖像权、姓名权和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版权、隐私权等
方面问题;
b)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 、地图、标识等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c) 广告整体效果 是否会引起 消费者的误解 或不适;
d) 发布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注: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兽药、农药等广告在发布前通过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核准。审批程序 可参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医疗
广告管理 办法》《兽药广告 审查发布规定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
5.4.2 准入
5.4.2.1 按照5.4.2 及附录 A 要求,审查广告所推销 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
产、销售的或者禁止、限制发布广告的情形。
5.4.2.2 按照附录 B 要求,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 验核对广告主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5.4.2.3 按照附录 C 要求,对 广告审查机关出具的审查批准证明文件 是否齐全、有效,与广告发布内
容、形式是否一致进行查验。
5.4.3 内容
按照附录 D 要求从基础、常规及特殊 3 个层次对广告内容 进行审核 。
5.4.4 其他要求
5.4.4.1 地方媒体所发布的广告,可使用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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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4.4.2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播音的节目,其广告宜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5.4.4.3 广告应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作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广告中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
应使用规范汉字。
5.4.4.4 量和单位、图形 符号、标志标识 的使用,参 见附录 E 中相关标准。
5.5 发布
5.5.1 发布标注
5.5.1.1 发布广告应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5.5.1.2 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网络平台(含广告直播及
网络直播营销)发布的广告,应以文字或者声音的形式显著标明(表明)“广告”。
5.5.1.3 发布电视广告,宜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
5.5.1.4 互联网付费搜索广告应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应标 注“广告”标志。
5.5.1.5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 设置关闭的标志,并能确保一键关闭。
5.5.1.6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经接受者同意,并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
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5.5.1.7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 标注广告批准文号 (广播广告除
外)。
5.5.1.8 农药、兽药广告 应标注广告批准文号(广播 广告除外)。
5.5.1.9 房地产广告发布 应标注《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文号(广播广告除外)。
5.5.1.10 发布医疗广告应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 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文号 (广播广告除外)。
5.5.1.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 标注广告批准文号(广播 广告除外)。
5.5.2 禁止发布的广告 形式和内容
5.5.2.1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应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
广告。
5.5.2.2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应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应在搜索政务服务网站、网页、
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的结果中插入竞价排名广告。
5.5.2.3 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应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广告,不
应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5.5.2.4 不应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不应向
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含 电子烟)广告。
5.5.2.5 不应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
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5.5.2.6 不应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应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
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5.5.2.7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媒介上不应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
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 戏广告。
5.5.2.8 不应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之外
的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
5.5.2.9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不应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
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6 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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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1 广告市场调研、策划创意、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 等业务档案应 及时归档。
6.2 广告档案应包括广告业务合同、广告样件及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
6.3 保存期限一般为归档日起不少于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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