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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1.020.20 CCS C 50 DB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5/T4555—2022 肺结核患者住院隔离治疗点设置规范 Standards for setting up inpatient isolation treatment points for tuberculosis patients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22-10-10发布 2022-12-09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DB65/T4555—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疆医科大学第八附属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新旗、王希江、关文龙、依帕尔·艾海提、王森路、夏依扎提、吴剑、刘年 强、杨华、亚生江·阿卜都热西提、董晓、王乐、张静、杨鹤、尚修建、范新春、吴云兵、杨津明、姚 晓雄、古丽娜·巴德尔汗、阿依努尔·莫合买提、木合布里·努尔买买提、祖力卡提阿衣·阿布都拉、凯德 丽艳·阿布都外力、王明哲、祖丽呼玛尔·艾尔肯、麦吾兰·帕热哈提、古扎丽努尔·艾则孜、帕孜丽亚·艾 尼、王瑞。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及建议,请反馈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乌鲁木齐市碱泉一街 38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乌鲁木齐市龙泉街19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电话:0991-2615081;传真:0991-2625962,邮编:8300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991-2818750;传真:0991-2311250,邮编:830004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I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DB65/T4555—2022 肺结核患者住院隔离治疗点设置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肺结核患者住院隔离治疗点的术语和定义、设置原则、工作要求、保障措施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各类肺结核患者住院隔离治疗。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WS288肺结核诊断 WS/T311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380号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自治区肺结核患者“集中服药+营养早餐”项目(试行)实施方案新卫疾控发(2017)16号 初治涂阳肺结核临床路径 复治肺结核临床路径 耐多药肺结核临床路径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肺结核pulmonarytuberculosis 3. 2 活动性结核病activetuberculosis 具有结核病相关的临床症状和体征,结核分支杆菌病原学、病理学、影像学等检查有活动性结核的 证据。活动性结核按照病变部位、病原学检查结果、耐药状况、治疗史分类。 3.3 初治结核病initialtreatmentoftuberculosis 从未因结核病应用过抗结核药物治疗的患者或正进行标准化疗方案规则用药而未满疗程的患者或 不规则化疗未满1个月的患者。 3.4 复治结核病retreatmentoftuberculosis 因不合理或不规则用抗结核药物治疗≥1个月的患者或初治失败和复发患者。 3.5 耐多药肺结核MDR-TB 1 DB65/T4555—2022 结核分枝杆菌对包括异烟耕、利福平同时耐药在内的至少2种以上的一线抗结核药物耐药。 3.6 隔离quarantine 采用各种方法、技术,防止病原体从患者及携带者传播给他人的措施。 3.7 特殊情况的患者patientswithspecialconditions 行动不便、14岁以下儿童、高龄老人、精神疾病、慢性肾衰、心衰、癌症、脑梗等情况的肺结核病 患者。 4原则设置 4.1按属地原则,肺结核患者住院隔离治疗点应远离人员密集区,便于医疗管理和日常生活活动;各 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4.2地(州、市)级耐多药肺结核住院隔离治疗点,可依照地州级耐多药肺结核定点医院的传染科设 置,独立成区。 5工作要求 5.1隔离治疗模式 5.1.1对传染期肺结核患者(包括所有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包括耐药肺结核患者)按照WS288的要 求实行住院隔离治疗。 5.1.2对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包括耐药肺结核患者)按照WS/T311的要求实行全疗程住院隔离治疗。 5.1.3根据当地实际,自行选择任意一种模式开展住院隔离治疗工作。 5.2隔离治疗对象及工作流程 5.2.1普通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 5.2.1.1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直接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送至住院隔离治疗点 进行隔离收治。 5.2.1.2非定点医疗机构报告的病原学阳性病例,属地疾控中心负责牵头追踪到位,结核病定点医疗 机构负责确诊,确诊后,定点医疗机构负责送至住院隔离治疗点治疗。 5.2.2耐多药、利福平耐药肺结核患者 5.2.2.1县级定点医院发现利福平耐药患者、耐多药肺结核病患者转诊至地州级耐多药定点医院进一 步确诊。 5.2.2.2地州耐多药定点医院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直接收治。 结核患者、利福平耐药患者。 5.2.3普通病原学阴性肺结核患者 5.2.3.1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病原学阴性肺结核患者,按照属地隔离治疗模式,实施住院隔离治疗或 居家治疗。 5.2.3.2非定点医疗机构报告的病原学阴性病例,转诊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 2 DB65/T4555—2022 5.2.3.3转诊未到位的由属地疾控中心负责牵头追踪到位,明确诊断后,按照属地隔离治疗模式,实 施住院隔离治疗或居家治疗。 5.2.4特殊情况的患者 5.2.4.1特殊情况的患者可居家治疗或者遵医嘱入院治疗,对肺结核病以外其他疾病开展相应治疗。 5.2.4.2按照《自治区肺结核患者“集中服药+营养早餐”项目(试行)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5.2.5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患者 自治区级和地州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患者,根据患者具体病情,可选择在确诊医院实行住院隔离 治疗,或转回居住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后续治疗管理。 5.2.6分级分区管理 对新确诊患者及住院治疗满15d以上患者进行分病室或分病区进行隔离管理。 5.3隔离治疗出院要求 5.3.1参照要求 隔离治疗点患者诊疗应按照《初治涂阳肺结核临床路径》《复治肺结核临床路径》《耐多药肺结核 临床路径》的规定执行。 5.3.2病原学阳性患者(含初、复治) 5.3.2.1完成规范服药2个月或在治疗点住院初治21d~35d(根据患者疗效判定时间)后,连续3 和胸部影像学检查病变明显好转,专家组进行评估,符合出院标准方可出院。 5.3.2.2任意一张痰涂片结果为阳性,则间隔10d后再次痰检,直到转阴后方可出院 5.3.3耐多药和利福平耐药肺结核患者 5.3.3.1完成注射期治疗或在治疗点住院达42d56d后,连续3次痰检均为阴性(每次痰检时间间 隔为10d),且痰培养为阴性,结合临床症状好转和胸部影像学检查病变明显好转,专家组进行评估, 符合出院标准方可出院。 5.3.3.2任意一次一张痰涂片结果为阳性,则间隔10d后再次痰检,直到转阴。 5.3.3.3实施全疗程住院隔离治疗模式的地区,完成治疗疗程后解除隔离。 准信息服 6保障措施 6.1患者饮食 6.1.2中餐和晚餐费用标准和具体内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经费由各县市统筹安排。 6.2健康宣教和心理疏导 6.2.1住院隔离治疗点医务人员需定期对所有结核病患者开展细致、有针对性的结核病健康教育和心 理干预。 6.2.2健康教育内容包括肺结核基本知识、肺结核治疗疗程、规律服药的重要性、肺结核治疗不良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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