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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 218-2002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Classification and codes for health institution- 2002-02-05发布 2002-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 布 WS 218-2002 前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政府将部门管理转变为行业管理,需要将卫生部标雅《全国 卫生单位名称代码编制规则》转为新的卫生行业标准。此外,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医药卫生体 制改革也使得卫生机构名称和归类发生变化,需要对旧的卫生机构分类加以修订和完善,并编制新的代 码体系。 位名称代码编制规则》及其18位代码;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分类与代码仍采用1994 年颁布的《医疗机构名称代码编制规则的补充规定》及其12位代码。本标准实施后,卫生部标准《全国卫 生单位名称代码编制规则》和《医疗机构名称代码编制规则的补充规定》自行废止,以本标准代替。卫生 机构(组织)分类执行新的标准,卫生机构(组织)代码采用新的22位代码。 本标准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卫生统计信息中心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伍晓玲。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 WS 218—2002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卫生机构(组织)的分类原则、分类、代码结构及编码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卫生行业管理、卫生机构分类、卫生统计与信息咨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1171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T12402经济类型代码 3卫生机构(组织)定义 卫生机构(组织)是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 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医 构(组织)。 4分类原则 4.1分类原则参照GB/T4754和其他有关国家标准。 4.2按照国内通行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同质性原则划分机构类别。 4.3与我国现阶段卫生机构发展状况相适应。 4.4医疗机构分类参照1994年国务院第149号令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配套文件—-《医疗机 构基本标准》。 5卫生机构分类 卫生机构按行政区划、经济类型、卫生机构(组织)类别和机构分类管理四类属性分类。 5.1行政区划和经济类型完全引用国家标准和通用统计分类。 5.2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系卫生机构分类的主体。卫生机构(组织)按类别分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专 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医 学科学研究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健康教育所(站)、其他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16大类,大类下面根 据需要再划分为中类和小类。 5.3机构分类管理划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他卫生机构三类。 6卫生机构代码 6.1代码结构 WS 218—2002 卫生机构(组织)代码由22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包括9位组织机构代码和13位机构属性代 码。机构属性代码由行政区划代码(6位)、经济类型代码(2位)、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4位)和机构 分类管理代码(1位)四部分组成。卫生机构代码表示形式如下: 组织机构代码 机构属性代码 XXXXXXXX xx xxxxx 机构分类管理代码 本体代码 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 连字符 经济类型代码 校验码- 行政区划代码 6.2编码方法 6.2.1组织机构代码由8位本体代码、连字符和1位校验码组成,引用GB/T11714。组织机构代码为 每一单位始终不变的、唯一的法定代码,除代表某一机构外,无任何其他含义。有关部门也将“组织机构 代码”称为“法人代码”。 6.2.1.1全国绝大部分卫生法人单位已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尚未办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 证》的卫生机构(非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除外),依据属地原则从当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此证, 以取得本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不作为行业间信息交换的依据。因此,执业的非独立法人医疗机构代码由卫生行政部门赋予,其编码规 则如下: a)代码结构为"PDY×××××-×”。其中“PDY”固定不变;“×××××”系五位数字码,从00001 到99999,由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顺序统一编号;“×”系校验码,计算方 法与法人代码一致。 b)“机构代码”十“行政区划代码”作为这类机构不变的、唯一的法定代码。已经注销(撤销)的机构 代码应予废置,不得重新赋予其他机构。 6.2.2机构属性代码共13位,由6位行政区划代码、2位经济类型代码、4位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 码、1位机构分类管理代码四部分组成。 6.2.2.1行政区划代码由6位数字组成,完全引用GB/T2260。 6.2.2.2经济类型代码由2位数字组成,部分引用GB/T12402。引用原则如下: a)卫生行业经济类型较为简单,本标准仅引用大、中类两位代码。 b)目前,国家政策不允许设立下列经济类型卫生机构,故本标准暂不使用相应代码,即:15有限 “33外资”“34国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9其他国外投资”。 6.2.2.3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系本标准的主体代码,由4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见附录A)。 本标准采用线性分类和层次编码法,将卫生机构(组织)按其服务性质划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 a)大类用一个英文字母编码,即用字母ABC顺次代表不同大类。为避免字母"I"和数字“1”混淆, 大类不使用字母"I”。 b)中类、小类依据等级制和完全十进制,用2层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中类由一位数字表示,从1 开始按升序编码,最多编到9。小类由三位数字表示,第一位码表示中类数码;第二、三位为小类数码,从 10开始按升序编码。如A”表示大类“医院”,"A5”表示中类“专科医院”,“A511”表示小类"口腔医院”。 c)如果中类不再细分,则它们后面的代码补“0"直到第四位。 d)个别卫生机构小类下面再细分类,则按细分类编码,不编“×××0”代码。例如:各类中医专科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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