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33.060.01 CCS M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9490—2021 代替GB/T19490—2004 水上移动业务通信规则 总体要求 Telecommunication regulations for maritime mobile servicesGeneral requirement 2022-07-01实施 2021-12-31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19490—2021 目 次 前言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缩略语 4 电台技术特性 5 电台管理一般要求 6 电台工作时间 7 电台日志、录音和系统数据 8 电台资料保管 9 电台证照文件 10 通信优先等级 11 干扰· 12 通信质量管理 13 遇险和安全通信 附录A(资料性) 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台日志内容及样式 GB/T19490—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电台技术特性(见第4章); 将电台标识的具体规定更改为引用JT/T626(见5.4,2004年版的5.1~5.5); d) 增加了电台系统数据(见7.3); e) 更改了电台证照文件(见9.1和9.2,2004年版的9.1和9.3); f) g) 更改了通信的优先等级(见第10章,2004年版的第10章); h) 删除了保密制度(见2004年版的11.1和11.2); i) 增加了通信质量管理(见12.1~12.6); j) 更改了违章纠察的内容并归人到通信质量管理中(见12.7~12.9,2004年版的第13章); k) 增加了遇险和安全通信的要求(见13.1~13.4); 1) 增加了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台日志内容及样式(见附录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中交信息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毅颖、张京生、康小勇、张霞、刘法龙、李振、石丽丽、耿丹阳。 本文件于2004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52C ⅢI GB/T 19490—2021 水上移动业务通信规则总体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通信的总体要求,包括电台技术特性,电台管理一般规定,电台 工作时间,电台日志、录音和系统数据,电台资料保管,电台证照文件,通信优先等级,干扰,通信质量管 理,遇险和安全通信。 本文件适用于从事水上移动业务的各类电台(站)通信的应用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本文件。 GB/T16162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术语 JT/T626水上移动业务电台识别 JT/T704水上通信、导航和信息词汇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ITURadioRegulations),2016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Safetyof Life at Sea) 3术语和定义、缩略语 3.1术语和定义 GB/T16162.JT/T70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电台(站)station 为开展无线电通信业务或射电天文业务所需的一个或多个发信机或收信机,或发信机与收信机的 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3.1.2 陆地电台land station 用于移动业务,在固定点使用(不在移动时使用)的电台。 3.1.3 海岸地球站 coast earth station 用于卫星业务,位于陆地上某一指定的固定点,为卫星水上移动业务提供馈线链路的地球站。 3.1.4 岸基电台shore-based station 位于陆地提供水上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固定台站。 注:含海(江)岸电台和海岸地球站。 1 GB/T19490—2021 3.1.5 水上移动业务maritimemobile service 海(江)岸电台和船舶电台之间,或海岸地球站和船舶电台之间,或船舶电台之间,或相关的船载通 信电台之间的一种移动业务。 3.1.6 卫星水上移动业务maritimemobile-satelliteservice 移动地球站位于船舶上的一种卫星移动业务。 3.1.7 电台识别码 identification of stations 用于识别通信业务电台身份的唯一标识。 注:电台识别码包括呼号、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经认可的移动卫星通信系统船用终端业务识别码等。 