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2512—2010 出口杂交水稻种子检疫管理规范 Administrative rules for quarantine of export hybrid rice seeds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0-03-02发布 2010-09-1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2512—2010 前言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小帆、陈白君、谭九洲、左静、张华茂、何湘利、王伏强。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SN/T 2512—2010 出口杂交水稻种子检疫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杂交水稻种子的检疫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杂交水稻种子产地、生产、贸易过程的检疫管理、检查和处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404.1粮食作物种子第1部分:禾谷类 GB7415农作物种子贮藏 GB/T20478植物检疫术语 ISPMsNo.10关于建立非疫产地和非疫生产点的要求(IPPC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关于加强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7831号) 3术语与定义 GB/T20478、ISPMsNo.10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生产资料 meansofproduction 出口杂交水稻种子生产过程中投人的包括生产用种、工器具、农业化学投入品等。 4产地基本要求 产地应由有法人或非法人代表的组织,按国质检动函[2007]831号规定,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 册登记,且具备以下条件: a)应有一定规模的集中连片的、能行使有效管理的生产面积; b)未发生或最近连续3年以上未发生进口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产地如有进口国关注的检 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应能够通过实施检疫措施或检疫处理,使出口种子不携带上述检疫性有 害生物; c)/ 应具备良好耕作条件,种子生产田在灌水系统上游,地势较高,距生活区较远;灌溉水源无国内 和进口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p 求与非疫生产点相同; e) 应建立出口杂交水稻种子检验检疫管理体系; 应有具备资质的植保员,有具备省级以上种子检验员资格的检验员; g) 每年生产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就有关双边协议、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生产技术等内容进行培 训,并保留这些培训记录。 5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5.1生产资料 5.1.1用种要求 5.1.1.1生产用种应获得种子管理部门的批准。 1 SN/T2512—2010 5.1.1.2生产用种应符合GB4404.1的要求 5.1.1.3生产用种应在无进口国关注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地区选种;或所用种子经官方检疫 机构证明不带进口国关注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5.1.2工器具要求 所有与种子接触的操作器具(如:手套、靴、衣物、工器具、加工机械等)使用前、后均应消毒,防止交 叉污染。 5.1.3农业化学投入品要求 农业化学投入品应符合国家和进口国法律法规要求。 5.2田间管理要求 5.2.1稻种在播种前应进行消毒灭菌或其他有效除害处理。 5.2.2与种子接触的操作人员双手及盛放稻种或秧苗的器具均应进行消毒处理。 5.2.3在秧苗三叶期和移栽前3d~5d用药剂防治1次~2次。 5.2.4推行科学的水肥管理措施和栽培制度,把握适时播种和移栽;做到合理密植、科学施肥与合理排 灌,适时露晒田 5.2.5以农业防治为基础,合理地使用农药,积极保护利用自然天敌。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大量杀 伤自然天敌的农药。 5.2.6加强田间检验检疫,以保证稻种在生产过程中的生物学混杂、机械混杂、变异、疫情及其他不可 预见因素对稻种质量的影响被及时发现并进行有效控制。 5.3有害生物控制要求 5.3.1以产地生态系统为基础,运用生态学、经济学和环境保护学原理,采用综合防治措施,以达到控 制进口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预防潜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目的。 5.3.2根据有害生物的特性,在产地和缓冲区(如适用)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和预警制度,以核实产地无 疫状态;或准确掌握有害生物发生消长状态。 5.3.3产地一且发现进口国关注的检疫性病、虫、杂草,应立即通报检验检疫机构。任何所关注的有害 生物发生迹象均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达到有效根除和防止其扩散蔓延。对所采取的处理措施还应进 行监督以确保有效。 5.3.4产地应能够通过实施有效的检疫措施,使出口种子不携带进口国所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6种子加工要求 6.1种子人库前应进行加工。种子加工包括清理、精选、烘干、包装等过程。 6.2产地有与稻种生产量相适应的、自行加工的设施、设备(如:烘干设备、清理、精选、包装设备)和专 供晒晾稻种的场地。加工机械在使用中能达到加工防疫,加工质量要求。 GB4404.1的要求。 6.4合格的种子装人种袋后,袋内外应附附录A规定标签,按顺序入库储藏并作好标识,严禁品种混 杂堆放。 7储藏与运输要求 7.1产地有专用的、标识明显的出口稻种储存仓库(或隔离的库区)。稻种储藏库应具有通风、降温设 施。库内清洁、干燥,有防潮、防虫、防鼠、防雀设施。 7.2仓库在存放种子前应进行消毒处理。仓库存放种子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熏蒸处理。 7.3入库前稻种水分应控制在12%以内。 7.4库内种子包装应堆放整齐,与地面和墙体保持适当间距。堆垛之间保持适当距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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