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60 A 1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8834—2012 国际物流责任保险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 责任险基本要素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legal liability insurance- Basic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B/L legal liability insurance 2012-11-05发布 2012-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28834—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国际货运代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8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双宇物流有限公司、福建金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上海新景 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 有限公司、重庆美联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锦程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中 钢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内蒙古安快物流集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旭、李莉丽、林忠、王玉玲、王勇、冯建萍、陈、任中伟、景洪德、张海峰、 陈智勇 I GB/T288342012 引言 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货代物流企业的服务能力与其所能够负担的责任能力不相匹配,处于贸易 各方利益矛盾焦点的企业,经常发生各种责任纠纷,因此,如何正确地认定货代物流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辨明责任、维护合法货代物流企业和货主利益成为重要任务。为规避此风险,投保物流责任保险成为广 大物流企业首选的风险转移手段。 货代物流企业从订立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加工合同等其他合同,到选择承运人、订舱、报关、报检 签发单证、仓储保管、实际运输等各环节中的任何疏忽或过失,都可能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和巨大经 济损失。国际物流责任保险是针对货代物流企业的责任风险而设计的保险条款,目的是为了补偿货代 物流企业在从事国际货运中从收货到交货的所有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 由于我国国际货代物流企业投保责任保险较少,保险公司缺乏承保经验,所以,国际物流责任保险 仍处于探索阶段。为了适应我国现代物流发展需求,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国际物流 责任保险条款,填补了我国国际物流企业责任保险的空白。 Ⅱ GB/T28834—2012 国际物流责任保险国际货运代理提单 责任险基本要素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际物流责任保险(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的责任风险、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责 任限额与免赔额、保险期间、保险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赔偿以及争议处理等事宜。 本标准适用于多以独立经营人身份经营的大中型货代物流企业在国内对国际物流责任保险中的国 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的投保。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干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833国际物流责任保险投保、索赔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0年第9号)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99年第5号) 3术语和定义 GB/T28835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保险合同 4.11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 书面形式。保险单参见附录A。 4.2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4.3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a) 保险人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b)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经营场所; c) 保险标的; d)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e) 保险期间; f) 保险金额; g)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h)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i)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j)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1 SAC GB/T28834—2012 5保险责任 5.1委托人直接损失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作为国际货运代理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a)由于安排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时未发、错发、错运、错交货物,造成额外运输费用损失,但不包括 因此产生的货物损失; b) 由于遗漏、错误制和签发有关单证、文件而给委托人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失: 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货物交付日期或时间的,因被保险人不作为导致货物延迟交付所造成的 相关费用损失; 在港口或仓库(包括被保险人自已拥有的仓库或租用、委托暂存他人的仓库、场地)监卸、监装 (P 和储存保管工作中因疏忽或过失给委托人造成货物的损失(包括因盗窃、抢劫造成的损失); e) 在采用集装箱运输业务中因拆箱、装箱、拼箱操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 (J 因受托包装、加固货物不当或不充分,而给委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 g) 在报关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过失造成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规定或报关要求,被当局征收的额 外关税。 5.2货物直接损失 责任,除5.1规定的各项责任之外,因下列事件造成上述运输单证项下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 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a)火灾、爆炸; b)f 偷窃、抢劫、提货不着; c) 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道路、隧道、桥梁、码头塌; d) 货物遭受震动、碰撞、挤压、坠落、倾覆导致破碎、弯曲、凹癌、折断、散落、开裂、渗漏、沾污、包装 破裂或容器的损坏; e) 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符合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而遭受水损; g) 错发、错运、错交导致货物无法追回或追回费用超过货物自身价值; h) 装箱、拆箱、拼箱、交付/接收货物、配载、积载、装卸、存储、搬移、包装或加固不当; i) 交接货物时发现数量短少、残损; j) 冷藏机器设备原因导致货物腐烂变质; k) 机械操作不当或使用的机械故障。 5.3施救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减少对货物或相关费用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 保护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5.4法律费用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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