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99 A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4830.12017 第1部分:总则 信用信息征集规范 Collection specifications for credit informationPart 1: General principles 2017-11-01发布 2018-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34830.1—2017 前言 GB/T34830《信用信息征集规范》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内容; 一第3部分:安全。 本部分是GB/T34830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0)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大信(北京)信用评价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君翌科技有限公 司、重庆华龙强渝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冠君征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标准化研究 院、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部资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中亿征信评价有限公司、北京冠军信 用评级有限公司、河北省经济信息中心、中实诚信信用评价有限公司、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国信联合 (北京)认证中心、嘉善凌鹰服饰辅料厂、浙江新城钮扣饰品有限公司、泰兴市双环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中 大信安能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新立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烟台市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江洲、周莉、林竹盛、李斌、李楷、赵燕、孙彩英、钱静波、王殿杰、孙良泉、邓磊、 曹银强、李向华、孙莹、项石岩、唐立新、孟翠竹、刘俊涛、薛毅、贾迎新、路源、李华、刘栋栋、马龙、郭新峰、 丁剑、俞程明、林西朗、陈纪、殷奇明、庄锦程、聂玉声、蔡请、王舒维、张莎莎、罗含丰、陈磊、李建豪、 GB/T34830.1—2017 信用信息征集规范第1部分:总则 1范围 异议处理以及社会监督与举报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开展信用信息征集的机构从事信用信息征集、管理以及监督的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117—2008信用基本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22117一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信用信息征集 creditinformationcollection 对个人或组织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提供、异议处理以及社会监督与举报的活动。 4基本原则 4.1合法合规 禁正的信用信息,不应以法律限制的不正当手段采集信用信息,并应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信用信 息主体的权益。对于法律规定或信息主体声明不应公开的信息,征集时应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4.2独立客观 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采集、储存和使用的信息与信息提供主体的信息一致,不应有选择性地进行 取舍、分割、随意修改或删除,应保持被采集信息的原始完整性。信用信息征集的内容,应全面、完整、客 观、可验证。 4.3公平公正 应全面、公平地采集与信息主体相关的信用信息,不应倾向性地采集或不采集特定信息,且信息主 体应享有了解信用信息内容、被告知或同意其信用信息被征集的权利。对于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应通知 并取得个人口头或书面同意。 4.4安全保密 采集、处理和提供信用信息的过程不应受到调查对象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对不同保密级别的信用 1 GB/T34830.1—2017 信息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应保持信息在保存及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5采集 5.1 应记录采集对象、采集时间、采集方式等信息。 5.2 2应建立完善的采集管理制度,制定人员管理、采集操作程序规范。 5.3 应尽量全面、完整地采集被征集对象与信用相关的信息。 5.4 4信用信息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a) 信用信息主体; 第三方中介组织; c) 与信用信息主体利益相关的机构; 相关的政府部门; e) 媒体、媒介; 其他拥有信用信息主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6加工 6.1应将采集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不应虚构或者篡改,并保证信息的及时 更新。 6.2应制定信息匹配规则,采用有效地识别标志匹配所采集的个人或组织的信用信息,确保信息录人 的准确性 6.3应对多渠道征集的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对于差异化数据和错误数据及时反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验证和核实。 6.4宜对信息加工所采用的方法做出说明。 7存储 7.1应统一信用信息的数据类型和格式,使数据兼容和共享。 7.2应对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7.3应建立安全的信息存储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及保护制度。 7.4不良信息应按照法律法规或行业内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期限进行保存;超过保存期限的不良信 息,应删除,或者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不良信息主体的身份不被直接或间接 识别。 8提供 8.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8.2不应附有不合理条件提供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信息应平等、公平。 用内容、使用对象和用途等信息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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