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11982021 m 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 Requirements of radiation safety and protection for radiotherapy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信息服务平 2021-10-17发布 2021-12-01实施 生 态环境 部发布 HJ 1198—2021 目 次 前 1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 一般要求. 5 选址、布局与分区要求 6放射治疗场所辐射安全与防护要 7操作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 8放射性废物管理要求.…. .辐射监测要.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改射性废物豁免的活度、活度浓度 信息服务平台 HJ 1198—2021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 律法规,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规范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治疗场所的选址、布局与分区、放射治疗工作场所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安全操作、 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监测等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辐射防护协会、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深圳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 瘤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甘肃省肿瘤医院、广东三九脑科医院、 广州泰和肿瘤医院、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1年10月1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工 Ecology 信息服务平台 ii HJ 1198—2021 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治疗过程中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放射治疗相关活动中的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核素治疗、敷贴治疗、放射性粒籽植入治疗、硼中子俘获治疗和放射治疗模 拟诊断。 放射治疗设备生产、调试、 维修维护活动和科研活动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放射性废物分类》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65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辐射工作人员 radiationworker 在医疗机构从事放射治疗相关活动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包括医师、医学物理 人员、技师和护士,以及放射治疗设备安装调试工程师、检修维护工程师和辐射防护负责人等正式工作 人员、临时工作人员及实习人员等。 3.2 巡检系统surveysystem 辐射工作人员在质子/重离子加速器等大型加速器装置出束前,采用复位按钮等方式,根据一定的 线路顺序对加速器大厅或治疗室人员可达区域进行清场巡查,核实人员滞留或其他异常情况的系统,一 般设置在质子/重离子加速器等大型加速器相关区域。 4一般要求 4.1从事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对放射治疗活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全面负责,实现保护从事放射治疗 相关辐射工作人员、公众健康与环境安全的目标。 4.2从事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体系,制定辐射安全与防护大纲,落实 岗位职责及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 4.3从事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规划、设计、建设放射治疗工作场所和开展放射治疗活动的过程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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