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20.10 A00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60382012 代替MH/T6038-2006 民用航空燃料水路运输质量控制 Quality control for commercial aviation fuel supplied by waterway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2-04-16 发布 2012-08-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 MH/T6038—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MH/T6038一2006《民用航空燃料水路运输质量控制》,与MH/T6038一2006相比主要 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发放证明所应包含的内容的规定(2006年版4.1a)~d)); 增加了炼厂发油单(见4.2)、专项检验报告(见4.4)、船舶船舱检查清洁证明(见4.10)、 船舶船舱检查干舱证明(见4.11)、船舶铅封及检查证明(见4.12)、船岸文件交接清单(见 4.14)、将油样清单(2006年版4.9)更改为油样相关记录(见4.15); 修改了关于前三载的要求内容(见5.4,2006年版5.4); 增加了不宜用水冲洗船舱和应清扫除去舱底杂质的规定(见5.5); 增加了洗舱期限的规定(见5.11); 修改了验舱规定(见7.2,2006年版7.2); 一删除了发油时留样的保存期限要求(2006年版7.4.2); 增加了样品管理(见第9章); 增加了附录表格部分(见表A.2~表A.7)。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建政、白静、李明、陈宏彪、倪萍、李剑平、魏大明、刘小川。 本标准于2006年3月首次发布。 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1 MH/T6038—2012 民用航空燃料水路运输质量控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过水路运输民用航空燃料的质量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通过水路运输的民用航空燃料质量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H/T6020民用航空燃料质量控制和操作程序 MH/T6037民用航空油料储存运输容器清洗 3总则 3.1供应商应对航空燃料生产商的设施 设备 储存、 运输和检验等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是选择生产 商最基本的依据 3.2采购方授权的检查组应对航空燃 承运方和船舶进行评价,并应保留评价资料。 3.3检查或检验机构应为相关各方共同认 人可的机构。 检查机构的职责为 前检查油 a)在装油 由船油舱、 管线和附属设备、设施,以确定油船适合运载航空燃料; 核实油品的质量 b) 数量和各类文件; c) 监督装船作业按要求进行: 记录并 报告质量格查的结果; d) 保留油样 如果在装油或卸油过程中存在任何野 f) 虑,立即停止装油或卸油作业,并与相关方联系,商议采 取必要的措施。 检验机构的职责为受委托方委托对航空燃料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4文件控制 4.1产品质量合格证 炼厂或供应商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采购方在采购航空燃料前应检查拟采购航空燃料的产品质量 合格证,证明该航空燃料经过检验并符合相关规格的要求。产品质量合格证不仅作为向采购方发油的依 据,同时起到溯源作用。证书内容应包括: a)航空燃料的牌号和规格; b)所有相关的批次信息; c)唯一和可辨识的产品质量合格证编号; d)所进行的检验项目的完整清单,包括检验方法和结果; 1 MH/T6038—2012 e) 检验机构的授权代表的签名及日期, f)加入添加剂的种类、数量等信息,唯一和可辨识的证书编号; 9)加氢处理和深度加氢处理比例。 4.2炼油厂发油单 炼油厂发油单(参见MH/T6020的附录D)是炼厂或供应商发出航空燃料的依据,是证明批次燃料 符合航空燃料质量要求以及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由检查机构签字确认,内容应包含: a) 燃料牌号; b) 发出罐号及发出数量; c)检验证书号; d)批次的标准密度; e)批次航空燃料质量状况; f) 转输工具检查情况。 4.3发放证明 发放证明(参见附录A的表A.1)是发出航空燃料的依据,是证明批次燃料符合航空燃料质量要求 以及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发放证明应由炼厂或供应商授权签署人签字确认。 4.4专项检验报告 专项检验报告是将航空燃料装入非专用船舶时,在每个货油舱均在装有500mm液位油品后,由检验 机构对组合油样进行的专项检验出具的报告。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密度、闪点、冰点,可根据情况增加 项目。 4.5重新评定检验报告 重新评定检验报告是通过进行MH/T6020规定的重新评定检验以核实航空燃料的质量没有变化而出 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包含重新评定检验规定的试验结果,并应注明日期和由授权的实验室签署人 签字。 4.6分舱单 承运方应提供体现船舶各舱承运油品种类和分布情况(配载图、货油舱图和货油管系图)的分舱单。 4.7船舶运输履历记录 承运方应提供证明船舶所有承运油品履历的《船舶油类记录薄》。 4.8船油舱清洗报告 承运方应提供由洗舱机构签发的船舶货油舱清洗报告,内容应包括清洗方法、清洗检查等,参见 MH/T6037—2005附录A的表A.2。 4.9船舱验舱报告 承运方应提供由授权验舱机构签发的船舶各舱清洗后检查结果的船舱验舱报告。 4.10船舶验舱检查清洁证明 装油前,承运方应提供由检查机构签发的船舶货油舱适载航空燃料的证明(船舶验舱检查清洁证明 参见附录A的表A.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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