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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_13.280 F 73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5848—2009 代替GB15848—1995 轴矿地质勘查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 Regulations for radiation and environment protection in uranium exploration 2009-05-06发布 2010-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15848—2009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与GB15848—1995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a)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修订了原标准中与之不相一致的条款内容; b) 增加了培训和事故应急响应内容; c)对原标准的章节进行了合理的合并和调整。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核工业地质局、核工业二○八大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谷华、丁忙生、张军义、沈代明、谢开敬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5848—1995。 I GB15848—2009 铀矿地质勘查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 1范围 照射管理、环境保护和事故应急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铀矿地质的生产、科研和教育部门,从事含天然放射性物质的其他地质部门也可参照 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1215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的一般规定 GB1180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铀矿地质勘查 uraniumgeologicalprospecting 为了寻找和查明铀矿资源,而利用各种勘查手段了解地下的地质状况,认识铀成矿条件和环境,综 合评价铀成矿远景,确定有利地区,找到铀矿带,探明铀矿规模,搞清含铀层情况和产出能力的过程。 3.2 矿坑探 uranium tunnelingexploration 为探查矿地质资源而进行的井下探矿作业。 3.3 副产矿石 byproduct ore 铀矿地质勘查过程中产生的铀含量在万分之一以上的矿石。 3. 4 铀矿地质废石(渣)uraniumgeologicalwasteore 铀矿地质勘查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石(铀品位小于万分之一)和其他固体废物的总称。 3.5 氢子体的暴露量 radon exposure content of radon daughter 氢子体在空气中浓度的时间积分。依氢子体浓度所用单位的不同,暴露量单位的表示也不一样。 当氢子体浓度以J/m为单位时,暴露量用J·h/m表示。 3.6 (氨子体和氢子体)α潜能αpotential(radondaughter) 氢(222Rn)的子体完全衰变为210Pb(但不包括210Pb的衰变)和氢(22°Rn)的子体完全衰变到稳定的 208Pb时,所发射的α粒子能量的总和,单位为焦耳(J)。 1 GB15848—2009 3.7 氢(氢)子体α潜能浓度αpotentialcontentofradondaughter 单位体积空气中存在的所有或氢的短寿命衰变产物的任何混合物的全部子体原子按衰变链分别 衰变到21°Pb(RaD)或208Pb的过程中所发射的总α粒子能量,单位为焦耳每立方米(J/m)。 3.8 空气中长寿命α气溶胶浓度longtermαaerosol contentintheair 单位体积空气中所含长寿命核素α放射性气溶胶的总α活度,单位为贝可[勒尔]每立方米 (Bq/m)。通常在氮短寿命子体衰变完以后由分析单位体积中的总α活度而得到。 4一般规定 4.1辐射防护应遵守实践的正当性、剂量限制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制、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剂量约束和 潜在照射危险约束的原则;环境保护应执行国家颁布的环境法规、标准,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4.3铀矿地质勘探工程中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使用。 理规定及应急预案,进行辐射防护监测。对从事铀矿地质勘查人员进行辐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知识 的培训,并定期进行复审考核。 4.5铀矿地质勘查工作单位应制定防护与安全大纲,其内容应包括: a) 确定实现防护与安全目标所需要的措施和资源,并保证正确地实施这些措施和提供这些资源; b)保持对这些措施和资源的经常性审查,并定期核实防护与安全目标是否得以实现; 鉴别防护与安全措施和资源的任何失效或缺陷,并采取步骤加以纠正和防止其再次发生; d) 保存履行责任的有关记录。 5剂量限制 5.1遵守GB18871一2002附录B的B.1中有关工作人员和公众剂量约束值的规定。 5.2从事铀矿地质勘查职业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约束值不高于15mSv。 