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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7. 140. 20 c 5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083—2000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 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Health protection zone standards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by noise 自2017年3月23日起,本标准转为推荐性 标准,编号改为GB/T18083-2000。 2000-04-10发布 2001-01-01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厂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7 号)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本标准自2017 年3月23日起,转为推荐性标准,不再强制执行。 GB18083—2000 言 前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是一项涉及建设规划、工业建设总平面布置、环境卫生、卫生工程的综 合性标准,其目的是保证国家重点工业企业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污染物不致影响居住区人群身体健康。本 标准针对各类有害因素的特点,找出有害因素的发生、扩散、稀释、衰减、降解特征,再根据最佳实用技术 原则,即按照我国目前经济水平可以达到的治理措施和维持管理措施,确定工业企业容许排放强度,最 后选择合适的大气扩散模式和相应的参数,确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青岛市卫生防疫站、山东省环境卫生监测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 与卫生工程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福清、胡坤元、邵强。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 GB18083—2000 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Health protection zone standards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by noise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新建、扩建、改建以噪声为主要污染因子的纺织、印刷、制钉、 机械加工、木器制造、型煤加工、面粉厂、轧钢、锻造、汽车及拖拉机制造、钢丝绳厂等工厂企业。现有此类 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及城建规划部门共同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气型污染为主的化工、农药、橡胶、制药、造纸、金属冶炼、火电站、采矿、玻璃、石 棉、水泥、耐火材料等工业企业。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卫生防护距离healthprotectionzone 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标准内容 3.1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按其生产规模、噪声源强度以及噪声治理措施的效果, 规定如表1所示。 表1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值 声源强度 卫生防护距离 行业 企业名称 序号 规模 备 注 dB(A) m 纺织 11 棉纺织厂 ≥5万锭 100~105 100 1-2 棉纺织厂 ≥5万锭 90~95 50 含5万锭以下的中、小型工厂,以及车间、 空调机房的外墙与外门、窗具有20dB(A) 以上隔声量的大、中型棉纺厂;不设织布 车间的棉纺厂 1-3 织布厂 96~105 100 车间及空调机房外墙与外门、窗具有 20dB(A)以上隔声量时,可缩小50m 1—4 毛巾厂 95~100 100 车间及空调机房外墙与外门、窗具有 20dB(A)以上隔声量时,可缩小50m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4-10批准 2001-01-01实施 1 GB18083—2000 表1(完) 声源强度 卫生防护距离 序号 行业 企业名称 规模 备注 dB(A) m 2 机械 2—1 制钉厂 100~105 100 22 标准件厂 95~105 100 2—3 机械 专用汽车改装厂 中型 95~110 200 24 拖拉机厂 中型 100~112 200 2—5 汽轮机厂 中型 100~118 300 2—6 机床制造厂 95~105 100 小机床生产企业 2—7 钢丝绳厂 中型 95~100 100 2—8 铁路机车车辆厂 大型 100~120 300 2—9 风机厂 100~118 300 中型 2—10 锻造厂 95~110 200 小型 90~100 100 不装汽锤或只用0.5t以下汽锤 2-11 轧钢厂 中型 95~110 300 不设炼钢车间的轧钢厂 3 轻工 3—1 印刷厂 85~90 50 32 大、中型面粉厂 90~105 200 当设计为全密封空调厂房、围护结构及 (多层厂房) 门、窗具有20dB(A)以上隔声效果时,可 降为100m 小型(单层厂房) 85~100 100 3—3 木器厂 中型 90~100 100 34 型煤加工厂 80~90 50 不设原煤及粘土粉碎作业的型煤加工厂 35 型煤加工厂 80~100 200 设有原煤和粘土等添加剂的综合型煤加 工厂 3.2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应采取综合防噪声措施,加强对生产性噪声的治理,设计单位应按 GBJ87一19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最大限度地降低噪声源强度,使车间噪 声达到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的要求。现有此类企业由于技术条件等原因在短期内 还达不到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要求者,亦应积极治理,降低声源强度;并应达到《工 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要求。 3.3以噪声污染为主工厂企业在选址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其他建筑物的声障作用,在防护地带 内加强绿化,把噪声污染源布置在当地常年最小风向频率方向的上风向,并应与职工宿舍保持足够的间 距。 3.4标准中所列的噪声源强系指离设备1m处的平均声压级【dB(A)]。 4监督执行 凡本标准中未列人的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可用本标准中同类企业噪声源强度相近似的卫 生防护距离宽度作为参考。 2 GB18083—2000 表1(完) 声源强度 卫生防护距离 序号 行业 企业名称 规模 备注 dB(A) m 2 机械 2—1 制钉厂 100~105 100 22 标准件厂 95~105 100 2—3 机械 专用汽车改装厂 中型 95~110 200 24 拖拉机厂 中型 100~112 200 2—5 汽轮机厂 中型 100~118 300 2—6 机床制造厂 95~105 100 小机床生产企业 2—7 钢丝绳厂 中型 95~100 100 2—8 铁路机车车辆厂 大型 100~120 300 2—9 风机厂 100~118 300 中型 2—10 锻造厂 95~110 200 小型 90~100 100 不装汽锤或只用0.5t以下汽锤 2-11 轧钢厂 中型 95~110 300 不设炼钢车间的轧钢厂 3 轻工 3—1 印刷厂 85~90 50 32 大、中型面粉厂 90~105 200 当设计为全密封空调厂房、围护结构及 (多层厂房) 门、窗具有20dB(A)以上隔声效果时,可 降为100m 小型(单层厂房) 85~100 100 3—3 木器厂 中型 90~100 100 34 型煤加工厂 80~90 50 不设原煤及粘土粉碎作业的型煤加工厂 35 型煤加工厂 80~100 200 设有原煤和粘土等添加剂的综合型煤加 工厂 3.2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应采取综合防噪声措施,加强对生产性噪声的治理,设计单位应按 GBJ87一19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最大限度地降低噪声源强度,使车间噪 声达到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的要求。现有此类企业由于技术条件等原因在短期内 还达不到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要求者,亦应积极治理,降低声源强度;并应达到《工 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要求。 3.3以噪声污染为主工厂企业在选址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其他建筑物的声障作用,在防护地带 内加强绿化,把噪声污染源布置在当地常年最小风向频率方向的上风向,并应与职工宿舍保持足够的间 距。 3.4标准中所列的噪声源强系指离设备1m处的平均声压级【dB(A)]。 4监督执行 凡本标准中未列人的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可用本标准中同类企业噪声源强度相近似的卫 生防护距离宽度作为参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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