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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 A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 115—2018 婚姻登记机关建筑外观形象设计规范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8-11-05发布 2018-11-05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 MZ/T115—2018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2标准颜色 3基本要素. 4应用要求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标准颜色色值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门头外观尺寸及材质示例, 附录C(资料性附录) 门头主体形象示例. 附录D(资料性附录) 婚姻登记机关建筑方案应用示例 6 参考文献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MZ/T115—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确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山东省民政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文涛、郝红梅、潘红春、车静、顾雪连、刘彩霞、张卫东。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II MZ/T115-2018 婚烟登记机关建筑外观形象设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建筑外观形象的标准颜色、基本要素和应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有独立建筑或独立门头的婚姻登记机关建筑外观设计。 2标准颜色 婚姻登记机关建筑外观设计的标准颜色包括主色和辅色。主色为石榴红、金黄和白色,辅色为 黑色、银灰色、浅灰色和黄色等。标准颜色色值见附录A。 3基本要素 3.1门头 3.1.1门头应进行模块化、标准化设计的设计。门头外观尺寸及材质参见附录B。 3.1.2主体形象包括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与“婚姻登记”文字。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的使用应 符合《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使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婚姻登记”文学学体为方正大标宋简体粗 方正粗宋简体。若有挑棚,则三面围合。高度最小值不低于50cm,中间按照给定比例制作,两边根 据现场尺寸制作。主体形象各要素的布局及比例参见附录C。 3.1.3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主体形象应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 或几种语言文字。 3.1.4涉外婚姻登记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在主体形象中增加使用英文。 3.1.5婚姻登记机构标牌的制作及悬挂应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要求。 3.2檐口 置放于建筑檐口或封檐板,或是墙头顶部,高度视建筑比例或现场特点而定,颜色可根据情况 选用婚姻登记机关建筑外观设计基本颜色之一。 3.3墙裙 墙裙的高度不低于20cm,颜色为石榴红。 4应用要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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