5.3孕妇、授乳妇不得从事铀矿地质坑井探作业,从事铀矿地质其他工作时年有效剂量约束值不高于 1 mSv。 5.4对于年龄小于18岁接受涉及辐射照射就业培训的徒工和年龄小于18岁的学习过程中需要使用 放射源的学生,应控制其职业照射年有效剂量不超过6mSv。 5.5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使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到的剂量估计值不应超过下述限值: a)年有效剂量,1mSv; b)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 到 5 mSv。 过0.5mSv 5.7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既受到外照射又受到多种放射性核素内照射时,应同时满足5.1和式(1)的 规定: ...(1) DL Ij.ing.L. Ij,inh.L 2 GB 15848—2009 式中: Hp——该年度贯穿辐射照射所致的个人剂量当量,单位为毫希[沃特](mSv); DL一相应的有效剂量的年剂量约束值,单位为毫希[沃特](mSv); Ij.ing和Ij.inh一同一年内食人或吸人放射性核素i的摄人量,单位为贝可[勒尔](Bq); Ij.ing,L和Ij.inh.L—一食人或吸人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人量约束值(ALI),单位为贝可[勒尔](Bq)。 约束值(ALI)按附录AA.2中式(A.1)计算得出。 5.9对以222Rn或22°Rn的短寿命子体为主要危害的工作场所,它们的短寿命子体α潜能年摄人量及照 射量限值见附录A表A.2。 6工作场所的辐射防护 6.1工作场所的主要防护要求 6.1.1辐射工作场所的分区应按GB18871一2002中6.4的要求划分,在实地划分时应尽量按建构筑 物边界划定;铀矿地质勘查坑道、探井、碎样等放射性粉尘作业场所划为控制区,其他非粉尘作业场所划 为监督区。 6.1.2新建的辐射工作场所应选择多个候选场址,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定。 6.1.3新建的辐射工作场所,应选择人口密度较低、放射性废气稀释扩散条件较好的地点,并应尽量集 中在一个区内,按当地最小频率的风向,布置在居民区或其他工作场所的上风侧。 6.1.4辐射工作场所与居民区和饮用水源应有一定的防护距离,其限制距离见表1。这个距离以内的 区域划定为限制区,应对该区内的放射性物质定期进行监测。 6.1.5凡产生放射性粉尘、气溶胶的工作场所,其地面、墙壁和天花板等均应采用不易被沾污的建筑材 料装修,力求光滑;室内结构应简单,减少积尘面并便于清洗。矿物分析室、碎样间等应设置地漏通往污 水处理池。 6.1.6铀矿样品应存放于专门的样品库内,并设专人管理。 表1铀矿地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限制距离 单位为米 矿石标本和模型 碎样室、熔矿室、 坑道排风口、废渣堆放场、 其他场所 陈列室 矿石加工室 水冶车间 居民区 30 50 500 饮用水源 30 100 500 6.2防尘降氨 6.2.1井下作业场所,应采取“加强机械通风和湿式作业、密闭尘源、做好个人防护、加强防护设施管 理和经常检查”等综合措施,使井下工作场所空气中Rn-222浓度不大于2.7kBq/m²,Rn-222子体α潜 能浓度不宜大于5.4uJ/m,粉尘浓度不大于2mg/m。 6.2.2凡产生放射性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地面作业场所,应有通风装置,通风系统应防止污染物的回流。 6.2.3井下通风要求 6.2.3.1平巷和斜井深度超过20m、竖井或浅井超过10m、天井超过5m,均应采用机械通风。工作 面应采用压入式通风,压人风筒末端距工作面不得超过10m,开支巷或巷道转弯掘进,深度超过5m 时,应有专门的通风。 6.2.3.2进人坑道工作时,应先通风,使坑道内氢及其子体浓度满足6.2.1的要求,且通风时间不得少 于15min。坑内有人时均不得停止通风。 6.2.3.3通风量的确定,应首先满足使巷道内的氢及其子体降到限制浓度以下所需的风量。 3 GB15848—2009 6.2.3.4坑道的排气风口应位于进风口最小风频的上风侧,出风口与进风口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6.2.4井下密封降氨措施 6.2.4.1已完工的巷道应及时封闭。封闭要严密牢固。如因工作需要进人封闭坑道,应经防护管理部 门同意,戴好防毒呼吸器和个人剂量计,事后应立即重新封好。 6.2.4.2主巷道的见矿和裂隙发育地段,应砌喧或喷涂防氨覆盖层,以减少氨的析出。并尽可能减少 矿石在未封闭巷道内的存留时间。 6.2.4.3坑道排水沟应经常清理,保持水流畅通,对浓度高的井下水,应设专用管将水直接排入坑外 废水处理设施中。 6.2.4.4沿脉坑道应尽量设计在矿脉外。施工中副产矿石和废石应分开堆放。 6.2.5坑道掘进中的废石及副产矿石处理 6.2.5.1坑道掘进中产生的废石应集中堆放并在下方设置挡墙,防止废石经雨水冲刷流失。 6.3表面污染的控制 6.3.1工作场所(但不包括井下工作场所)的工作台、设备、墙壁、地面、屋面以及工作人员体表、工作 服、内衣等表面放射性污染控制水平见附录B表B.1。 工作场所设备、墙壁、地面、屋面采取适当的去污措施后,仍超过附录B表B.1中所列数值时,可视 为固定性污染。经审管部门或审管部门授权的部门检查同意后,可以适当提高控制水平,但不得超过附 录B表B.1中所列数值的5倍。 6.3.2工作场所的设备、用品经去污处理后,其污染水平降低到附录B表B.1中所列数值的五十分之 一以下时,经审管部门或审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确认同意后,可当作普通物品使用。 6.4放射源管理 6.4.1应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禁止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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