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2294.1—2009 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 第1部分:总则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laboratory management- Part 1:General principles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9-02-20发布 2009-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2294.1—2009 前言 SN/T2294《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系列标准,共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则; 一第2部分:信息系统。 本部分为SN/T2294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人境检验检疫 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向君、姜英辉、雷质文、刘学惠、刘心同、房保海、薛冰、贾俊涛、赵丽青、 刘云国、祝素珍、马维兴。 本部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SN/T 2294.1—2009 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第1部分:总则 1范围 SN/T2294的本部分规定了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的总体原则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检验检疫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2294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14500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GB14925试验动物环境与设施 GB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9489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T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50346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N/T2294的本部分。 3. 1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laboratory 检验检疫实验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检验检疫机构、直属检验检疫单位内,承担出入境商品检验和鉴 定、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及繁殖材料检验检疫任务,并为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提 供技术保障服务的实验室。 3. 2 客户 customer 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机构、进出口贸易关系人、出人境人员、其他检验检疫委托人。 4一般要求 4.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实 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规划、设置和统一管理,实现资源共享;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直属检验检疫单位 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实验室的管理工作。 4.2实验室提供的服务应满足检验检疫工作的需要。 4.3实验室应依据GB/T27025的要求建立管理体系,并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的认可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资质认定 4.4实验室应确保公正性和独立性,不受商业、财物或其他利益冲突的影响。 4.5实验室应在所承诺的检验检疫周期内,出具准确的检验检疫结果。 4.6实验室应积极参加能力验证、比对试验等活动,以提高实验室的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 SN/T2294.1—2009 5实验室划分的原则和职能 5.1分类 实验室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划分为三类: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区域性中心实验室和常规实验室,实 行分类管理。 5.2划分原则 5.2.1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拥有高水平的相关专业学术带头人和熟悉国际标准、准则的管理型技术人 才;配备相关领域的先进仪器设备,在所属专业领域技术水平处于国内或国际领先,并具有相关技术优 研究开发及仪器设备更新的计划和规划等,具备可持续发展的条件。 5.2.2区域性中心实验室:拥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在本区域内相关专业领域中具有一定的技术 优势和权威性;配备相关领域的较先进仪器设备;能够组织和承担区域内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交流活 动;能够开展相关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信息、动态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研究工作 备,具备实验室常规项目检测的能力。 5.3职能 5.3.1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在完成所在直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检验检疫技术执法的实验室工作同时, 有能力承担指导和解决全国相关领域检验检疫技术执法把关疑难问题工作;面向全系统和全社会开放, 接受其他检验检疫机构和社会委托的检验业务,并履行开放性实验室的职责和义务;作为本专业检测技 术信息收集中心,承担相关领域国内外最新信息、动态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研究;代表检验检疫系统参 与有关国际性学术活动,为国家质检总局技术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3.2区域性中心实验室:完成所在直属单位检验检疫技术执法实验室工作,承担指导和解决本区域 相关领域检验检疫技术执法疑难问题工作;面向本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和社会开放,接受本区域内其他检 验检疫机构和社会委托的检验任务。 5.3.3常规实验室:承担本地区检验检疫技术执法的实验室工作。 6管理和技术要求 6.1一般要求 实验室的质量管理应满足GB/T27025中对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的规定。 6.2人员 6.2.1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主任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区域性中心实验室的实验室主任应具有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常规实验室的实验室主任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各级实验室主任均应具有足够的 管理与技术经验,有能力保证检测程序的正确运行。 6.2.2各级实验室应拥有熟悉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及准则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人员应 人员不得低于50%;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得低于80%。 6.3仪器设备 6.3.1实验室应配备满足试验及其环境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与检测有关的仪器都应达到规定的性 能参数,并符合相关的检测指标, 6.3.2实验室对配置的仪器设备应按要求及时在《检验检疫仪器设备管理平台》上进行登记并纳入管 理,适时对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更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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