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00 A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5624—2017 城镇应急避难场所通用技术要求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urban emergency shelter 2017-12-29发布 2018-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35624—2017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术语和定义 3 分级 3.1 级别 3.2 I级应急避难场所的时间要求 3.3 Ⅱ级应急避难场所的时间要求 3.4 Ⅲ级应急避难场所的时间要求 选址与布局 4.1 选址 4.2 布局 5设施 5.1应急避难场所等级与设施基本要求 5.2 基本设施 5.3 一般设施 5.4综合设施 6应急转换 6.1新建、改建项目的应急转换要求 6.2设备与设施的应急转换要求 参考文献· GB/T35624—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矿 业大学(北京)、北京城市系统工程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挺鑫、张超、邢立强、王金玉、黄全义、袁宏永、申世飞、吴建松、朱伟、郭再富、 李群。 GB/T35624—2017 城镇应急避难场所通用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应急避难场所的分级、选址与布局、设施和应急转换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用作城镇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等场地,以及地下空间(含人民 防空工程)、体育场馆、学校教室等建筑。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应急避难场所 emergencyshelter 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的人员疏散和避难生活,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的一定规模的场地 和建筑。 注:公共避难场所既包括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等场地,也包括地下空间(含人民防空工程)、体育场馆、学校教 室等建筑。 2.2 避难单元 shelterunit 应急避难场所中具有独立避难功能的空间单元, 2.3 基本设施 Ebasic facilities 为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设置的配套设施。 2.4 一般设施 Egeneral facilities 为改善避难人员生活条件,在基本设施的基础上增设的配套设施 2.5 综合设施 Ecomprehensivefacilities 为提高避难人员的生活条件,在已有的基本设施、一般设施的基础上增设的配套设施。 3分级 3.1级别 应急避难场所按安置时限和功能可以分为如下三级: a) I级应急避难场所; b)Ⅱ级应急避难场所; c) Ⅲ级应急避难场所。 3.21级应急避难场所的时间要求 I级公共避难场所为长期避难场所,避难时间30d以上,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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