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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43.150 CCSY92 3308 衢州市地方标准 DB3308/T134—2023 电动自行车经营门店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forelectricbicyclesalesstoresbusiness 2023-07-05发布 2023-08-05实施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308/T134—2023 I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衢江区标准化与品牌研究院、江 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小丽、徐力民、饶桂华、纪新瑞、徐昕、陈通、章古月、王佳颖、应珊婷。 DB3308/T134—2023 2电动自行车经营门店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经营门店(以下简称门店)基本要求、经营场所、经营行为,以及电池采 购、存放、更换与回收,安全管理、售后服务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自行车经营门店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GB8897.4—2008原电池第4部分:锂电池的安全要求 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T37281—2019废铅酸蓄电池回收技术规范 GB50016—2014(20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局部修订) 3术语和定义 GB17761—20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动自行车electricbicycle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来源:GB17761—2018,3.1] 4基本要求 4.1应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电动自行车产品且在有效期内。 4.2应销售符合国家标准、取得强制性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4.3应遵守电动自行车行业自律公约,诚信经营,依法公平、有序竞争,并建立完整、科学、合理的 售后服务流程。 4.4电动自行车废旧铅蓄电池的回收利用等后续处置应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管 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及有关规范的规定。 5经营场所 5.1场所选择 DB3308/T134—2023 35.1.1电动自行车门店不应与GB50016-2014(2018)表3.1.1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库 房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贴邻设置。 5.1.2电动自行车门店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学校教 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等贴邻设置。 5.1.3电动自行车门店宜为独立建筑;设置在居住场所的商业服务网点时,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², 不应与建筑内其他场所共用疏散楼梯。 5.1.4电动自行车门店设置在公共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及半地 下建筑内,且不应与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5.2内部设置 5.2.1电动自行车门店划分为商品展示销售区、蓄电池存放区、售后维保服务区等,各区域之间应采 用醒目的标识线分隔。 5.2.2门店宜配备高清监控设备,配备数量及设置满足有效覆盖各主要功能区的要求,监控数据和属 地的相关数据平台有效对接。 5.2.3电动自行车门店装修设计,应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5.2.4电动自行车门店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户外广告牌的 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的外窗,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 6经营行为 6.1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在门店显著位置公示销售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营业执照和登记上牌的法律法规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单位承诺书等有关信息。 6.2门店应对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进货实施检查验收,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 验报告和有关标识,车池标配、有“码”才售。 6.3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实车应与合格证信息、产品说明书相符。 6.4鼓励销售电动自行车附带赠送符合安全标准的头盔。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 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的电动自行车。 6.5不应店外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 6.6鼓励销售电动自行车附带赠送符合安全标准的头盔。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 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的电动自行车。 6.7不应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 a)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 装置; b)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 c)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d)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行车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 e)改变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蓄电池编码; f)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6.8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代办服务点的门店应遵循如下规定: a)使用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业务。 b)遵守相关电动车自行车登记法律法规及规定。 DB3308/T134—2023 4c)店内配备满足上牌需求的设备,有相对独立的上牌区域和学习区域,监控录像至少保留30(15) 天。 d)加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防止号牌遗失、损毁。 e)不得挪用号牌、买卖号牌、伪造号牌等行为,确保一车一证、一码一牌。 f)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伪造产品信息和购买者信息办理电动车自行车注册登记。 g)办理登记业务,应确保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和蓄电池编码匹配。 h)应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所需资料等示范文本进行公布。 i)通过发放安全驾驶宣传资料、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 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教育。 6.9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 7电池采购、存放、更换与回收 7.1门店自行采购的蓄电池、充电器,应保留其采购记录及蓄电池安装记录。 7.2电池放置应与易燃物隔离。夜间整车存放,应关闭空气开关或断开电池连接线,采用阻燃材料隔 离,如无阻燃材料的,整车应取出电池,单独放置。 7.3铅蓄电池存放应遵守GB/T37281-2019第4章的规定。 7.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贮存应符合GB8897.4-2008的7.6和附录C,以及以下要求: a)产品应贮存环境温度为-5°C~35°C,相对湿度不大于75%的清洁、干燥、通风的室内,不应 与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起尘物品存放在一起。不应受阳光直射,离火源和热源(暖气设备等) 不得少于2m; b)装有产品的箱体应放妥垫起,距地面不应小于100mm,堆垛高度不应超过2m; c)产品的贮存期通常为产品自出厂日期起2年。 7.5门店应用“浙江e行在线”数字化平台移动端扫码更换蓄电池。同时电池的更换应符合以下要求: a)更换废铅酸电池时,应遵守GB/T37281-2019第4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b)更换锂离子蓄电池时,售后服务网点应按“换一收一”的方式对退役电池进行更换。 7.6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的门店应建立废旧蓄电池管理台账,并将废旧铅蓄电池移交至具 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不应移交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应将废旧铅蓄电池翻新或二 次销售。 8安全管理 8.1门店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或配备、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8.2门店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 GB15562.2—1995第4章规定。 8.3门店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设置在公共建筑内的门店,当建筑 面积大于200㎡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门店内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4m。 8.4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责任制,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等。 8.5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上岗人员的岗前培训、安全教育等工作,统筹安排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保护用品等安全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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