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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 100 C 68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5606—2008 代替GB15606—1995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General rules for safety production of woodworking shop 2008-12-23发布 2009-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15606—2008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5606一1995《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本标准与GB15606—1995相比有如下差异: 调整了一些术语,增加了3.5,3.6,3.7,3.8,3.9,3.10,3.10.1,3.10.2,3.11,3.12,取消了原 标准的3.4; 对4.3和4.4内容的修改; 删除了原标准第6章和第7章中的具体内容; 增加了木工(材)车间防火防爆的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州木工机床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肖晓晖、郑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5606—1995。 1 GB15606—2008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工(材)车间的作业环境、平面布置、防火与防爆的要求、设备与安全装置、安全操 作、安全管理与教育等。 本标准适用于原木制材、配料仓库、木制品加工、三板二次加工、木模加工等木工(材)车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3安全色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5226.1—2002 2机械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IEC60204-1:2000, IDT) GB12557木工机床安全通则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3术语 3. 1 木工woodworking 木材的机械加工,不包括手工和三板制造加工。 3.2 木工(材)车间woodworking shop 单纯的木材加工车间(工厂)、单纯的木制品(木器、木模、模型、家具、门窗、三板的二次加工)制造车 间(工厂),也指木材与木制品综合的加工车间。 3.3 车间(工厂)shop 企业生产的基本实施组织。车间一般指有适度的规模,承担一个或多个独立产品或部件的生产加 工任务。 3. 4 三板wood-basedpanels 泛指木质人造板,主要是指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 3.5 粉尘收集系统 dustcollectionsystem 为收集粉尘和木屑而专门设计的气动输送系统。它能将粉尘和木屑从其产生的源头(通常有多个 源头)输送到除尘系统。 1 GB15606—2008 3. 6 粉尘收集器dustcollector 用于将粉尘和木屑与气流分离的任何装置,包括且不限于:旋风分离器、介质型过滤器(布袋式除尘 器)和散开式集尘器。 3.7 含水率(湿度)moisturecontent(wetbasis) 样品通过干燥处理后所减少的质量(即排出水分的质量)的最大值与样品原来质量的百分比。 3.8 气动输送系统 pneumatic conveying system 包括材料进给装置、气屑分离机、封闭的管道系统,以及将可燃固体颗粒通过空气或其他气体从一 处运到另一处的气体传送装置。 3.9 木制品 wood 纤维质材料,源自木材或以下但不限于以下材料:麦杆、亚麻、甘蔗渣、椰子壳、玉米杆、大麻纤维、谷 壳、纸或其他木材替代品或辅助产品。 3.10 木屑(木粉尘)wood dust 3. 10. 1 易燃木屑(木粉尘)deflagrablewooddust 平均直径小于或等于420um的木屑,其含水率小于25%。 3.10.2 干燥不易燃木屑(木粉尘)drynondeflagrablewooddust 平均直径大于420um的木屑,其含水率小于25%。 3.11 照度 illuminance 见GB50034—2004中2.0.6。 3.12 局部照明 月 local lighting 见GB50034—2004中2.0.15。 4作业环境 4.1温度 4.1.1防暑 4.1.1.1车间作业地点夏季空气温度,应按车间内外温差计算。其室外温差的限度,应根据实际出现 的本地区夏委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确定,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 表1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 29~32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23 24 26 27 28 25 22及以下 32及以上 工作地点与室外温差/℃ 10 3 9 7 6 5 8 4 2 4. 1. 1. 2 当作业地点气温≥37℃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接触时间。 4.1.1.3高温作业车间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内气温不应高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 气温应保持在25℃~27℃。 2 GB15606—2008 4. 1.2防寒 4.1.2.1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气温≤8℃的月份在三个月及三个月以上的地区应设集中采暖设 施;出现≤8℃的月份为两个月以下的地区应设局部采暖设施。 