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60
CCS A 11
6523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标准
DB 6523/T 358—202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办理规范
Processing specification for ROI registration
2023 - 02 - 16发布 2023 - 03 - 10实施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6523/T 358—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新疆简正智信标准化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贾樱丽、陈小平、刘斌、李文红、许伟、党宏岩、张黎明、汪晗、刘敏。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昌吉市兴昌路475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健康西路和西外环交界处)。
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联系电话:0994-2206673;传真:0994-2206086;邮编:831100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94-2329094;传真:0994-2329094;邮编:831100
DB 6523/T 35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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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办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办理的术语和定义、职能、流程、要求、档案管理与查询
和监督、评价与改进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变更、注销登记的办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1596.1 社会保险术语 第1部分:通用
GB/T 31596.2 社会保险术语 第2部分:养老保险
GB/T 31599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GB/T 32621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总则
GB/T 34414 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
3 术语和定义
GB/T 31596.1、GB/T 31596.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参保人 the insured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个人。
[来源:GB/T 31596.1-2015,3.1]
3.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resident old-age insurance;ROI
国家为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
补贴的筹资模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方式。
注: 在校学生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来源:GB/T 31596.2-2015,2.1.2]
3.3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 social insurance archive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
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来源:GB/T 31596.1-2015,8.6]
3.4
社会保险登记 social insurance reg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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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用人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相关参保信息、经审核确定建立社会保险关
系的行为。
[来源:GB/T 31596.1-2015,3.7]
3.4.1
变更登记 alternation of social insurance registration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在其社会保险登记信息改变时,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并办理信息变更的行为。
[来源:GB/T 31596.1-2015,3.7.1]
3.4.2
注销登记 cancellation of social insurance registration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信息的行为。
[来源:GB/T 31596.1-2015,3.7.2]
4 职能
4.1 受理岗
4.1.1 负责受理现场提交的申报材料。
4.1.2 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4.2 初审岗
4.2.1 负责审核线上提交材料的完整性。
4.2.2 负责审核参保登记、注销登记的准确性、政策符合性。
4.2.3 负责核定一次性待遇和丧葬补助金金额。
4.2.4 负责编制支付计划。
4.3 复核岗
4.3.1 负责复核同时变更参保人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参保人出生日期的政策符合性。
4.3.2 负责复核注销登记的准确性及政策符合性。
4.3.3 负责复核一次性待遇和丧葬补助金金额。
4.4 审核岗
负责审核同时变更参保人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参保人出生日期的政策符合性。
4.5 档案管理岗
4.5.1 业务部门档案管理岗负责对业务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提交档案管理科。
4.5.2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归档、保存和查询。
5 流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办理流程应符合GB/T 32621要求,流程图见附录A。
6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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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1 申报
6.1.1 申报对象
6.1.1.1 参保登记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
盖范围的本地户籍城乡居民。
6.1.1.2 变更登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参保人。
6.1.1.3 注销登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本人或死亡人员遗属可申请注销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
—— 死亡的;
—— 丧失国籍的;
—— 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
6.1.2 申报方式
6.1.2.1 参保及变更登记
6.1.2.1.1 参保人可通过登录网站、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以下简称“线上服务渠道”)办理,
或在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综合服务大厅、乡镇(街道)、村(社区)现场办理。
6.1.2.1.2 参保人变更身份证号码或同时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应在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综
合服务大厅现场办理。
6.1.2.2 注销登记
参保人应在参保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现场办理。
6.1.3 申报材料
6.1.3.1 线上办理
申请人根据系统提示录入信息。
6.1.3.2 现场办理
6.1.3.2.1 参保登记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a) 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原件;
b)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被委托人社
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6.1.3.2.2 变更登记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a) 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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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b) 姓名变更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无法核实的,还应提供《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
诺制承诺书(二)》(见附录B);
c) 身份证号码变更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
诺制承诺书(二)》(见附录B);
d)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被委托人社会保
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6.1.3.2.3 注销登记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a)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见附录C);
b) 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c) 参保人死亡的,应提供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d) 丧失国籍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
e)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被委托人社会保障
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6.2 受理
6.2.1 线上办理
通过线上服务渠道办理的,系统自动受理,需审核的业务转初审岗。
6.2.2 现场办理
6.2.2.1 参保登记和变更登记
受理岗审核现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政策的符合性:
a) 审核无误的,扫描材料,维护系统内的信息,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交办
事人签字后扫描,原件交办事人留存;
b) 审核有误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
6.2.2.2 注销登记
受理岗审核现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
a) 材料完整的,扫描材料,生成社会保险业务受理单,经办事人签字扫描后,交办事人留存;
b) 材料不完整的,退回办事人并一次性告知应补交的材料。
6.3 初审
6.3.1 参保登记和变更登记
初审岗审核线上申请事项的政策符合性:
a) 符合政策的,审核通过,同时变更参保人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参保人出生日期的,
转复核岗;
b) 不符合政策的,审核不通过,在系统内退回并注明原因。
6.3.2 注销登记
初审岗审核政策的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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