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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150 B 52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0030—2006 代替GB/T10030—1988 团头鲂鱼苗、鱼种 Fry and fingerling of bluntnoseblack bream 自2017年3月23日起,本标准转为推荐性 标准,编号改为GB/T10030-2006。 2006-09-29发布 2006-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7 号)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本标准自2017 GB10030—2006 年3月23日起,转为推荐性标准,不再强制执行。 前言 本标准的第5章和第6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代替GB/T100301988《团头鲂鱼苗、鱼种质量标准》。 本标准与GB/T10030—198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前言; 增加了对团头鲂危害性大、传染性强的常见疾病及诊断方法; 增加了“检验规则”一章;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即团头鲂常见病及诊断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淡水养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淡水养殖分技术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瑞琼、徐忠法、何力。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0030—1988。 GB10030—2006 团头鲂鱼苗、鱼种 1 范围 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团头鲂鱼苗、鱼种的质量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0029团头鲂 GB/T18654.3养殖鱼类种质检验 第3部分:性状测定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鱼苗fry 受精卵发育出膜后至卵黄囊基本消失、充气、能平游和主动摄食阶段的仔鱼。 3.2 鱼种fingerling 鱼苗生长发育至体被鳞片、长全鳍条,外观已具有成体基本特征的幼鱼。 4苗种来源 4.1鱼苗 由符合GB/T10029规定的团头鲂的亲鱼人工繁殖的鱼苗,或未经放养的湖泊捕捞的天然鱼苗。 4.2鱼种 由符合4.1规定的鱼苗培育成的鱼种。SIC 5鱼苗质量 5.1外观 5.1.1肉眼观察95%以上的鱼苗应符合3.1的规定,且鱼体半透明,有光泽。 5.1.2集群游动,游动活泼,在容器中轻微搅动水体时,95%以上的鱼苗有逆水游动能力。 5.1.3规格整齐。 5.2可数指标 畸形率小于3%,伤残率小于1%。 6鱼种质量 6.1外观 6.1.1体形正常,鳍条、鳞被完整。 1 GB10030—2006 6.1.2体色正常,体表光滑有黏液,游动活泼。 6.2可数指标 畸形率小于1%,伤残率小于1%。 6.3可量指标 各种规格(全长)的鱼种质量应不低于表1的规定。 表1鱼种规格 全长 体重/ 全长/ 体重/ 全长 体重/ 全长/ 体重/ 全长 体重/ cm g cm g cm g cm g cm g 1. 0 0.016 3.0 0.528 5. 0 2.728 7.0 8.048 9.0 18.055 1. 1 0.021 3. 1 0.587 5. 1 2.908 7. 1 8.424 9.1 18.708 1. 2 0.028 3. 2 0.649 5. 2 3.095 7. 2 8.810 9. 2 19.377 1. 3 0.036 3. 3 0.717 5. 3 3.290 7.3 9.210 9.3 20.063 1. 4 0.046 3. 4 0.789 5. 4 3. 491 7. 4 9.622 9. 4 20.765 1. 5 0.057 3. 5 0.876 5.5 3.706 7. 5 10.047 9. 5 21.483 1. 6 0. 070 3. 6 0.949 5. 6 3.929 7. 6 10.484 9.6 22.219 1. 7 0.086 3. 7 1.036 5. 7 4.158 7. 7 10.934 9.7 22.972 1. 8 0.103 3.8 1.129 5.8 4.397 7. 8 11.397 9.8 23.742 1, 9 0.122 3.9 1.227 5. 9 4.645 7. 9 11.874 9.9 24.529 2. 0 0.143 4.0 1.331 6.0 4.903 8. 0 12.364 10.0 25.335 2. 1 0.168 4. 1 1. 441 6.1 5.170 8. 1 12.867 2. 2 0.202 4. 2 1.558 6. 2 5.448 8. 2 13. 385 2. 3 0.225 4. 3 1.680 6. 3 5.736 8.3 13.917 2. 4 0.258 4.4 1.809 6. 4 6.033 8.4 14.463 2. 5 0.294 4. 5 1.944 6. 5 6.434 8.5 15.024 2.6 0.333 4.6 2.087 6. 6 6.661 8. 6 15.600 2.7 0.376 4.7 2.236 6.7 6.991 8.7 16.191 2. 8 0.423 4.8 2.393 6.8 7.332 8. 8 16.797 2. 9 0.473 4. 9 2.557 6. 9 7.684 8. 9 17.418 6.4病害 无细菌性败血病(淡水鱼类暴发性流行病)、小瓜虫病和车轮虫病等传染性强、危害大的疾病。 7检验方法 7. 1 外观、可数指标 把样品置于便于观察的容器内,肉眼逐项观察计数。 7.2可量指标 按GB/T18654.3规定的方法测量 7.3病害检疫 按鱼病常规诊断方法检验,参见附录A。 8检验规则 8.1检验分类 8.1.1出场检验:每批鱼苗、鱼种产品应进行出场检验。出场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 项目为外观、可数指标和可量指标, 8.1.2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建养殖场培育的团头鲂鱼苗、鱼种; 2 GB10030—2006 b) 养殖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苗种质量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d) 出场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周期性检验。 8.2组批规则 以同一培育池、同一规格或一次交货的苗种作为一个检验批,销售前按批检验 8.3 抽样方法 每批鱼苗、鱼种随机取样应在100尾以上,鱼种可量指标测量每批取样应在30尾以上。 8.4、判定规则 经检验,如病害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鱼苗、鱼种为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他有不合格项,应对原检验 批取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经复检,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鱼苗或鱼种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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