4.1.2.2集中采暖车间,当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较大时(≥50m),仅要求工作地点及休息地点设 局部采暖设施。 4.1.2.3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等于或小于一20℃的地区,为防止车间大门长时间或频繁开放而受 冷空气的侵袭,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门斗、外室或热空气幕。 4.1.2.4生产时用水较多或产生大量湿气的车间,设计时应采取必要的排水防湿设施,防止顶棚滴水 和地面积水。 护结构不包括门窗。 4.2通风 4.2.1木工车间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以形成良好的空气循环。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应 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规定。 尘)浓度不得高于3mg/m。 4.3照明 4.3.1木工车间照明应符合GB50034的有关规定 4.3.2木工车间的工作空间应有良好的照明。白天采用天然照明时,应避免太阳光直射到工作台。当 照明不足时,应增加局部照明 4.3.3工作照明应符合表2要求。 表 2 木工车间照明要求 场所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Rab UGR 照度标准值/lx 备注 200 22 60 一般机器加工 0.75m水平面 防频闪 精细机器加工 00S 0.75m水平面 19 80 防频闪 锯木区 0.75m水平面 300 25 60 防频闪 一般 300 0.75m水平面 22 60 模型区 精细 0.75m水平面 750 22 60 胶合、组装 300 25 0.75m水平面 60 750 22 磨光、异形细木工 0.75m水平面 80 注:需增加局部照明的作业面,增加的局部照明照度值宜按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3.0倍选取 a为统一眩光值。 b为显色指数。 4.3.4照明不得采用有色光源,也不得干扰光电安全防护装置。 4.3.5照明器应定期维修保养,保持表面清洁。 隐患。 4.4噪声与振动 4.4.1各类木工机床空运转时的噪声限值应符合GB12557的规定。 4.4.2噪声和振动强度较大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在单层厂房或多层厂房的底层;对振幅、功率大的设备 应设计减振基础。 3 GB15606—2008 4.4.3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dB(A)。对于操作人员每天 接触噪声不足8h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增加 3dB(A)的原则,确定气噪声声级限值。但最高限值不得超过115dB(A)。 5平面布置 5.1一般要求 5.1.1木工车间生产线的工艺流程应顺畅,尽量避免返回,便于生产管理。各功能区域应用区域线划 分。区域线一般宽为50mm,用白色或黄色(安全通道用绿色)材料涂覆或镶嵌在车间地坪上(镶嵌区 域线不得高出地坪)。 5.1.2车间工作地面应平整、坚固,且能承受工作时规定的荷重。 5.1.3车间工作地面应经常保持清洁。在工作地周围地面上,不允许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料。 5.1.4车间平面布置的防火、防爆要求应符合第6章的规定。 5.2木工机床和其他设备的布置 5.2.1木工机床(设备)的布置应留有与产品品种、批量相适应的堆料场地。并考虑生产时上下料用地 及废品、半成品的过渡性堆放。同时还要考虑工辅器具箱(架)等摆设位置,使各机床(设备)之间的生产 活动不相互干扰。 5.2.2凡有多人操作的机床(设备),其操作台的布置应确保操作人员能彼此相望 5.2.3木工机床(设备)的基础和厂房构件的基础和其他埋地构件的平面投影不能重叠,并至少保持 200mm的距离。 5.2.4木工机床的外露移动件的行程达到极限位置时,其边缘距相邻的设备和厂房构件不得小于 800 mm。 5.2.5木工机床的布置应考虑生产活动对相邻设备的操作人员不会构成意外的伤害。 5.2.6制材带锯机不能布置在车间电气走线的下方。 要求: a)3 车间的纵轴应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相垂直。当受条件限制时,其角度不得小于45° b)厂房建筑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相邻两建筑物的间距一般不得小 于相邻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 避免西晒。 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和工业窑炉应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车间下风侧的外墙侧窗附近 d)车间内发热设备相对于操作岗位应设计安置在夏季最小风向频率上风侧,车间天窗下方的 部位。 5.2.8未工机床必须可靠固定,以防止翻倒和意外位移。小装置必须固定在条凳、工作台架或有足够 强度的支座上(手提、电气和气动工具除外)。 5.3工位物料的存放 5.3.1一般要求 木工机床的生产工位附近,可根据工件流转及运输要求来布置堆放各种规格的木料和加工(半)成 品的场地;加工废料及木屑按综合利用要求存放;工辅器具等按集中存放工具箱内的原则进行布局。各 类物料堆放位置的顺序应便于加工作业,且应确保作业安全。 5.3.2堆放场地 4 GB15606—2008 5.3.3原木堆放 木工车间原木堆放的位置应确保在原木最大容量时,原木沿楞腿方向到工位的最小距离不小于 2 m。 5.3.4板、方料堆放 5.3.4.1板、方料应分别横竖交错层层堆放,须同方向堆放时应考虑通风,堆放应结实整齐,不下陷不 歪斜。垛间距离不得小于1m。 距不宜大于1m,楞腿高应大于100mm。 距要求同5.3.4.2,且堆垛两边的堆放坡度不得大于堆料的自然堆积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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