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20.10 CCS X20 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2572—2022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水产类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wholesale markets of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Aquatic products 2022-06-15 发布 2022-07-1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5/T 2572—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于志伟、李洋、任妍娜、丁文艺、李占元、温雅迪、孙杰、苗鹤馨、薛少波、 赵千秋、苗湛坤。 I DB15/T 2572—2022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水产类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水产类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场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环境 卫生、经营管理、贮存、检测、追溯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水产类食品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30134-2013 冷库管理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DB15/T 2568-2022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通则 DB15/T 2573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追溯 DB15/T 2574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快速检测 3 术语和定义 DB15/T 256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水产品 aquatic products 供人类食用的淡水、海水的鱼类、软体的贝类、甲壳类等水生生物。 [来源:GB/T 34770-2017,3.1] 水产制品 processed aquatic products 以鱼类、虾蟹类、头足类、贝类、棘皮类、腔肠类、藻类和其他可食用水生生物为主要原料,经加 工而成的食品。 1 DB15/T 2572—2022 [来源:GB 20941-2016,2.1] 水发水产品 water-soaked aquatic products 为水浸泡销售的干制品水产品,水浸泡销售的解冻水产品,浸泡销售的鲜水产品以及类似的水产品。 生食水产品 instant aquatic products 经过清洗、整理、腌制、醉制等加工工艺,而直接切配食用的鱼类、贝类、甲壳类等水产品。 暂养 temporary rearing 活体水产品在洁净水体中放养一段时间的操作过程。 [来源:GB 20941-2016,2.2] 水产品“二去”服务 scaling and gutting service 为消费者对冰鲜和鲜活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片服务。 4 场所布局 水产交易区宜设置在靠墙侧,布局应集中合理,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 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 地面应硬化、防滑、易于冲洗,有一定的排水坡度,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等装置, 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 水产交易区应与水产品“二去”服务场所隔离,宜采用透明玻璃窗、玻璃墙或视频直播等方式向 社会公众展示处理过程。 水产品“二去”服务场所应防止污染,加强通风设施,防止腥臭等不良气味溢出及虫害滋生。 水产交易区应将供水管道铺设到每一个摊位,供水点宜单独配置水表。 市场应根据水产品大类设置交易区,分区陈列。淡水产品与海水产品应分开,干制水产品与非干 制水产品应分区,活水产品、冰鲜水产品、冷冻水产品应分区。鼓励鱼类、虾类、蟹类、贝类、藻类等 分区经营,并明确标识。 5 设施设备 水产交易区设施设备的配备及管理应符合 DB15/T 2568-2022 第 5 章的相关规定。 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设置专门用于宰杀的操作台(板)、水龙头、排水口、排污槽和专用污物 桶,排污槽应与专用污物桶相连,污物桶置于操作台(板)下方。宰杀操作台(板)宜设置隔离挡板, 防止污物飞溅。 鲜活、冰鲜水产交易区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 2 DB15/T 2572—2022 直接接触水产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 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设备和工器具应平整光滑,避免明显的内角、凸起、缝隙或裂口,防止物料或灰尘黏附。 应配置防水电器开关和插座,并配备带保护线的漏电防护装置。 水产交易区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销售需要;照明设施如安装在 暴露水产品的正上方,应采用防潮、防爆型照明灯具。摊位(店面)上方灯光照度应不低于 100 Lux, 提倡使用节能灯具。光源应满足反映产品颜色真实性的要求。环境照明供电设施配置应符合 GB 50034 的 规定。 水产品处理区内应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从业人员专用洗手消毒设施 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需充氧类的水产品,统一放置充氧管。所使用的低噪音增氧机应安装牢固。