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2294.7—2016 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 第7部分:实验室命名规则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laboratory management- Part 7:Rules for laboratory naming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6-12-12发布 2017-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 2294.7—2016 前言 SN/T2294《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共分为7部分: 第1部分:总则; 一第2部分:信息系统; 第3部分:分类; 第4部分:事故处理规程; 一第5部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南; 第6部分:放射源安全管理指南; 第7部分:实验室命名规则 本部分为SN/T2294的第7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人境检验检疫 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深圳出人境检验检疫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伟、王宏毅、林青、张莹、黄丽、阮友亮、李庶甘、赵松渭、吴烽、马欣欣、王强、 龚润军、冯怡、尹慧。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1 SN/T 2294.7—2016 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 第7部分:实验室命名规则 1 范围 SN/T2294的本部分规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以下简称“检验检疫实验室”)命名的一 般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各级检验检疫实验室的命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部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部分。 GB/T13745学科分类与代码 SN/T2294.1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第1部分:总则 SN/T2294.3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第3部分:分类 CNAS-IL06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 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办法[国质检科(2011)164号] 3术语及定义 SN/T2294.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 state key testing laboratory 根据SN/T2294.1划分原则,列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级 重点实验室规划,满足SN/T2294.3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要求的检验检疫实验室。 3.2 区域性中心实验室regionalcentral laboratory 根据SN/T2294.1划分原则,列人国家质检总局区域性中心实验室规划,满足SN/T2294.3对区 域性中心实验室要求的检验检疫实验室。 3.3 常规实验室 routine laboratory 根据SN/T2294.1划分原则,由各直属局规划管理,经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满足SN/T2294.3对常 规实验室要求的检验检疫实验室。 4 实验室分级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实验室管理办法,对检验检疫实验室制定分级方法及评定、验收标准,并对其实 施相应的管理。检验检疫实验室分为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区域性中心实验室、常规实验室三级。 1 SN/T 2294.7—2016 5实验室命名原则 5.1实验室的命名要有助于建立和保持该实验室在检验检疫系统中的地位和形象。 5.2实验室的命名要体现出该实验室的相应级别,考虑到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对外交流的需要,应以 中英文同时进行命名。 业方式命名,应依据GB/T13745学科分类与代码和CNAS-IL06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检测能力应覆 盖其命名范围的85%以上。 5.4实验室的命名要使该实验室区别于检验检疫系统同类实验室,不能与系统内其他实验室名称 重复。 6实验室的命名规则 6.1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 分为检测重点实验室、检疫重点实验室或监测重点实验室。命名时前缀为国家,后缀为直属局或分支机 构地名。基本结构为:国家十专业(或产业、产品)十检测(检疫、监测)重点实验室十直属局或分支机构 地名:英文名称结构为:StateKeyTesting(QuarantineorMonitoring)Laboratory+of+Industryor Products十ProvinceorCity,命名示例参见A,1的示例1至示例4。 6.2区域性中心实验室 原则上按照产业、产品或专业命名方式。前缀为直属局,后缀为分支机构。根据专业类别特点,检 测区域性中心实验室可命名为监测区域性中心实验室或检疫区域性中心实验室: a)实验室设在直属局的技术中心、专业类别中心或旅行保健中心的: 命名的基本结构为:直属局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或专业类别的技术中心或检测中心、旅行卫 生保健中心)十专业(产业、产品)实验室。命名示例参见A.2的示例1至示例4。 b)实验室设在直属局的分支机构: 命名的基本结构为:直属局十专业(或产业、产品)十类别(检测、检验、检疫、监测)实验室十 (分支机构所在地地名)。命名示例参见A.2的示例5至示例6。 6.3常规实验室 前缀为直属局、分支机构地名。基本结构为:直属局分支机构名十综合实验室,命名示例参见A.3 的示例1。 7实验室的更名 重点、区域实验室因所在地区产品结构、进出口贸易情况等因素发生重大改变,确需对实验室名称 等进行更改的,按国家质量总局实验室管理办法执行;常规实验室确需对实验室名称进行更改的,应向 所在直属局实验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直属局实验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定是否进行调整,调整 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验室主管部门备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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