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1.020 wS C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444.2-2014 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 安全要求 第2部分:坐卧设施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patients activity areas and sitting and lying facilities in medical institutions-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Part 2: Sitting and lying facilities 2014-12-01实施 2014-06-1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WS 444.2—2014 前言 本部分4.3.2、4.1.7、4.1.8、5.1、5.2、5.3、6.1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WS444《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分为以下两部分: 第1部分:活动场所; 一第2部分:坐卧设施。 本部分为WS444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卫生法学会、卫生部北京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胸科医 院、北京回龙观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中 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宇、高劲松、耿丽、张静波、许冬梅、赵奇侠、张杏玲、史学、范贞、盛锋、宏玉树、 张云林。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I WS 444.2—2014 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 安全要求 第2部分:坐卧设施 1范围 WS444的本部分规定了医疗机构患者坐卧设施安全的基本要求,以及儿童患者和精神病患者坐 卧设施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除村卫生室(所)外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患者坐卧设施的安全管理,村卫生室(所)可 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3800手动轮椅车 YY0003病床 YY0571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医院电动床安全专用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患者patients 与医疗机构建立了医疗服务关系,并在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的人。 3.2 坐卧设施sitting and lyingfacilities 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的坐具和卧具的统称。 坐具包括:候诊椅、诊椅(凳)、输液椅、轮椅、陪护椅(凳)、沙发、路椅(凳)、淋浴座椅、坐便器、坐便椅 (凳)等坐用器具,不包括口腔综合治疗台、耳鼻喉科综合治疗台等医疗设备的坐具配件。 卧具包括:病床、诊查床、按摩床、监护床、平车(担架车)等卧用器具,不包括手术床、多功能抢救床、 医学影像检查设备等医疗设备的卧具配件。 3.3 特殊要求specialrequirements 在基本要求的基础上,为适应特殊患者坐卧设施安全要求而制定的特殊规定。 3.4 儿童床childbed 5岁以上14岁以下患儿所使用的床。 1 WS 444.2—2014 3.5 婴幼儿床infantbed 28d~5岁患儿所使用的床。 3.6 新生儿床newbornbed 0~28d的新生儿及新生儿患儿所使用的床。 4基本要求 4.1整体要求 4.1.1医疗机构应使用具有合格证的坐卧设施;如使用自制设施,应保证使用安全。 4.1.2金属、钢木或钢塑质地的坐卧设施,应保持焊接牢固,焊接处平滑、无毛刺,螺丝紧固,皮革面平 整无开裂,无鳞片状锈蚀,弹簧、拉簧无断裂。 4.1.3木制的坐卧设施,应保持卯样紧固,粘合牢固,椅腿、椅撑、椅面、床腿、床撑、床面完好,无缺失、 无断裂、无腐朽、无虫蚀。 4.1.4石材的坐卧设施,应保持稳固,无断裂危险。 4.1.5固定的坐具应保持设施与地面或墙壁间的安全固定,避免松脱滑落。 4.1.6折叠类的坐具应保持折叠灵活、支撑构件牢固,接触地面部位应有防滑垫。 4.1.7医疗机构不宜向患者提供可旋转的坐具。 4.1.8候诊椅宜使用相对固定、不易搬动的座椅。 4.1.9输液椅与附带的输液杆应保持连接稳固。 4.1.10平车(担架车)应保持车轮运转正常,驻车系统良好,担架与车架之间连接稳固,并配有约束带 或配备护栏;应配备有输液杆,并保证使用时连接稳固。 4.1.11室外坐具应结实耐用。 4.2轮椅车 4.2.1医疗机构应使用手动轮椅车。 4.2.2轮椅车表面、外形、质量、装配、性能、制动器、座(靠)垫阻燃性和强度等应符合GB/T13800的 规定。 4.2.3 轮椅车附带的输液杆应与车体保持连接稳固。 信息服务平台 4.2.4轮椅车应配有约束带。 4.3 坐便器 4.3.1 坐便器垫圈应保持固定、完好,无松动、无开裂。 4.3.2 坐便器不宜安装电动冲洗装置。 4.3.3如坐便器安装有电动冲洗装置,应保持电源接地良好,无漏电。 4.4病床 4.4.1病床应符合YY0003的规定。 4.4.2电动病床应符合YY0571的规定。 4.4.3监护病床两侧应配备护栏,其他病床应根据患者的需要配备护栏,护栏高度≥350mm,长度 ≥800mm,护栏与床头板、床尾板之间的空隙<60mm,护栏间距<120m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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