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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3.060.30 M 3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4618—2012 代替GB/T14618—1993 视距微波接力通信系统与空间无线电 通信系统共用频率的技术要求 Frequency sharing criteria between line-of-sight radio-relay communications systems and space radio communications systems 2012-12-31发布 2013-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14618—2012 目 次 前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术语和定义 微波接力系统与空间无线电通信系统共用1GHz~10GHz频率 4 4.1微波接力系统 一地面微波站 4.2空间无线电通信系统——地球站 4.3空间无线电通信系统一—空间电台(包括反射卫星) 5微波接力系统与空间无线电通信系统共用10GHz~15GHz频率 5.1 微波接力系统 地面微波站 5.2空间无线电通信系统——地球站 5.3空间无线电通信系统一—空间电台(包括反射卫星) 6微波接力系统与空间无线电通信系统共用15GHz40GHz频率 6.1 微波接力系统 地面微波站 6.2空间无线电通信系统——地球站· 6.3空间无线电通信系统—空间电台(包括反射卫星)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大气折射效应 附录B(资料性附录)对地静止卫星仰角和方位角的计算 附录C(资料性附录)地面微波站天线主波束偏离对地静止卫星轨道角度的计算 10 附录D(资料性附录) 角度调制载波平均4kHz最大功率密度的计算· 14 附录E(资料性附录)地球站水平辐射功率的计算 17 附录F(资料性附录)空间电台在地球表面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的计算 18 参考文献 GB/T14618—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4618—1993《视距微波接力通信系统与空间无线电通信系统共用频率的技术 要求》,本标准与GB/T14618一1993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为“1范围”(见第1章,1993年版的第1章); 一 修改“2引用标准”为“2规范性引用文件”,并修改相应文字描述和增加本标准中已引用的规范 性引用文件名称(见第2章,1993年版的第2章); 修改“3定义”为“3术语和定义”,并根据本标准最新修订增删相应内容(见第3章,1993年版 的第3章; 参考ITU-RSF.765-1(2002)最新建议修改附录A“大气折射效应”的内容及图(见附录A, 一 1993年版的附录A); 一参考ITU-RSF.358-5(1995)最新建议修改4.3.1功率通量密度中表1的内容(见4.3,1993 年版的4.3.1); 修改附录A~附录F补充件”为“资料性附录”,可作为对正文的延伸阅读内容(见附录A~ 附录F,1993年版的附录A~附录F): 增加用于本部分编写时参考的4个ITU-R标准和2个国家标准作为参考文献。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唐电信科技产业集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红梅、蒋祖仁、樊永军、赵宏锋、马晨元。 本标准于1993年首次发布,本次为首次修订。 1 GB/T14618—2012 视距微波接力通信系统与空间无线电 通信系统共用频率的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1GHz~40GHz范围内,视距微波接力通信系统(以下简称微波接力系统)与空间无 线电通信系统共用频率时站址与频率的选择、功率限值、最小仰角和功率通量密度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微波接力系统,不适用于超视距无线电接力通信系统和具有高灵敏度接收机的对流 层散射通信系统。本标准不包括卫星广播业务与地面无线电业务共用频率的情况。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3615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GB13616数字微波接力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GB/T13622无线电管理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1362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视距微波接力通信系统 line-of-sight radio-relay communications systems 采用视距传播,属于视距微波接力通信系统。 3.2 空间无线电通信系统 space radio communications systems 利用一个或多个空间站,或利用一个或多个反射卫星,或利用空间其他物体所进行的任何无线电通 信系统。 3.3 功率通量密度powerfluxdensity 在地球表面每单位面积内单位带宽所通过的功率。 4微波接力系统与空间无线电通信系统共用1GHz~10GHz频率 4.1微波接力系统——地面微波站 4.1.1站址与频率的选择 4.1.1.1对与空间无线电通信系统享有同等权利的共用频带内工作的地面微波站,在选择其站址和频 率时,应相互协调,并由后建者承担协调工作,确保相互之间的干扰程度满足GB13615和GB13616。 4.1.1.2如果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超过十35dBW,选择新站站址时,应尽可能使发射天线的最大辐 1 GB/T146182012 射方向偏离对地静正卫星轨道至少2°(考虑到大气折射效应)(参见附录A、附录B、附录C)。 4.1.1.3为避免地面微波站与享有同等权利的共用频带内工作的地球站之间构成直视途径,地面微波 站天线主波束偏离角不应小于5(参见附录C)。 4.1.2功率限值 4.1.2.1地面微波站由发信机传送到天线馈源端口的功率不应超过十13dBW。 4.1.2.2地面微波站的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不得超过十55dBW。 4.1.2.3选择新站站址时,如果不能实行4.1.1.2的规定,地面微波站每部发射机的最大等效全向辐 射功率不应超过: +47 dBW 18/≤0.5° +47+8(8-0.5°) dBW 0. 5<18/≤1. 5° +55 dBW [8/>1.5° 为考虑到大气折射效应(参见附录A),地面微波站天线主波束偏离对地静止卫星轨道的角度(°) (参见附录B、附录 C)。 4.1.2.4在现有线路上建立新的微波接力系统时,地面微波站每部发射机的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不 应超过4.1.2.3的规定。 4.2空间无线电通信系统地球站 4.2.1站址与频率的选择 对与微波接力通信系统享有同等权利的共用频带内工作的地球站,在选择其站址和频率时,应相互 协调,并由后建者承担协调工作,确保相互之间干扰程度满足GB13615和GB13616。 4.2.2功率限值 4.2.2.1卫星地球站在任一4kHz频带内(参见附录D),向水平面任一方向发送的等效全向辐射功 率,不应超过下列限值: +40 dBW .0V3 +40+3e dBW .9>3>.0 不限制 >5° 其中e是从地球站天线的辐射中心看过去的水平仰角,用度数表示,高于水平面时为正,低于水平 面时为负(有关延伸阅读可参见附录E)。 4.2.2.2在允许条件下,可以在4.2.2.1所规定的限值上增加10dB以内,但是,当所形成的协调区伸 展到其他国家的领主时,此项增加应征得该国主管部门的同意。 4.2.2.3作为4.2.2.1的一个例外,用于深空研究业务的地球站在任一4kHz带宽内,向水平面任一 方向发射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不应超过十55dBW。 4.2.3最小仰角 4.2.3.1在我国全部国土范围内,允许的最低工作仰角为5° 4.2.3.2作为4.2.3.1的一个例外,地球站天线仰角低于10°的深空研究业务,不应用于发送。单收地 球站不受此限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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