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1.020 C 59 S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 296—2017 代替WS296—2008 麻疹诊断 Diagnosis formeasles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7-07- 24 发布 2018-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WS 2962017 目 次 前言 II 1范围 2缩略语 3诊断依据 3.1流行病学史 3.2临床表现。 3.3实验室检测 诊断原则, 4 5 诊断 5.1疑似病例, 5.2临床诊断病例 5.3实验室确诊病例 5.4排除病例 2 6鉴别诊断 2 附录A(规范性附录) 血清学诊断方法. 3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病原学诊断方法, 7 附录C(资料性附录) 麻疹的病原学、流行病学和临床表现 11 参考文献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15 WS 2962017 前言 本标准第5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WS296—2008《麻疹诊断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WS296—2008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WS296—2008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修改了缩略语(见第2章,2008年版的第2章); 修改了麻疹的诊断依据(见第3章,2008年版的第3章); 修改了临床诊断病例的定义(见第5章,2008年版的第5章); 增加了实验室检测方法的标准操作(见附录A和附录B,2008年版的附录A和附录B); 增加了麻疹流行病学,尤其是新形势下麻疹传播呈现的流行病学特征、临床表现、并发症等内 容(见附录C,2008年版的附录C)。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首都医科大 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会明、许文波、余文周、李兴旺、马超、张燕、谢正德、郝利新、郑慧贞、 谢淑云、苏琪茹。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5983—1995; WS296—2008。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II WS2962017 麻疹诊断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麻疹的诊断依据、诊断原则、诊断和鉴别诊断。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麻疹的诊断。 2 2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CPE:致细胞病变效应(cytopathiceffect) DEPC:焦碳酸二乙酯((diethylpyrocarbonate) ELISA: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nzyme-linkedimmunosorbentassay) IgG:免疫球蛋白G(immunoglobulinG) IgM:免疫球蛋白M(immunoglobulinM) RF:类风湿因子(rheumatoidfactor) RNA:核糖核酸(ribonucleic acid) RT-PCR:逆转录-聚合酶链反应(reversetranscription-polymerasechainreaction) RPM:每分钟转数(revolutionsperminute) OD:光密度值(opticaldensityvalue) VTM:病毒运输液(virustransportationmedium) 3 诊断依据 3.1流行病学史 3. 1. 1 在出疹前 7 d~21 d与麻疹确诊患者有接触史 3. 1. 2 在出疹前7d~21d有麻疹流行地区居住或旅行史 3.2临床表现 3.2.1发热,体温一般≥38℃。 3.2.2在病程第3天~第4天开始出现红色斑丘疹,疹间皮肤正常。出疹顺序一般自耳后、面部开始 自上而下向全身扩展,并可累及黏膜。出疹时间一般持续3d~5d。 3.2.3咳嗽、流涕、喷嚏等上呼吸道卡他症状,并有畏光、流泪、结膜炎症状。 3. 2. 4 起病早期(一般于病程第2天~第3天)在口腔颊黏膜见到麻疹黏膜斑(Koplik斑)。 3.3实验室检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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