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7.010 CCS F 01 湖 43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3/T 1988—2021 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材料回收能源消耗 限额及计算方法 The energy consumption quota and calculation method of lithium-ion power battery materials 2021 - 05 - 20 实施 2021 - 02 - 20 发布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3/T 1988—2021 目 次 前言························································································································ Ⅲ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能耗限额等级 ········································································································· 2 5 技术要求 ··············································································································· 2 6 统计范围 ··············································································································· 3 7 计算方法 ··············································································································· 3 附录 A(资料性) 各种能源折标煤系数(参考值) ··························································· 5 附录 B(资料性) 主要耗能工质折标准煤系数(按能源等价值计)(参考值) ························ 6 I DB43/T 1988—2021 II DB43/T 1988—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附录 A、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文件由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节能监测中心、湖南凯地众能科技有限公 司、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覃事彪、谢岸辉、何鲁华、陈鹏、武强、李鹏飞、付海能、刘苗华、周玉琳、 覃雪莲、刘玮、陈亮、万洪强、王奉刚、张志华。 III DB43/T 1988—2021 IV DB43/T 1988—2021 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材料回收能源消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材料回收利用过程的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的术语和定 义、限额等级、技术要求、统计范围、计算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材料回收利用生产企业能耗的计算、考核和评价,以及对新建(改 扩建)项目的能耗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589—2020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GB/T 12723 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编制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2589、GB/T 19596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材料 lithium-ion power battery materials 从新能源汽车上退役下来的锂离子电池材料,主要有锰酸锂、三元系材料、磷酸铁锂、钴酸锂等。 3.2 三元电芯 ternary battery cell 构成三元蓄电池的最小单元,一般由正极、负极及电解质等组成。 3.3 三元电池粉料 ternary battery powder 从三元电池极片上剥离下来的电池材料粉末。 3.4 磷酸铁锂电芯 lithium iron phosphate battery cell 构成磷酸铁锂蓄电池的最小单元,一般由正极、负极及电解质等组成。 3.5 磷酸铁锂电池粉料 lithium iron phosphate powder 从磷酸铁锂电池极片上剥离下来的电池材料粉末。 3.6 干法处理 dry process 主要采用物理修复方法对电池粉料进行处理。 1 DB43/T 1988—2021 3.7 湿法处理 hydrometallurgy 主要采用浸出、除杂、萃取等工艺对电池粉料进行处理。 3.8 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材料回收单位处理量综合能耗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for lithium-ion power battery materials 在统计报告期内,再生利用处理每吨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材料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总量。 3.9 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材料回收单位处理量综合电耗 comprehensive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for lithium-ion power battery materials 在统计报告期内,再生利用处理每吨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材料的综合电力消耗。 4 能耗限额等级 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材料回收利用生产企业单位处理量能耗限额指标包括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材 料回收单位处理量综合能耗和单位处理量综合电耗,其能耗限额等级见表 1,其限额值应不大于表中对 应的数值,其中 1 级能耗最低。 表 1 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材料回收单位处理量能耗等级 能耗限额等级 1级 处理原料类别 三元电池 磷酸铁锂 电池 5 2级 3级 单位处理量 综合能耗 (kgce/t) 单位处理量 综合电耗 (kW·h/t) 单位处理量 综合能耗 (kgce/t) 单位处理量 综合电耗 (kW·h/t) 单位处理量 综合能耗 (kgce/t) 单位处理量 综合电耗 (kW·h/t) 三元电池电芯 ≤48 ≤370 ≤59 ≤450 ≤71 ≤550 三元电池极片 ≤33 ≤250 ≤44 ≤330 ≤56 ≤430 三元电池粉料 ≤23 ≤170 ≤34 ≤250 ≤47 ≤350 磷酸铁锂电芯 ≤45 ≤345 ≤56 ≤425 ≤68 ≤525 磷酸铁锂极片 ≤30 ≤220 ≤41 ≤300 ≤53 ≤400 ≤956 ≤7760 ≤1080 ≤8760 ≤1203 ≤9760 ≤17 ≤120 ≤28 ≤200 ≤40 ≤300 ≤923 ≤7490 ≤1048 ≤8490 ≤1170 ≤9490 磷酸铁锂极片 (干法) 磷酸铁锂电池 粉料 磷酸铁锂粉料 (干法) 技术要求 5.1 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材料回收生产企业单位处理量能耗限定值 现有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材料回收生产企业单位处理量能耗限额限定值指标包括单位处理量综合 能耗和单位处理量综合电耗,其限定值应不大于表 1 中的 3 级能耗指标。 2 DB43/T 1988—2021 5.2 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材料回收生产企业单位处理量能耗准入值 新建或改扩建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材料回收生产企业的单位处理量能耗准入值指标包括单位处理 量综合能耗和单位处理量综合电耗,其准入值应不大于表 1 中的 2 级能耗指标。 6 6.1 统计范围 统计报告期内的综合能耗,是从退役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电芯或极片或粉料进入生产厂区开始, 到再生利用产品的整个生产过程企业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耗能工质,含用作原 料的能源) ,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的各种能源消耗量和损失量,不包括基建、技改等项目 建设用能和生活用能。 6.2 主要生产系统:以退役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电芯或极片或粉料到再生利用产品所确定的生产工艺, 包括破碎、预处理、浸出、除杂等各工艺过程所涉及的装置、设施和设备;再生利用产品计算至锂盐、 镍钴锰硫酸盐溶液;电池处理原料方式若没有备注干法则默认为采用湿法;锰酸锂、钴酸锂电池材料纳 入三元电池类别。 6.3 辅助生产系统:为主要生产系统服务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机修、制冷、仪修、照明、安 全、环保等装置、设施、设备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生产指挥部门和辅助设施。 6.4 综合能耗的统计、核算应包括各个生产环节和系统,不应重复、漏计。生产界区内自产自用的能 源不计入综合能耗,回收供界区外装置利用的能源应视为能源产出并按其实际回收的能量从综合能耗中 扣减;若生产耗能工质所消耗的能源已全部统计在综合能耗中,则耗能工质的消耗不再重复统计。 6.5 各种能源应按照 GB/T 2589 的规定折算为标准煤,并按照 GB/T 2589 的规定计算综合能耗。电力 按当量值折算为标准煤量,各类燃料能源应以其收到基实际低位发热量(实测值或供应单位提供的数据) 为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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