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 ICS 11.020 C59 备案号:20492—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 274—2007 百日咳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for pertussis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7-10-15实施 2007-04-17发布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343 WS274—2007 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146号)GB15998—1995 《百日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传染病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负责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晓峰、张荣珍、刘保奎、侯启明、沈叙庄、郭飚。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344 WS 274—2007 百日咳诊断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百日咳的诊断依据、诊断原则、诊断和鉴别诊断。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百日咳的诊断和报告。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 1 双份血清paired 患者急性期和恢复期血清标本 2. 2 痉咳spasmodi cough 连续不断地控 生咳嗽。 2. 3 百日咳I相监清 Bordetella 2.4 聚合酶链 polymerase 一种用于在 体外酶促扩增特 聚包括变性退火和延伸三个部分。 3诊断依据 S 3.1 流行病学史 参见附录A) 夏季多发 四季均有发病 患者的密切接触史,无预防接种史。 3.2临床表现(参见险 3.2.1典型病例 痉挛性咳嗽,持续咳嗽≥2周者。 3.2.2不典型病例 婴儿有反复发作的呼吸暂停、室息、青紫和心动过缓症状,或有间歇的阵发性咳 嗽;青少年和成人具有不典型较轻症状,卡他期、咳期、恢复期之期症状都缩短或无明显的阶段性,而 只表现持续两周以上的长期咳嗽 3.3实验室检查 3.3.1外周血白细胞计数及淋巴细胞明显增高 3.3.2从痰、鼻咽部分泌物分离到百日咳鲍特菌,检验方法见附录B。 3.3.3 恢复期血清特异性抗体比急性期呈≥4倍增长,检验方法见附录B。 4 诊断原则 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可做出百日咳病例诊断。 5诊断标准 5.1疑似病例 符合3.2.1、3.2.2任何一项的规定,或伴有3.1的规定。 345 WS 274—2007 5.2临床诊断病例 疑似病例同时符合3.3.1的规定。 5.3确诊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同时符合实验室检查中3.3.2、3.3.3中的任何一项的规定。 6鉴别诊断 6.1支气管炎、肺炎 副百日咳鲍特菌、腺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及副流感病毒、肺炎支原体、肺炎衣原体等引起的支气管 炎或肺炎,或气管异物,可发生类似百日咳的痉咳,临床不易区分,需进行病原学、血清学及支气管镜检 查以鉴别。 6.2肺门淋巴结结核 肿大的肺门淋巴结压迫气管、支气管可引起痉咳,但无日轻夜重现象。有结核接触史、结核中毒症 状、结核菌素试验阳性、肺部X线检查可见结核病灶。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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