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20.20 RB CCS A 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RB/T 062—2021 实验动物运输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of laboratory animals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21-11-04发布 2022-01-01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RB/T062—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 办公室、山东大学、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实验动物监测所、上海市实验动物质量监督检验站、 上海实验动物研究中心、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生物化学与细胞生物学研究所、 苏州大学、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实 验动物研究所、江苏集萃药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维通利华实验动物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史光华、吕龙宝、张晓迪、王锡乐、张爱国、刘晓宇、闵凡贵、李娜、魏晓峰、 郑振辉、吴宝金、赵玲、周正宇、张涛、李秦、卢选成、邵奇鸣、卢胜明、黄韧、高诚。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I RB/T062—2021 实验动物运输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实验动物运输应遵循的相关要求,包括基本原则、职责、运输条件、运输过程、运输档 案及记录管理等。 本文件适用于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机构、物流机构对实验动物运输过程的管理,也适用于认可机 构、监管部门以及利益相关方对参与实验动物运输各方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的确认和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27882活体动物航空运输载运 RB/T172—2018实验动物机构标识系统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实验动物laboratoryanimals 按相关标准专门培育和饲养的旨在用于实验或用于其他科学目的的动物。 [来源:GB/T27416—2014,3.2] 3.2 实验动物供应方 laboratory animal supplier 拥有实验动物资源的实验动物生产机构或中间商。 3.3 实验动物承运方 laboratory animal carrier 运送实验动物的组织或个人。 注:实验动物承运方可以是物流机构、实验动物生产机构或实验动物使用机构 3.4 实验动物接收方 laboratoryanimalreceiver 接收实验动物的组织或个人。 注:实验动物接收方可以是实验动物生产机构,也可以是实验动物使用机构;在设施内转移时,实验动物接收方则 为不同工作单元的接收人员。 4基本原则 4.1合规原则 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跨境运输还应符合相关国际公约。 1 RB/T062—2021 4.2安全原则 应充分考虑运输过程的安全,做好风险控制及应急预案,确保实验动物免受感染或污染,避免对人 员及环境安全产生不良影响。 4.3福利原则 理需求。 5职责要求 5.1 实验动物供应方 5.1.1提供或办理实验动物出售、运输业务所需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文件。 5.1.2制定实验动物运输方案和运输应急预案。必要时,应提供实验动物运输过程中的兽医护理 服务。 5.1.3应与承运方、接收方保持及时有效的联系与沟通。 5.2实验动物承运方 5.2.1具备实验动物运输业务所需的相关资质、工具和条件,并能满足供应方和接收方对实验动物运 输的相关要求。 5.2.3若采用铁路或航空等公用运输工具,承运方应事先征得供应方和接收方的同意,并对运输过程 中动物的安全和福利负责。 5.2.4承运方应在运输过程中配置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与供应方、接收方保持联系与沟通。 5.3实 实验动物接收方 5.3.1具备购买、使用实验动物所需的相关资质。 物资的储备。 5.3.3接收方的兽医、饲养和使用等人员应具有专业技能及经验,或通过一些专业技术培训,并了解引 进动物的生物学特性。 5.4 实验动物管理和使用委员会(IACUC) 5.4.1供应方制定的动物运输方案及运输应急预案应获得所在单位1ACUC的审核批准。 5.4.2接收方IACUC应对购买实验动物、供应方的运输方案及运输应急预案予以审核和确认。 5.4.3必要时,接收方IACUC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应有对实验动物运输检查的内容,如对供应方 相关资质的审核,对实验动物购买、运输和接收过程的检查等。 5.5兽医 5.5.1供应方和接收方的兽医负责实验动物购买及运输过程的质量安全保障。 5.5.2供应方的兽医或其授权人员在装箱前,应根据有关程序和有效方式对实验动物健康状况进行评 估,确认正常后方可装箱,并确保运输箱(笼)与动物种类、等级相符 5.5.3接收方的兽医或其授权人员应对引进的实验动物进行隔离检疫、适应性饲养,待隔离检疫期结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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