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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20 C 8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4717—2005 代替GB4717—1993 火灾报警控制器 Fire alarm control units 2005-09-01发布 2006-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4717—2005 目 次 前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分类 .. 术语和定义 4 5 一般要求 6. 要求与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7 21 8 标志 21 使用说明书 9 22 GB 4717—2005 前言 本标准的第5.6、7、8章内容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参考了ISO7240-2:2003《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第2部分:控制和指示设备》。 本标准代替GB4717—1993《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与GB4717—93相比较,主要变化如 下: 1.本标准在技术要求方面引入了国际标准ISO/FDIS7240-2:2002中提出的最新要求,将火灾报 警控制器的基本功能试验改为火灾报警功能、火灾报警控制功能、故障报警功能、屏蔽功能、监管功能、 自检功能、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系统兼容功能、电源功能、软件控制功能等项试验; 2.本标准采用了最新版本的电磁兼容国际标准,增加了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浪涌(冲 击)抗扰度、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抗扰度等项试验,选择了适当的严酷等级,与国际标准对应; 3.本标准中关于产品安全性的要求增加泄漏电流试验; 4.对软件控制的产品提出了软件文件要求; 5.本标准增加了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有利于产品的规模化生产。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4717—1993。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辽宁省消防局;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厉剑、宋希伟、丁宏军、郭铁南、费春祥、张德成、郭树林、张学军、李丁、李宁、 孙宇。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47171984 GB47171993. 1 GB 4717—2005 火灾报警控制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的分类、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检验规则、 标志和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控制器,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控制 器,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6—1993标准电压 GB12978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16838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16806z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4706.1一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用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eqvIEC60335-1:1991) GB/T17626.2—199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idtIEC61000-4-2: 1995) GB/T17626.3—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idtIEC 61000-4-3:1995) GB/T17626.4—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idtIEC 61000-4-4:1995) GB/T17626.5—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idtIEC61000-4-5: 1995) GB/T17626.6—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idtIEC 61000-4-6:1996) 3分类 控制器按应用方式分为: a) 独立型(不具有向其他控制器传递信息功能的控制器); b)[ 区域型(具有向其他控制器传递信息功能的控制器); c)集中型; d)集中区域兼容型。 4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4. 1 屏蔽状态 disabled condition GB 4717—2005 控制器在屏蔽功能启动后所处的状态。 4. 2 监管信号supervisorysignal 控制器监视的除火灾报警、故障信号之外的其他输人信号。 4. 3 监管报警状态supervisory signal condition 控制器发出监管报警信号时所处的状态。 4. 4 自检状态 testcondition 控制器进行自检功能时所处的状态。 4.5 正常监视状态quiescentcondition 控制器接通电源后,无火灾报警、故障报警、屏蔽、监管报警、自检等发生时所处的状态。 5一般要求 5.1总则 控制器应满足本标准5.2整机性能、5.3软件文件、5.4主要部(器)件性能及试验、标志、使用说明 书中的各项要求,否则不能声称其符合本标准。 5.2整机性能 5.2.1一般要求 5.2.1.1控制器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5.2.1.2控制器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5.2.1.3控制器能为其连接的部件供电,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国家标准GB156规定,可优先采用直 流 24 V。 5.2.1.4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 5.2.2火灾报警功能 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5.2.2.2当有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对来自 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可设置报警延时,其最大延时不应超过1min,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 延时设置信息应能通过本机操作查询。 5.2.2.3当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明 确指示该报警是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 5.2.2.4控制器应有专用火警总指示灯(器)。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火警总指示灯(器)应 点亮。 5.2.2.5火灾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5.2.2.6控制器采用字母(符)-数字显示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5.2.2.6.1应能显示当前火灾报警部位的总数。 5.2.2.6.2应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显示最先火灾报警部位: a)用专用显示器持续显示; b)如未设专用显示器,应在共用显示器的顶部持续显示。 5.2.2.6.3后续火灾报警部位应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火灾报警部 位时,应按顺序循环显示同时应设手动查询按钮(键),每手动查询一次,只能查询一个火灾报警部位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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