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9.040 A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2065.12015 海洋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第1部分:总则 Environmental test methods for oceanographic instruments- Part 1 :General 2015-10-09发布 2016-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32065.1—2015 前 言 GB/T32065《海洋仪器环境试验方法》分为17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低温试验; 第3部分:低温贮存试验; 第4部分:高温试验; 第5部分:高温贮存试验; 第6部分:恒定湿热试验; 第7部分:交变湿热试验; 第8部分:温度变化试验; 第9部分:长霉试验; 第10部分:盐雾试验; 第11部分:冲击试验; 第12部分:碰撞试验; 第13部分:倾斜和摇摆试验; 第14部分:振动试验; 第15部分:水压试验; 第16部分:海水腐蚀试验; 第17部分:温度-湿度-振动综合试验。 本部分为GB/T32065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国家海洋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3)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庞永超、杨哲玲、隋军。 I GB/T32065.1—2015 海洋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第1部分:总则 1范围 GB/T32065的本部分规定了海洋仪器环境试验的试验大气条件、试验设备、试验样品、试验中断 处理、海洋仪器分类与试验项目选取、试验顺序和量值的数值表达含义。 本部分适用于海洋仪器的实验室环境试验,也可作为海洋仪器的零部件和组件实验室环境试验的 参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422—2012环境试验试验方法编写导则术语和定义 SIG 3 术语和定义 GB/T2422一2012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海洋仪器 marine instruments 用于海洋环境观测、监测或调查的仪器,以及相关的取样设备、配套设备 3.2 环境试验 environmental test 将产品暴露于特定的环境中,确定环境对其影响的过程。 注1:环境试验包括自然环境试验、实验室环境试验和使用环境试验 注2:改写GJB6117—2007,定义2.3.12。 4 试验大气条件 4.16 仲裁大气条件 当需要仲裁时,应从表1中选择一组大气条件进行测量与试验;当试验样品的性能不受相对湿度变 化影响时,可不控制相对湿度。 表1仲裁大气条件 温度/℃ 相对湿度/% 气压/hPa 20±1 63~67 860~1060 23±1 48~52 860~1060 25±1 48~52 860~1060 27±1 63~67 860~1060 1 GB/T32065.1—2015 4.2标准大气条件 4.2.1除另有规定外,试验样品应在下列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测量和试验: a)温度:15℃~35℃; b) 相对湿度:25%~75%; c)大气压力:860hPa~1060hPa。 4.2.2在对试验样品进行一系列性能参数测量期间,应使温度和相对湿度的变化量保持最小;当试验 样品的性能不受相对湿度变化影响时,可不控制相对湿度 4.2.3如果难以在上述标准大气条件下测量,则应将测量的真实条件记录在试验报告中。 5试验设备 SAG 5.1海洋仪器环境试验所使用的试验设备应具备提供相关试验方法中规定的试验条件的能力。 5.2 试验设备应通过合法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6试验样品 6.1安装 6.1.1除另有规定外,试验样品的安装应尽可能按实际使用状况,并按需要与测试仪器连接 6.1.2当试验样品不能进行整机试验时,可分别对其具有独立功能的主要部件进行试验,有关文件应 给出要采用的试验方法的细节 6.1.3必要时可以对带包装的试验样品进行试验,这时,认为包装箱是试验样品的一部分。 6.2温度稳定 6.2.1除另有规定外,判断试验样品是否达到温度稳定应采用本部分规定的方法。通常,试验样品中 功能部件的温度稳定比结构部件的温度稳定更重要。 6.2.2对于不工作的试验样品,当具有最大温度滞后效应的功能部件温度达到试验温度容差范围时, 则认为试验样品达到了温度稳定 6.2.3对于工作的试验样品,当具有最大温度滞后效应的功能部件温度变化率不大于2℃/h时,则认 为试验样品达到了温度稳定。 6.3恢复 6.3.1一般规定 在条件试验之后和最后检测之前,试验样品应在将要检测时的环境温度下进行恢复,达到温度稳 定。如果恢复和检测不在同一试验箱(室)进行,则应避免在转送过程中试验样品表面出现凝露。 6.3.2恢复条件 6.3.2.1如果试验样品的性能参数受吸湿或表面状况的影响变化不快,则其恢复可在4.2规定的标准 大气条件下进行。 6.3.2.2如果试验样品的性能参数受吸湿或表面状况的影响变化很快(例如试验样品从湿热箱取出约 2h内绝缘电阻大大升高),则恢复应在以下受控条件下进行: a)温度:实际的试验室温度值,允差士1℃,但应在15℃~35℃范围内; GB/T32065.1—2015 b) 相对湿度:73%~77%; c)) 气压:860hPa~1060hPa。 注:本恢复条件也可用于试验样品预处理。 6.3.2.3除另有规定外,应使用本部分中规定的恢复条件。 6.3.3恢复程序 试验样品应在条件试验后10min内开始恢复。 除另有规定外,恢复时间应符合本部分中相应各试验方法的规定 如果相关规范(例如:产品标准、试验大纲或试验合同等,以下同)要求试验样品恢复后立即进行测 量,则应在30min内测完,并且应先测量那些变化最快的参数 6.4干燥 6.4.1测量前如果要求对试验样品进行干燥,除另有规定外,应在下述条件下干燥6h: a)温度:(55±2)℃; b) 相对湿度:小于20%; c) 气压:860hPa~1060hPa。 6.4.2如果难以在上述条件下干燥,则应将记录实际干燥条件。 7试验中断处理 7.1一般规定 7.1.1除另有规定外,试验中断时应按本部分的规定进行处理 7.1.2若试验条件在中断期间没有超出充许误差范围,则可以恢复和继续试验,此时,中断时间应计入 试验持续时间。 7.2 欠试验条件中断 当试验条件低于允许误差下限时,应从该点重新达到预定的试验条件,恢复试验直至试验结束。试 验条件低于允许误差下限的时间间隔,不计入试验持续时间。 7.3 过试验条件中断 当试验条件高于允许误差上限时,宜更换新的试验样品重做试验;如果确认此试验样品未损坏或者 已完全修复,经委托方同意,可以继续进行试验,如果此试验样品在中断点以后的试验中或者后续试验 中出现失效,则应视本次试验结果为无效。 8海洋仪器分类与试验项目选取 8.1不同使用环境条件下的海洋仪器分类 8.1.1岸站用仪器类 包括在沿海岸站、海上固定平台和海岛上安装使用的海洋仪器。标记为“A类”,分为以下3组: a)A组:用于有温度、湿度控制的密闭场所,在使用和运输贮存中有轻微的振动和冲击; b)A2组:用于无温度、湿度控制的较密闭场所,在使用中有盐雾,在运输贮存中有振动和冲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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