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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7.060 B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4817—2017 农业干旱预警等级 Warning grade of agricultural drought 2017-11-01发布 2018-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34817—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气象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农业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3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气象局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玉书、王春艳、纪瑞鹏、陈鹏狮、于文颖、米娜、张淑杰、冯锐、武晋雯、蔡福。 GB/T34817—2017 引 农业干旱是影响我国农业最为严重的气象灾害之一。随着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频繁出现,农业干 旱的发生频率和强度也明显增加,给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对国家粮食安全构成威胁。因此,迫切需 要开展农业干旱等级预警服务,为国家有关部门及各级政府制定抗旱救灾应急对策提供科学依据。 Ⅱ GB/T 34817—2017 农业干旱预警等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干旱预警等级。 本标准适用于防御农业干旱、减轻干旱灾害影响而开展的预警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2136一2015农业干旱等级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业干旱 agricultural drought 因供水不足导致农田水量供需不平衡,阻碍农作物正常生长发育的现象。 [GB/T32136—2015,定义3.8] 3.2 警warning 预警 对业已开始、正在发展或即将发生的灾害发出警报。 4预警等级 程度和范围,将我国农业干旱预警等级划分为I级(特大干旱)、Ⅱ级(严重干旱)和Ⅲ级(中度干旱), 预警等级划分见表1。 表1农业干旱预警等级划分 农业干旱 国家级预警 省级预警 地(市)级预警 预警等级 相邻2个或2个以上省(自 治区、直辖市)发生特大干旱 相邻2个或2个以上地 相邻2个或2个以上县(区)发 灾害,受灾面积占受灾省(自 (市)发生特大干旱灾害,受灾 生特大干旱灾害,受灾面积占受 治区、直辖市)耕地总面积的 20%以上,且受灾面积达到 面积占受灾地(市)耕地总面 灾县(区)耕地总面积的40% I级 1200万亩以上; 积的30%以上; 以上; (特大干旱) 或某1个省(自治区、直辖 或某1个地(市)发生特大 或某1个县(区)发生特大干旱 市)发生特大干旱灾害,可能 干旱灾害,受灾面积占受灾地 灾害,受灾面积占受灾县(区)耕 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25% (市)耕地总面积的35%以上 地总面积的45%以上 以上,且受灾面积达到1200 万亩以上 1 S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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