供氧设备和管线应隐 蔽设置,不应乱拉、乱接。 销售冰鲜或冷冻水产品的,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藏或冷冻贮存设备。如配备冰台或冷 柜,批量贮藏还应配备冷库。冷库库容不宜小于水产品周转期交易量的 20%。冷库内宜设置温度自动报 警装置。 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应设置有效的温度控制装置,并配备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温度监测设备。 销售鲜活水产品,应配备有上下水的蓄养池,水池周围墙壁贴瓷砖或其他不透水、容易清洗的材 料。 干制、腌制水产品宜配备陈列架(柜)、抽湿机、风干机、冷柜等设施;罐制品等其他水产品应 配备陈列架(柜)等设施。 6 人员要求 人员应符合 DB15/T 2568-2022 中第 6 章的规定。 入场销售者应配备防水的专用工作服,如手套、袖套、围裙、鞋靴等。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生食水产品的入场销售者,应具有健康证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水产品“二去”服务前应洗净手部并进行手部消毒。 7 环境卫生 水产品环境卫生应符合 DB15/T 2568-2022 中第 7 章的规定。 宰杀所使用的砧板和切割刀具使用前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并按规定位置加盖存放,定期进行 必要消毒。 水产品所接触的容器具、设备或环境物体表面应进行彻底清洁之后方可消毒。 每日交易结束,应彻底冲洗、清扫交易区域,保持水产交易场所整洁卫生。 鲜活水产品的蓄养用水和制冰用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的卫生规定。 销售过程中所用冰的制造、破碎、运输、贮存应在符合卫生要求条件下进行。 8 经营管理 入场管理 8.1.1 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相关要求禁止上市和违规捕获的水产品不应入场销售。 3 DB15/T 2572—2022 8.1.2 入场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应符合 DB15/T 2568-2022 中 6.1.5 的规定。 8.1.3 入场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索证索票制度应符合 DB15/T 2568-2022 中 6.2.7 的规定。 8.1.4 按规定应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水产品,应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 应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联系方式等内容。 8.1.5 经包装或附加标识的水产品,拆装销售时应保留原标签。 8.1.6 进口水产品进入市场,应具备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文件。标签、说明书应符合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水产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 8.1.7 有冷链运输要求的,入场销售者应查验供货者运输设施设备显示的温度及环境温度,对温度数 据以及运输时间等质量状况进行重点检查、记录,符合冷链运输温度要求方可接收。 销售过程管理 8.2.1 销售过程中,不应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 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8.2.2 水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 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要求。 8.2.3 销售的水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不应销售过期、变质和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质 量安全不合格水产品。 8.2.4 入场销售者应对蓄养水质进行定期检查,一旦发现水质受到污染,应及时更换新水。 8.2.5 实施水产品“二去”服务,应在符合卫生要求的操作台(板)上进行,不应在地面上实施操作。 8.2.6 使用电动加工器具宰杀处理水产品时应有安全保护措施。 8.2.7 处理后的鲜活、冰鲜水产品应清洗。 8.2.8 市场应根据不同水产品制定并明示相应的计量或称重办法,确保有效执行。计量或称重办法应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8.2.9 定量包装水产品的日常计量管理应符合 JJF 1070 的相关规定。 8.2.10 水产品包装应符合 DB15/T 2568-2022 中 6.2.13 的规定。不应出现螃蟹过度捆绑、鲜活水产品 包装占重等不规范称重行为。 8.2.11 水产品质量公示应符合 DB15/T 2568-2022 中 6.1.10 的规定。 8.2.12 销售过程中出现的病死水产品及已发生腐烂或变质的水产品应及时销毁不应上市交易。 8.2.13 入场销售者建立销售记录台账应符合 DB15/T 2568-2022 中 6.2.12 的规定。 陈列 8.3.1 水产品应挂牌陈列,应明确标识水产品的名称(品种)、等级、净重、产地(捕捞或养殖地点)、 生产单位(捕捞单位)、生产(捕捞)日期等相关信息。 8.3.2 生食水产品应与其他水产品分开陈列售卖,避免交叉污染。 8.3.3 鲜活水产交易区宜设置 30 cm~50 cm 高度的柜台,鲜活水产品陈列柜台可采用市场统一设置的 蓄养容器或固定式砖砼结构,外贴浅色面砖;交易区摊位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置高于台面的挡水凸边, 高度不低于 20 cm;蓄养池内设直径不小于 4 cm 的下水口。 8.3.4 有条件的市场宜将鲜活水产交易区设置为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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