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7.010 F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8067—2019 船舶制造企业能源计量器具 配备和管理要求 Specification for equipping and managing of measuring instruments of energy in shipbuilding enterprises 2020-05-01实施 2019-10-18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38067—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提出并归口 有限公司、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 司、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秀英、谭效时、李明远、陈海红、韩占猛、刘淑恩、孙国立、高宏辉、王海文 关、梁波、陈见阳、李燕、丁晴。 GB/T380672019 船舶制造企业能源计量器具 配备和管理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制造企业能源计量的对象和范围、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制造行业的各类船舶建造、船舶修理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18603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1716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能源计量的对象和范围 4 4.1 计量对象 船舶制造企业能源计量的对象包括:电力、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石油液化气、切割气、燃料油、热力 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4.2 2计量范围 船舶制造企业能源计量范围如下: a)车 输人企业、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b) 企业、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输出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c) 企业、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d) 企业、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e) 企业、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 5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5.1 配备原则 5.1.1应满足船舶制造企业实现各种能源分类计量的要求。 5.1.2 应满足船舶制造企业实现能源分级、分项进行计量和统计核算的要求。 5.1.3 应体现船舶制造企业能源利用特点,同时满足企业用能考核和评价要求,支持多种计量核算方 1 GB/T38067—2019 法,实现动态计量与考核。 5.1.4应满足船舶制造企业实现能源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逐步升级并配备具有远传功能的智能化能源 计量器具,有条件的企业应逐步推进能源管理中心建设 5.1.5应同时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能源检测仪器或仪表,以满足自检自查的要求。 5.2 配备要求 5.2.1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 船舶制造企业应对进出企业进行结算的各类能源加装计量器具。 5.2.2次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 5.2.2.1船舶制造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作业流程中各工场和车间的部署划分、确定下属能源核算 单位。通常次级用能单位可包括煤场、钢材堆场、船体加工、分段装配、分段装、分段总组、船台/船坞、 码头等工场和车间。 5.2.2.2 用能量大于或等于表1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次级用能单位为主要次级用能 单位。 表1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成品油、 能源种类 电力 煤炭 天然气 切割气 燃料油 蒸汽、热水 水 其他 石油液化气 单位 kw B/1 m/a t/a m/a B/1 GJ/a t/a GJ/a 限定值 10 100 10.000 40 10000 80 5000 5.000 2.926 注1:表中a是法定计量单位中“年”的符号。 注2:表中m指在标准状态下,表2同。 注3:2926GJ相当于100t标准煤。其他能源按等价热值折算,表2类推 5.2.2.3 船舶制造企业应按表3要求对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各类能源加装计量器具 5.2.3 用能设备能源计量 5.2.3.1 单台设备能源消耗量大于或等于表2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为主要用能设备。 表2 主要用能设备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成品油、 切割气 其他 能源种类 电力 煤炭 天然气 燃料油 蒸汽、热水 水 石油液化气 单位 kw t/h m/h t/h m*/ h t/h MW t/h GJ/h 限定值 100 1 100 0.5 100 1 7 1 29.26 注1:对于可单独进行能源计量考核的用能单元(装置、系统、工序、工段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 具,用能单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注2:对于集中管理同类用能设备的用能单元(锅炉房、泵房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元 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5.2.3.2 船舶制造企业应按表3要求对主要用能设备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2 GB/T 38067—2019 5.2.3.3对于未达到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非主要用能设备,其中使用数量大、累计用能多的用能设备或 者用能单元中的关键设备,如空气压缩机组、电焊设备、起重机械、切割机等,船舶制造企业可根据实际 情况将其列人能源计量考核,确无条件实现单独计量的可采用计(测)算方式实现计量核算。 5.2.4配备率要求 船舶制造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应符合表3要求。 表3船舶制造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 配备率/% 能源种类 进出企业 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主要用能设备 电力 100 100 95 固态能源 煤炭 100 100 06 天然气 100 100 90 气态能源 切割气 100 95 06 液化气 100 100 90 柴油 100 100 95 液态能源 汽油 100 100 95 燃料油 100 100 06 压缩空气 100 95 06 保护气 100 95 06 载能工质 蒸汽 100 80 70 水 100 95 80 可回收利用余能 90 80 注1:进出用能单位的季节性供暖用蒸汽(热水)可采用非直接计量载能工质流量的其他计量结算方式。 注2: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季节性供暖用蒸汽(热水)可以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注3:在主要用能设备上作为辅助能源使用的电力和蒸汽、水等载能工质,其耗能量很小(低于表2的要求)可以 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5.2.5 准确度等级要求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满足表4的要求。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能源 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参照表4的要求,其中电能表在满足预期计量要求的前提下允许相应降低一个 等级。船舶制造企业可根据节能监测、目标考核、数据统计等能源管理的具体要求,更新或配备更高准 确度等级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 表4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要求 计量器具类别 计量目的 准确度等级 进出船舶制造企业燃料的静态计量 0.1 衡器 0.5 进出船舶制造企业燃料的动态计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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