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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020 wS C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 294—2016 代替WS294—2008 脊髓灰质炎诊断 Diagnosis for poliomyelitis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6-04-26发布 2016-10-2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WS 294—2016 前言 本标准3.3.1、3.3.2、第5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WS294一2008《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WS294—2008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WS294一200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缩略语CPE、L2OB、NPEV、RD、VP; 增加了“或近期当地发生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人事件”(见3.1.1); 增加了“既往未接种或未全程接种OPV或IPV"(见3.1.2); 将“潜伏期为3d~35d(一般为5d~14d)”移人“临床表现”部分(见3.2.1,2008年版的3.1.2); 一 修改了“早期可有发热、咽部不适,婴幼儿可烦躁不安”为“早期可有发热、咽部不适,患者可烦 躁不安”(见3.2.2,2008年版的3.2.1); 删除了“且未发现其他病因”(见3.2.4,2008年版的3.2.3); 增加了“或IPV”和“未接触疫苗病毒”(见3.3.2); 修改了临床诊断病例,除临床表现或实验室检测3.3.2外,需要考虑流行病学史(见5.2,2008年版 的5.2); 一 将“合格粪便标本”修改为“粪便、咽部、脑脊液或脊髓组织”[见5.4b),2008年版的5.4.2]; 修改了“与OPV有关的其他病例”(见5.5,2008年版的5.5); 根据脊髓灰质炎流行病学特征的变化,在附录A中,对脊髓灰质炎的病原学、流行病学和临床 表现中的有关描述予以订正(见附录A); 根据WHO实验室操作手册,对脊髓灰质炎病毒的分离与定型方法进一步予以标准化(见附 录B)。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济南市传染病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爱强、许文波、李黎、梁晓峰、罗会明、余文周、张勇、陶泽新、陈士俊、温宁、 信息服务平台 汪海波。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6394—1996 WS 294—2008。 I WS294—2016 脊髓灰质炎诊断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脊髓灰质炎的诊断依据、诊断原则、诊断和鉴别诊断。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脊髓灰质炎的诊断。 2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FP:急性弛缓性麻痹(acuteflaccidparalysis) CPE:致细胞病变效应(cytopathiceffect) cVDPVs:循环的疫苗衍生脊髓灰质炎病毒(circulatingvaccine-derivedpolioviruses) GBS:吉兰-巴雷综合征(又称格林-巴利综合征)(Guillain-Barresyndrome) IgG:免疫球蛋白G(immunoglobulinG) IgM:免疫球蛋白M(immunoglobulinM) IPV: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poliovirusvaccine,inactivated) iVDPV:免疫缺陷者疫苗衍生脊髓灰质炎病毒(immunodeficiencyvaccine-derivedpoliovirus) L2oB:转人脊髓灰质炎病毒受体基因的鼠肺细胞(mouseLcellsexpressingthehumanpoliovirus receptor) NPEV:非脊髓灰质炎肠道病毒(non-polioenterovirus) OPV: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oralpoliovirusvaccine,live) RD:人横纹肌肉瘤(rhabdomyosarcoma)) VAPP: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vaccine-associatedparalyticpoliomyelitis) VDPV:疫苗衍生脊髓灰质炎病毒(vaccine-derived poliovirus) 信息服务 VP:病毒蛋白(virusprotein) 3诊断依据 3.1流行病学史(参见附录A) 3.1.1与确诊的脊髓灰质炎患者有接触史;近期曾经到过世界卫生组织(WHO)近期公布的脊髓灰质 炎流行地区,或近期当地发生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人事件。 3.1.2既往未接种或未全程接种OPV或IPV。 3.2临床表现(参见附录A) 3.2.1潜伏期为3d~35d(一般为5d~14d)。 3.2.2早期可有发热、咽部不适,患者可烦躁不安、腹泻或便秘、多汗、恶心、肌肉酸痛等症状。 3.2.3热退后(少数可在发热过程中)出现不对称性弛缓性麻痹。神经系统检查发现肢体和(或)腹肌 不对称性(单侧或双侧)弛缓性麻痹,驱体或肢体肌张力减弱、肌力下降、深部腱反射减弱或消失,但无感 觉障碍。 1 WS294—2016 3.2.4麻痹60d后随访仍残留弛缓性麻痹(后期可出现肌萎缩)。 3.3实验室检测 3.3.1发病后从粪便、咽部、脑脊液、脑或脊髓组织中分离到病毒,并鉴定为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见附录B)。 月内从脑脊液或血液中查到抗脊髓灰质炎病毒IgM抗体,或恢复期血清中和抗体或特异性IgG抗体滴 度比急性期≥4倍升高(见附录C)。 4诊断原则 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等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诊断。 5诊断 5.1疑似病例 15岁以下病因不明的任何AFP病例,包括临床初步诊断为GBS的病例,任何年龄临床怀疑为脊 髓灰质炎的病例。 5.2临床诊断病例 符合下列一项可诊断为临床诊断病例: a)疑似病例并同时符合3.1和3.2。 b)疑似病例并同时符合3.1和3.3.2。 行业标准 5.3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并同时符合3.3.1。 5.4排除病例 符合下列一项可排除脊髓灰质炎诊断: a)吴 疑似病例经实验室和临床检查有确凿证据诊断为非脊髓灰质炎的其他疾病。 b)疑似病例的粪便、咽部、脑脊液、脑或脊髓组织未分离到脊髓灰质炎野病毒,或麻痹后1个月内 脑脊液或血液特异性IgM抗体阴性,或恢复期血清中和抗体或特异性IgG抗体滴度比急性期 无4倍升高者。 5.5与OPV有关的其他病例 5.5.1服苗者VAPP病例:疑似病例近期曾有OPV免疫史,且在服用OPV后4d~35d内发热,6d~ 40d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临床表现符合3.2。麻痹后未再服用OPV,从粪便、咽部、脑脊液、脑或脊髓 组织标本中分离到脊髓灰质炎疫苗病毒,该病毒和原始疫苗病毒Sabin株相比,I型和Ⅲ型脊髓灰质炎 病毒VP1编码区核苷酸序列变异≤9个,Ⅱ型脊髓灰质炎病毒VP1编码区核苷酸序列变异≤5个。 5.5.2服苗接触者VAPP病例:疑似病例曾与OPV免疫者在服苗后35d内有密切接触史,接触6d~ 60d后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或发病前40d未服过OPV,临床表现符合3.2。麻痹后未再服用OPV,从 粪便、咽部、脑脊液、脑或脊髓组织标本中分离到脊髓灰质炎疫苗病毒,该病毒和原始疫苗病毒Sabin株 相比,I型和Ⅲ型脊髓灰质炎病毒VP1编码区核苷酸序列变异≤9个,Ⅱ型脊髓灰质炎病毒VP1编码 区核苷酸序列变异≤5个。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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