3.2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DSC:数字选择性呼叫(DigitalSelectiveCalling) EGC:增强性群呼(EnhancedGroupCall) EPIRB:紧急无线电示位标(EmergencyPositionIndicatingRadioBeacon) GMDSS: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lobalMaritimeDistressandSafetySystem) HF:高频(HighFrequency) IMN:国际移动卫星船用终端业务识别码(InmarsatMobileNumber) INMARSAT:国际移动卫星组织(InternationalMobileSatelliteOrganization) MF:中频(MediumFrequency) MMSI:水上移动业务标识(MaritimeMobileServiceIdentity) MSI:海上安全信息(MaritimeSafetyInformation) NAVTEX:奈伏泰斯系统(NavigationalTelex) NBDP:窄带直接印字电报(NarrowBandDirectPrintingTelegraphy) RCC:搜救协调中心(RescueCoordinationCenter) SART:搜救应答器(SearchandRescueTransponder) UTC:协调世界时(CoordinatedUniversalTime) VHF:甚高频(VeryHighFrequency) 4电台技术特性 4.1电台发射、接收和测量设备的技术特性应符合《无线电规则》建议书中的要求 4.2电台发射和接收设备拟用于频谱某一指定部分时,应符合频谱邻近部分或其他部分可能使用的发 射和接收设备的技术特性。 4.3电台所用设备应按照《无线电规则》建议书,使用能够有效利用频谱的信号处理方法。 4.4发射电台的频率容限应符合《无线电规则》附录2的规定。 4.5发射电台的杂散域中无用发射的最大允许功率电平应符合《无线电规则》附录3的规定。 4.6发射电台的带外无用发射的最大允许功率电平应符合《无线电规则》的要求。 2 GB/T19490—2021 5电台管理一般要求 5.1保密 5.1.1未经准许,不应截获非公众使用的水上移动业务通信内容。 5.1.2未经授权,不应泄露、发表或使用5.1.1提及的通信内容,以及不应透露该信息的存在。 5.2执照 5.2.1设置、使用水上移动业务的电台,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海(江)岸电 台和海岸地球站还应取得无线电频率许可。 5.2.2无线电台执照上应标明该电台的特征,包括电台的名称、无线电台识别码等, 5.2.3电台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5.3海(江)岸电台业务 5.3.1海(江)岸电台开放水上无线电通信业务,应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通信电路频 率、发射功率、发射种类、覆盖范围、天线和基站位置、工作时间等。 5.3.2海(江)岸电台需调整或变更业务内容,应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获准后应至少提前48h发播通 告,并按审批要求进行调整。 5.4电台识别 水上移动业务电台识别的要求应符合JT/T626的规定。 6电台工作时间 6.1船舶电台 6.1.1从事水上移动业务的各类电台,应配备一精确校准的UTC时钟。 6.1.2按照SOLAS公约要求配备GMDSS设备的船舶电台,航行时应按SOLAS公约的相关要求开 启相关设备,保持7×24h在遇险和安全频率或频段上连续值守,且遵守6.1.4的规定 6.1.3非SOLAS公约所要求的船舶电台,在保证船舶安全的同时,至少应在当地时间08:30~09:30 保持工作状态,且遵守6.1.4的规定。 6.1.4船舶电台在下列情况下应保持工作: a) 遇险、紧急、安全通信尚未处理完毕时 b) 有急电待发、待复或通信尚未处理完毕时; c) 正在进行救助时; 处于恶劣的气象、海况和其他危及或不利于航行安全的特殊情况时; 船舶进出港口或航行于特别水域时; 海事或通信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值班时。 6.2岸基电台 6.2.1岸基电台开放的各电路工作时间,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并登载在“全国海(江)岸电台台名 录”中。 6.2.2非24h开放电路的岸基电台,在下列情况下应保持工作: 3 GB/T19490—2021 a) 遇险、紧急、安全通信尚未处理完毕时; b) 有急电待发、待复或通信尚未处理完毕时; c) 遇有特殊情况和通信任务时; d) 交通运输或通信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工作时间。 7电台日志、录音和系统数据 7.1电台日志 7.1.1船舶电台日志 7.1.1.1使用船舶通信设备的船员应如实记录通信情况,不应任意涂改和撕毁船舶电台日志;写错时应 划去重写,并由记录人在写错处签字确认。船舶电台日志记录的内容和样式见附录A。 7.1.1.2船舶发生海难弃船时,配有船舶持证通信人员的船舶,应由船舶持证通信人员携带船舶电台日 志离船;未配有船舶持证通信人员的船舶,应由船长指定的人员携带船舶电台日志离船。 台,“R”代表对方台,第三台可直接注明其识别标志。 7.1.1.4填写船舶电台日志中所有事项的时间,均应使用0000~2359表示,国际航行船舶电台应使用 UTC,其他船舶应使用北京时间。 7.1.1.5船舶电台日志应记录MF/HF无线电话、NBDP、DSC通信和移动地球站、NAVTEX和EGC 接收情况,包括日期、时间、频率或信道、通信概况等。其中遇险通信等紧急通信应记录详情,应由船舶 持证通信人员或船长指定的人员登记。船舶VHF无线电话通信可另设记录本,由使用人员登记。船 舶电台日志应由船长定期审阅、签字,并接受海事主管部门的检查。 7.1.2岸基电台日志 7.1.2.1通信人员应如实记录通信情况,不应任意涂改和撕毁岸基电台日志;写错时应划去重写,并由 记录人在写错处签字确认。岸基电台日志记录的内容和样式见附录A。 7.1.2.2岸基电台日志,应对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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