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4753.1—2017 出口汽车质量安全示范区企业 考核要求第1部分:零部件生产企业 Auditing requirement for enterprise in export automotive products quality and safety demonstration area- Part 1:Good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 of auto parts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7-05-12发布 2017-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 4753.1—2017 前 言 SN/T4753《出口汽车质量安全示范区企业考核要求》标准分为2部分: 第1部分:零部件生产企业; 第2部分:汽车产品贸易型示范企业。 本部分为SN/T4753系列标准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驰、王娟、于雪梅、孙梓晏、高峰、张晓龙、魏杰。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1 SN/T 4753.1—2017 出口汽车质量安全示范区企业 考核要求第1部分:零部件生产企业 1范围 SN/T4753的本部分规定了出口汽车质量安全示范区内零部件生产型示范企业的技术要求和考 核程序。 本部分适用于出口汽车质量安全示范区内零部件生产型示范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零部件生产型示范企业goodmanufacturingenterpriseof autoparts 在出口汽车质量安全示范区内从事汽车零部件产品的生产制造,具有示范、榜样作用的并经考核合 格的企业。 3技术要求 3.1零部件生产型示范企业应具有良好的质量管理控制能力,其质量管理体系应在基础管理、采购控 制、产品过程控制、检验与实验、与顾客有关的活动、企业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企业生产经营外部环境方 面运行有效 3.2零部件生产型示范企业的具体技术要求见附录A中表A.1,其中至少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a)标注“*”的项目为关键项,该类项目得分为满分; b)综合要点得分率大于90%; 标准信息 单个要点得分率均大于80% 4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a)已加人出口汽车质量安全示范区内且诚信度高、质控体系健全、追溯体系完善; b) 获得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c) 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合法生产企业,具有汽车零部件产品的生产资质和能力; d)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汽车零部件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e 在国家质检总局信用管理系统内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 f) 未发现严重的质量安全不合格情况; g) 近3年未发生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 SN/T 4753.1—2017 5考核程序 5.1申请 5.1.1企业向辖区检验检疫机构递交《出口汽车质量安全示范区内零部件生产型示范企业申请表》(以 下简称《申请表》,参见附录B),并随附企业自评材料。 5.1.2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文件审查;审查通过后,辖区检验检疫机构组织 进行企业初审。 5.1.3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将初审结果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须提交企业申请全部材料以及辖区检验检 疫机构初审材料);对初审不通过的企业,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应验证其整改情况及纠正预防措施实施情 5.2考核 5.2.1直属检验检疫局成立考核组,考核组包括示范区建设管理专家以及汽车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域 的专家,至少由3名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5.2.2考核组按照表A.1、企业申请材料等文件资料,进行文件审查。 5.2.3考核组按约定时间到达企业现场,按照表A.1进行全要素的现场考核。 5.2.4现场考核工作如因异常情况需终止时,考核组应请示直属检验检疫局。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应向 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和申请企业通报现场考核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5.3考核结论 5.3.1考核组应及时根据考核结果填写《出口汽车质量安全示范区内零部件生产型示范企业审批表》 (参见附录C),并将考核报告、相关记录和材料提交直属检验检疫局。 5.3.2直属检验检疫局将考核结果发文公布(参见附录C)。若考核结果为通过,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若考核结果为不通过,企业可在6个月后重新提出申请。 5.3.3示范企业考核有效期为三年。期满要求续延的,申报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辖区检验 检疫机构重新提出申请。 业标准信 6后续管理 6.1后续检查 示范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示范企业的年度后续检查工作。 年度后续检查每年至少执行一次。重点关注企业是否遵守法律和相关规章要求,企业质量管理体 系是否继续有效运行,必要时可进行产品抽检。 6.2暂停资格 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在后续检查工作中,发现示范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或产品质量安全不符合本标 准规定要求的,报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批准后,通知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期间暂停示范企 业资格。整改完成后,报直属检验检疫局进行验证,验证合格后恢复其资格。 6.3取消资格 示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批准,可书面通知取消示范企业资格: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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