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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7.060 P 1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2747—2016 岩土工程仪器安全要求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instruments 2016-06-14发布 2017-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32747—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江苏南水科技有限公 司、水利部南京水利水文自动化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卫华、吴健、张玉成、周克明、李贵、谢红兰、李晨希。 I GB/T32747—2016 岩土工程仪器安全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岩土工程仪器的电气安全等级、通用安全要求、结构安全、电气安全、软件和数据安 全、安全标志要求以及基本安全试验方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常用岩土工程仪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4706.1一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4776电气安全术语 GB4793.1一2007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18209.2一2000机械电气安全指示、标志和操作第2部分:标志要求 GB19517一2009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T24106岩土工程仪器术语及符号 3术语和定义 GB/T24106、GB/T4776界定的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I类安全仪器safetyclassIapparatus 连接超过特低电压的,或以电网电源为电源并带有可触及导电部件的仪器 3.2 Ⅱ类安全仪器 safety class I apparatus 连接超过特低电压的,或以电网电源为电源但不带有可触及导电部件的仪器。 3.3 Ⅲ类安全仪器 safety class ⅡI apparatus 供电电压及内部产生的电压均不超过特低电压的仪器。 注:特低电压的限值见GB/T3805一2008的表1。 4电气安全等级 岩土工程仪器(以下简称仪器)电气安全等级分三类: a)I类安全仪器; b)Ⅱ类安全仪器; SAG Ⅲ类安全仪器。 c) 1 GB/T32747—2016 5通用安全要求 5.1仪器构造应确保在正常工作和规定过载条件下,以及出现突发恶劣气候变化或强震等地质灾害 时,应确保人身安全 5.2仪器所选用的材料一般不应释放出有害的物质,不应具有毒性或类似的危险。如果存在上述的危 害,不应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不应对邻近的其他仪器的正常工作造成干扰。如果释放的能量或物质在 某一限定空间内可能对操作者的健康造成影响(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则应在其使用说明书中明确说明, 并在仪器面板或其他明显部位配置相应的文字说明或显著的警示标识,并附采取防护的方法及措施。 5.3仪器存在压力驱动的部件或压力容器时,应有相应的过压力安全保护措施。 5.4仪器的紧固装置和电气连接应可靠固定,防止松动。仪器与其试验、率定设备的机械和电气连接 应安全牢靠,应保证仪器在校准、试验和测量过程中不应对人身或周围环境带来危险。 5.5仪器应具备有效抵抗各种工业性电磁干扰的防护措施,避免仪器、数据受到干扰。 5.6仪器宜根据需要采用有效的屏蔽、接地和避雷等措施,避免对仪器、人身和数据等造成损伤和 破坏。 6结构安全要求 6.1仪器的结构应保证其在安装(理设)、调试、正常运行和可能的故障或误操作条件下,对人身或周围 环境都不会带来危险,并能耐受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腐蚀。 6.2仪器的结构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应对可能发生的不当操作增加合理的安全系数,应能承受搬 运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冲击和碰撞。 6.3仪器主要的操作机构应设置在操作方便的区域。发出紧急指令的操作机构应设置在常用操作区 域的醒目位置。控制机构与其对应的指示灯、显示装置应有明显的位置对应关系, 6.4一般情况下,电源插座、熔断器座、不经常调节的微调机构、不经常插拔的接插元件应设置在仪器 的背板上。 6.5除特殊功能要求外,仪器上被身体触及的外廓、部件等应防止划伤人员,便于安装。 6.6仪器的传动零部件应做合理的布局或封装,仪器中凡存在明显机械危险的传动部件应装设外罩或 保护装置,特殊的传动零部件宜加锁匙或设置警示标志。 6.7手柄、旋钮、操纵杆和类似部件应以可靠的方式固定,确保在正常使用中不出现松动。搬动用的吊 耳(吊环)或把手应能承受仪器重量四倍的力,并在使用期限内不应有明显的变形或其他失效。 6.8卷线器的结构,应保证不引起线体断裂、接触处过分磨损,应具有相应安全自锁装置。 6.9对有因过热或过载易于引起爆炸可能的元器件或部件,应采取防护措施。 6.10仪器上的交直流电源输入端应采用针形插座、输出端采用孔型插座,电源线与插座相连接的一端 对应用孔形和针形插头,插入方向应是唯一的。使用多种电源的仪器,应采用不同的接插件,避免电源 错接。 6.11电缆应考虑防酸、防碱、防电磁干扰,应避免老化导致短路和放电,并满足一定的机械强度和长期 使用要求。 6.12I类安全仪器和Ⅱ类安全仪器的外壳应具有良好的防触电防护,保证使用者不与带电部件发生 意外接触。血类安全仪器对此项不做要求。 6.13仪器的外壳或防护罩应能防潮、防尘、防昆虫侵入,并应满足各自IP防护等级的要求。 6.14对于水下工作的仪器及电缆,应采用密封措施,并能承受正常工作水压力的1.2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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