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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 020 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7149.11997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 management of skin diseases induced by cosmetics General guideline 1997-12-15发布 自2017年3月23日起,本标准转为推荐性 1998-12-01实施 标准,编号改为GB/T17149.1-1997。 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7 GB 17149.1—19 号)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本标准自2017 年3月23日起,转为推荐性标准 ,不再强制执行。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实施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不同种类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的总则。凡符合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定义,并具 有相应临床表现者均可按本标准的原则进行诊断和处理。 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 A、B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南京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 职业病研究所、大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北京协和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辨辩、蔡瑞康、刘玮、薛春霄、黄、衰兆庄。 本标推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 则 GB 17149.1—1997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 management of skin diseases induced by cosmetics General guideline 化妆品皮肤病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化妆品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皮肤病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7149.2-1997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7149.3—1997化妆品痤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7149.4—1997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7149.5—199.7化妆品甲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7149.6—1997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7149.7—1997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定义 本标准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 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使用化妆品 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采用下列定义: 3. 1化妆品接触性皮炎 contact dermatitis induced by cosmetics 化妆品引起的刺激性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3. 2化妆品光感性皮炎photosensitive dermatitis induced by cosmetics 由化妆品中某些成分和光线共同作用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皮炎。 3.3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skin discolouration induced by cosmetics 接触化妆品的局部或其邻近部位发生的慢性色素异常改变,或在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光感性皮炎消 退后局部遗留的皮肤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 3.4化妆品痤疮acne induced by cosmetics 经一定时间接触化妆品后,在局部发生的痤疮样皮损。 3.5化妆品毛发损害hair damage induced by cosmetics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12-15批准 1998-12-01实施 1 GB 17149. 11997 应用化妆品后出现的毛发干枯、脱色、折断、分叉、变形或脱落(不包括以脱毛为目的的特殊用途化 妆品。 3.6化妆品甲损害nail damage induced by cosmetics 长期应用化妆品引起的甲剥离、甲软化、甲变脆及甲周皮炎等。 4诊断原则 根据下列条件,综合分析进行诊断。 4.1发病前必须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 4.2皮损的原发部位是使用该化妆品的部位。 4.3排除非化妆品因素引起的相似皮肤病。 4.4必要时进行可疑化妆品的皮肤斑贴试验(见GB17149.2)或光斑贴试验(见GB17149.6);如需进 一步做化妆品系列变应原的皮肤斑贴试验,见附录A或附录B。 5诊断标准 不同类型的化妆品皮肤病,其诊断标准分别见: GB17149.21997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 3-1997 化妆品痤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 4—1997 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5—1997 化妆品甲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 61997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 7-1997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6处理原则 6.1 停用可疑致病的化妆品。 6. 2根据临床类型及病情按一般皮肤病的治疗原则对症处理。 6.3避免再次接触已经明确的致病物质。 2 GB 17149.1—1997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化妆品斑贴试验浓度及稀释剂 A1皮肤斑贴试验是用来诊断化妆品接触性皮炎的有效手段之。皮肤斑贴试验结果受很多因素的影 响,在排除假阳性和假阴性反应后,斑贴试验阳性者可诊断为化妆品皮炎。具体试验方法见 GB 17149.2—1997 附录 A。 A2化妆品斑贴试验时,可按其不同性质选用下列稀释剂:蒸馏水、白凡土林、植物油,70%乙醇及丙 酮。 剂进行斑试: 表A1化妆品斑贴试验浓度及稀释剂 种 类 浓 度, % 稀释剂 护肤类膏剂 50或100 白凡士林(油包水型化妆品)或蒸馏水(水包油型化妆品) 护发类发乳 50或100 护发类发油 50或100 植物油 烫发剂 5或10 蒸馏水 染发剂 2 或 5 蒸馏水 摩 丝 50或100 蒸馏水 波 2 或 5 蒸馏水 香 香 皂 2 或 5 蒸馏水 5或10 甲 丙酮 香 水 5或10 70%乙醇 唇 膏 50或100 白凡士林 其他:根据具体使用情况选用原物或适当稀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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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7149.1-1997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 第 1 页 GB-T 17149.1-1997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 第 2 页 GB-T 17149.1-1997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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